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典」1 2006年3月,万科公司公布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达成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按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激励基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典」3篇,供大家参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典」1
2006年3月,万科公司公布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达成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按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激励基金。通过信托管理的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在特定期间购入本公司上市流通A 股股票,经过储备期和等待期,在公司A 股股价符合指定股价条件下,将购入的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期限为三年,即2006 年~2008 年。
(1) 激励对象
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由总经理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
(2) 激励基金的提取
年度激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为基数,根据净利润增长率确定提取比例,在一定幅度内提取。详情如下:
当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但不超过30%时,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当净利润增长比例超过30%时,以30%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
每一个储备期激励基金的提取需达成一定的业绩条件:每一个储备期的激励基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其启动的限制性条件为: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15%; 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12%。
(3) 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方式和条件
本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采取一次性全部归属并附加一年补充归属的方式归属,即在等待期结束之日(即T+1 年年报公告日),在达成当期归属条件的前提下所购入股票将全部归属激励对象;如由于未达成当期归属条件,股票未进行当期归属,则在T+2 年年报公告日,在达成补充归属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补充归属。
下文中PriceA指T年全年万科A 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PriceB指T+1 年全年万科A 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PriceC指T+2 年全年万科A 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
当期归属:在等待期结束之日(即T+1 年年报公告日),限制性股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以当期归属方式全部一次性归属激励对象:
PriceB>PriceA。
补充归属:因未达到当期归属条件而没有归属,限制性股票可延迟一年至T+2年年报公告日进行补充归属,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PriceC>PriceA; PriceC>PriceB。
取消归属:如果在补充归属时不能达成本计划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则未归属的股票被取消归属。公司将委托信托公司在补充归属日后60 个属于可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内售出未归属股票,并将股票出售所得资金返还公司。
(4)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分配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信托公司根据激励基金提取额所购买的股票数量及其衍生权益所派生的数量。
董事长的分配额度为每期拟分配信托资产的10%;总经理的分配额度为每期拟分配信托资产的7%。其余的被激励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其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于每次归属时决定;其他人员的分配方案于每次归属时由总经理拟定、报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备案,并经监事会核实。
公司购入的并用于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
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在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一直与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被薪酬和提名委员会或者公司总经理认定为激励对象的,可以按照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
信托财产中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后记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的股份属个人持股,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由个人承担,公司代扣代缴。
三、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
2006年初,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正式公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已于9月30日印发施行。与此同时,*还同时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近日*证监会上市部下发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前的时间窗口内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等诸多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另外,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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