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业务金融营销策划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业务金融营销策划方案4篇
第1篇: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业务金融营销策划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网络银行
金融1002 马璐菲
公司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大型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秉承“诚信立业,稳健行远”的核心价值观,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通过全行24064家分支机构,3万余台ATM和遍布全球的1171家境外代理行,以覆盖面最广的网点网络体系和领先的信息科技优势,向全球超过3亿5千万客户(约1406万VIP客户),以及260余万家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的各龙头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其客户总数量与机构网点势力分布均居大型商业银行首位。
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业银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2009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从国有独资银行向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历史性跨越;
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香港两地面向全球挂牌上市,成功创造了截止2010年全球资本市场最大规模的IPO,募集资金达221亿美金;
这标志着农业银行改革发展进入了崭新时期;
也标志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革上市战役的完美收官。
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穆迪信用评级为A1/稳定,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1000强”中排第8位;
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在《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位列第141位;
2011年,上升到“世界500强”第127位。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2012年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农业银行以99.29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全球18位。[1]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本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本行致力于建设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一流商业银行。本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等领域。截至2011年末,本行总资产116,775.77亿元,各项存款96,220.26亿元,各项贷款56,287.05亿元,资本充足率11.94%,不良贷款率1.55%,全年实现净利润1,219.56亿元。
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461个,包括总行本部、32个一级分行、5个直属分行、316个二级分行、3,479个一级支行、19,573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55家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3家境外分行和4家境外代表处。主要控股子公司包括6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和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2011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排名中,本行位列第127位;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按2010年税前利润计,本行位列第7位。2011年,本行穆迪长期存款评级/前景展望为A1/稳定;
惠誉长期主体评级/银行稳定评级为A/B+,前景展望为“稳定”
业务:
1.账户信息查询 2.个人账户转账 3.代缴费 4.个人账户管理 5.投资服务。 换句话说,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个人注册客户的功能:1、账户余额查询 2、账户明细查询 3、账户密码修改 4、网上临时挂失 5、内部转账 6、支付转账 7、网上缴费(电话、手机等) 8、同时提供方便的网上交易流水查询、网上缴费查询、收款人信息管理,以及交易界面的实时帮助信息;
农行行还将陆续推出银证转账、网上汇款、网上质押贷款、银证通(银行卡炒股)、外汇实盘买卖、开放式基金、国债买卖等业务。
服务特点:
全面账户管理:您可以把金穗借记卡、金穗准贷记卡、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四类农行账户注册到您的网银客户号下,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够轻松管理各类账户。 资金任我调度:农行全国银行卡账户之间汇款实时达账,通达全国,突破时间、空间的障碍,真正实现资金划拨“零在途”。 全方位安全保障:不仅在技术上采用国际高标准的PKI公钥体系结构、128位SSL安全通信协议、图形码、动态密码键盘和使用无法复制的K宝电子证书,同时在业务流程、运行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外汇轻松理财:您可以轻松进行金钥匙外汇宝(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各种交易。外汇频道为您提供最新、最全面的外汇资讯及专业的外汇交易分析工具,让您外汇理财更轻松。 便捷新体验:特别制作了全自动智能安装包,让您轻松开始网上银行之旅。
优缺点:
电子支付优点:无需任何费用即可申请,并可以支付几乎所有的支付卡;
电子支付缺点:每天限额支付200元,超过200元就不能支付。个人网上银行优点:几乎可以办理在银行办理的所有业务(个人储畜业务),除了取钱;
个人网上银行缺点:转账时,如果要扣手续费,每笔会比在银行柜台多扣0.5元的电子汇划手续费,还有就是下载证书比较麻烦。
第2篇: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业务金融营销策划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作者:来源:《青岛画报》2019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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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业务金融营销策划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
(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
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计核算。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汽车贷款类别。由于CMS贷款类别取消了所有涉及法人、自然人特征的贷款类别,统一设计为客户公共贷款品种选项,法人、自然人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因此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均在CMS贷款类别中“F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不同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自然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法人。
三、各行要尽快落实实施细则要求,细化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规定,针对自用车和商用车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本着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的要求,保持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按贷款汽车用途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商用车贷款的操作办法执行。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三条 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授权,并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汽车贷款业务。
第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实行不同的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贷款采取岗位分离与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授权范围内的自用车贷款实行岗位分离(或部门分离),授权范围内的商用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
超授权的个人汽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
经销商汽车贷款按照法人客户一般信贷业务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开办农业银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汽车厂商的准入、有关协议文本的确定、解释、入网经销商名单的确认权限集中在总行。对入网的经销商在完成评级、授信后,二级分行可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出票,并给予经办行与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相适应的单笔业务审批权限。
机构汽车贷款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第六条 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经办行在个人资信评级系统建立之前,需通过《个人信用评分表》(附件)的赋分标准,测算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分值。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一节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行开立个人账户,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七)能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愿意接受经办行信贷、结算监督;
(九)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十)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其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
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公式中所称收入为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可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但应征得申请人配偶的同意并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一条 贷款所购用于商业经营的货、客运车必须能够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
贷款所购二手车车龄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自然人)应在同一地区(地级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抵押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的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有本地房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视为同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二节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XX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经办行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三节 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本车抵押贷款方式。本车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仅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以本车抵押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评分必须在70分(含)以上。贷款发放前期可由经销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本车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全部购车贷款再转为由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
或者采取由经办行出具贷款承诺函,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再放款的方式操作。本车抵押贷款仅限于自用车。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缩短本车抵押贷款的办理时间,贷款经办行可在借款人签订购车及借款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经销商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确保能够办妥车辆购置全部资料(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采取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补办有关新车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办理。所购车辆登记证和发票原件应收押在经办行。
第十七条 抵房买车贷款方式。抵房买车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方(自然人)拥有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抵押房产可为个人商品房、营业用房及各类门面房等。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率一般在60%(含)以下,对于以个人自住商品房抵押并且不能提供有效的第二套合法住房证明和书面承诺的,房产抵押率控制在50%(含)以下,并且要追加其他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经销商担保贷款是指仅以汽车经销商担保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业务。
(一)担保经销商的资格准入须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节相关内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二)担保额度的确定:AAA级及以上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AA级及AA+级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三)经销商应按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最少不低于5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风险损失。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经销商,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第十九条 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方式。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10万元;
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20万元;
个人信用评分在90分(含)以上,担保最高额为30万元。借款人可以选择达到评分标准以上的多个担保人,担保金额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担保人信用评分标准同借款人信用评分标准,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下的自然人不能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是指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为办理借款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一)担保公司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2.信用等级AA级以上;
3.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4.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和个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有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
5.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银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6.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担保公司必须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一定比例,最少不低于5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风险损失。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担保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三)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其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倍。
(四)担保公司的准入由二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确定,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五)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落实,做到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承诺真实有效,无法律瑕疵。
第二十一条 债权转让(回购)贷款方式。债权转让贷款是指经销商或制造商承诺对逾期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债权,实行无条件受让为前提的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债权转让贷款发放前,经办行、经销商、制造商必须签订债权转(受)让协议,经销商、制造商必须具有足够的对贷款车辆进行控制、停扣及处置能力,并且按不低于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的标准在经办行存入一定的保证金。经销商债权受让义务的额度控制比照经销商担保的额度控制执行。经销商受让的资格及准入程序比照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对于纳入总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的,其经销商的准入及额度控制按照相关网络协议规定执行。经销商或制造商的债权受让资格及受让协议的合法性必须经一级分行确认。经销商、制造商受让额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还款履约保证保险为前提的汽车贷款方式。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应当签订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投保人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经办行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尽职履行贷款人的相应义务。借款人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不影响经办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责任的履行。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必须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使用,不能仅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发放汽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组合担保贷款方式。
(一)房车组合贷款方式。房车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经办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且连续正常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其房产抵押率低于60%(或借款人还款后抵押率低于60%)时,以剩余可抵押空间向原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对超过房产抵押能力的购车贷款部分,可用剩余可抵押额度,结合采用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新车抵押或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申请汽车贷款。
(二)其它组合贷款方式。其它组合贷款是指本车抵押加经销商(或担保公司)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采用此方式的贷款须根据各个担保方所承保的贷款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担保责任。担保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应在经办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期进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组合方式:
1.“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方式。“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并且由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方式。组合担保经销商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经销商出具担保承诺书和同意银行扣款的承诺书。
2.“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且由专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汽车贷款方式。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并按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和同意银行扣款的承诺书。组合方式的担保公司其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经审计后净资产的10倍。
3.“本车抵押+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方式。“本车抵押+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方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且由1人以上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汽车贷款方式。保证人必须为本地区常住户口,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代偿能力,保证人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上(含)。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全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执行《XX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7273小额质押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四节 车辆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同时在保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行对汽车财产保险赔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如保险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须在协议中约定续保事项,保证借款人在保险到期时能够正常续保。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要按照《XX银行信贷客户财产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借款所购车辆是否为抵押资产区别对待,积极办理财产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节 经销商准入
第二十七条 与我行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可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
担保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
担保经销商根据经销商担保是否为汽车贷款唯一的担保方式,可分为组合担保经销商和唯一担保经销商。组合担保经销商是指以组合担保方式发放汽车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
唯一担保经销商是指仅以经销商担保一种方式发放汽车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经办行选择合作经销商应依据其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状况等情况,并能够在贷款总额控制前提下进行合作。合作经销商的条件是: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效果;
(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
第二十九条 组合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组合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合作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二)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70%以下;
(三)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
(四)经销商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承诺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十条 唯一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唯一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组合担保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AA级及以上企业;
(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三)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提交的资料。
(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
(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信文件,如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等;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企业(公司)章程;
(五)汽车销售情况报告;
(六)经销商与我行合作开办汽车贷款的申请报告;
(七)企业基本情况表;
(八)与经办行签订合作协议;
(九)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经销商准入的审批。
(一)合作经销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组合担保经销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
(三)唯一担保经销商由一级分行按照审贷部门分离操作,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报总行备案。
(四)与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要按照《XX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账单);
(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
(四)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六)购车合同;
(七)担保贷款证明资料;
(八)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
(九)商用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运证明材料: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需提供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
贷款用于购买货运车的,需提供营运协议;
贷款用于购买工程车的,需提供与当地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
2.运输经营计划:当地运输市场行情;
申请人运输收入概算;
运输成本概算;
月盈利能力预测;
运输市场波动时其他收入来源等。
(十)“二手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权部门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
2.买卖双方的身份证;
3.所购“二手车”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
4.购车原始发票。
(十一)经办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贷款调查。经办行收妥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经初步认定同意受理的,及时安排贷款调查岗进行贷前调查。
(一)自用车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情况及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3.调查客户、担保人的品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4.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
5.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
6.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及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
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及担保落实情况,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
7.借款人还款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借款人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
8.调查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及收入证明等,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二)商用车贷款调查的补充内容。
商用车贷款调查除应包括前款自用车贷款的内容外,还应重点调查申请人经营管理能力、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等,包括:
1.查验客户提供的运输经营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有无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变更等情况;
2.了解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客户所在地区经济环境,所从事行业的市场情况;
3.调查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调查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调查责任人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偿还能力,提出拟贷款金额、期限及每月还款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将全部材料报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汽车信贷政策、审查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分析贷款风险程度、风险防范措施、信用评分是否准确。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贷款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如需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待贷审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贷款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贷款审批。贷款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岗的意见及有关贷款资料,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明确贷与不贷、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意见。
第三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行分别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
第三十八条 车辆保险、公证、担保手续的要求。选用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的,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正本交经办行保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到期本息合计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人对投保人(借款人)所欠经办行汽车贷款的免赔部分,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和使用贷款。发放贷款时,经办行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划款扣款授权书将贷款直接划入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上。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行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银行收取还贷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必须建立借款人个人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应载明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证明及信用评分表;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保险单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购买汽车各种发票或收据(原件按规定入库保管,复印件归档保管),包括:
1.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并且已由车辆登记部门抵押登记的可只留存复印件);
2.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3.附加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4.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5.履约保证保险单原件;
6.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7.旧机动车交易贷款归档还包括原汽车发票原件和购车过户发票原件。
当采用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并且约定保险公司为汽车抵押权人时,以上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原件由保险公司保管,经办行保管复印件。
(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六)贷款催收记录;
(七)商用车贷款的,应有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八)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二条 清户、撤押。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经办行会计部门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客户部门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我行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借款人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未归还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贷款利息。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归还的,经办行应按XX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科目核算。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符合呆账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经办行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催收。
第七节 贷款偿还
第四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经办行应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开始,按合同约定条款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需每月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
(二)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法、等本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本息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2.等本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3.其他方法。还可选择等比递减、等比递增等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1、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
2、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贷款提前归还,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第四十五条 贷款展期。个人汽车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需要展期的,须在结清已到期贷款本息后,向经办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不得超过最长贷款期限。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分段计息。
第四十六条 贷款核算。个人汽车正常贷款在“7481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不良贷款在“7021汽车消费逾期贷款”、"7031汽车消费呆滞贷款”和“7041汽车消费呆账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十七条 个人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一节 对象及条件
第四十八条 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汽车销售经营权的汽车经销商,因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而与贷款人发生的信贷业务。
本细则所称的经销商汽车贷款为广义的经销商汽车贷款,泛指针对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需求的各类贷款、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包括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等。
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是指银行、汽车生产厂商和汽车经销商共同约定由银行对汽车经销商进行信用支持(一般为银行承兑汇票),帮助汽车生产商销售汽车的银行业务。
第四十九条 汽车经销商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若按A+、AA作为准入标准的,由总行酌情掌握;
(五)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信贷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合法资产;
(六)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八)贷款人按照XX银行相关信贷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办理农业银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经销商必须是经总行、汽车厂商认可的入网经销商。
第二节 期限、利率
第五十条 期限。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其它业务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信贷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利率、费率。汽车经销商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并可根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上下浮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业务流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汽车经销商信贷业务需按XX银行有关信贷制度规定对汽车经销商进行评级。对经评级不符合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准入条件的经销商,经办行要及时将名单反馈至总行及所在地一级分行,对经评级符合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准入条件的经销商,经办行要及时与之签订《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从属协议》。
第五十三条 办理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它信贷业务原则上要按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确定授信额度。办理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原则上要按XX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确定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对于汽车经销商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含),按现有制度规定已没有授信空间的,经办行可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掌握。
第五十四条 对汽车经销商办理授信时需落实足额、有效的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符合XX银行信用方式授信条件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开办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不纳入各一级分行按总行有关制度规定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
第五十六条 经销商申请办理汽车信贷业务,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应填写包括金额、期限、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有效税务登记证,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五)经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以及借款前一期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六)汽车购销合同和(或)零配件销售合同;
(七)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物及保证人情况;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汽车经销商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按XX银行有关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承兑合同)。有关信贷业务批准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借款合同》(《承兑合同》),填写相关凭证。需落实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抵押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并办理财产保险,缴付有关费用。
(一)借款合同(承兑合同)中应约定信用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费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抵、质押合同应当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质押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三)保证合同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第五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办理相关保险,原则上由我行代理,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款。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第六十条 贷款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贷款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承兑合同》的约定及时将有关票据交付收款人(汽车生产厂商)。贷款人要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
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六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开办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经办行,应定期对所控制的汽车合格证与经销商的库存车辆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底盘、发动机号等。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主办行要与汽车厂商保持必要的联系,采集汽车合格证的样本,如遇厂商汽车合格证的内容、样式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总行。
第六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每半年应对辖内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填写总行设计的“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汇总表”(附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元月10日前通过Notes系统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逾期不报或不按规定上报的,总行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节 贷款偿还、承兑汇票解付
第六十三条 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的偿还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分次(按季)还款方式。原则上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如需改变还款方式,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并变更借款合同中的相应条款。
第六十四条 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协议应征得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经贷款人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六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贷款利息。贷款逾期后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六十六条 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人应按XX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符合呆账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人应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催收。
第六十七条 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偿付按总行与汽车生产厂商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汽车经销商其它信贷业务按XX银行有关信贷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汽车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暂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它信贷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XX银行有关的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一节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十九条 机构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机构自用车贷款和机构商用车贷款。
第七十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AA级及以上企业;
(四)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五)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七)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节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十一条 贷款期限。机构汽车贷款的期限按个人汽车贷款的要求执行,即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七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XX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贷款额度。机构汽车贷款的额度按个人汽车贷款的要求执行,即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第三节 贷款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机构汽车贷款申请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应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有效税务登记证,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年财务报告以及借款前一期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六)汽车购销合同;
(七)按照XX银行相关信贷规定落实担保措施;
(八)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申请机构商用车贷款除按第七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资格证明材料:如运输线路许可证明、出租车营运权证明、工程承包协议、货物运输协议、租赁经营许可证明等。
(二)经营计划:当地运输、租赁市场行情;
经营成本、收益、风险预估等。
第七十六条 机构汽车贷款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流程操作。
第七十七条 经办行必须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机构借款人的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应包括和载明以下内容:
(一)机构借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机构借款人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十八条 经办行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经办行带来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会计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
第五章 风险管理有关事项
第八十条 对汽车经销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汽车经销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对单个汽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要通过提高贷款准入标准、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手段,促进经销商提高推荐客户的质量并协助清收;
对单个汽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暂停发放该经销商客户的个人汽车贷款,直至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
对不积极协助经办行清收欠款的,要终止合作关系。
(二)经销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终止合作关系,经办行做好存量贷款的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
1.经销商发生未按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经整改未见成效的;
2.经销商发生骗贷、套贷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信用等级下降等严重影响贷款质量的;
3.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
第八十一条 对个人汽车贷款经办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制定风险预警标准。
(一)对经办行个人汽车贷款质量实行按月监测,由各一级分行设置经办行汽车贷款不良率预警值,不良率超过警戒水平的经办行审批权限自动上收,经过清收后不良率降低至警戒线以下并已落实整改的,由上一级行进行重新转授权。经办行汽车贷款不良率预警水平建议设置为1%,一级分行可根据经营实际调整警戒水平,以利于控制风险,兼顾发展。
(二)经办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发出停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监督执行。由经办行做好存量贷款的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
1.违反汽车贷款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或对汽车经销商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
2.所管理的汽车经销商或借款人发生骗贷、套贷等信用风险以及经营管理风险造成严重后果,隐瞒不报或未采取保全措施的;
3.经上级行认定停办业务的汽车经销商达到40%以上的;
4.违反本实施细则或采取其他手段绕开或变相违反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 对提供担保的机构如担保经销商、担保公司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
(一)对单个担保机构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进行动态考核。考核标准不低于本细则第八十条对单个经销商项下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的考核标准。
(二)合理确定担保机构贷款客户违约率和代偿率的比例,掌握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其所担保的汽车贷款质量状况等,定期对违约率及代偿率进行监测,对超过警戒线的及时退出。
(三)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终止合作关系,经办行做好存量贷款的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
1.未足额缴纳保证金和按贷款比例增加保证金的;
2.所担保的贷款总额超过协议规定的;
3.在对所担保车辆进行依法扣车、拍卖处置后,所得款项未首先清偿银行贷款的。
第八十三条 对办理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经销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汽车经销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对非入网的经销商申请加入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由经销商首先向相应汽车生产厂商提出申请,汽车生产厂商确认同意后向总行推荐,经总行确认后将入网经销商名单下发各一级分行。
(二)对入网经销商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付的,经办行要立即停止与其发生业务,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及所在一级分行,同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在承兑款项偿付后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行文提出申请。
第八十四条 汽车合格证、汽车生产厂商承诺车辆回购是办理网络业务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经办行在委托保管汽车合格证时,按照总行与汽车生产厂商签订有关协议的规定执行。对于出现承兑汇票垫付,若汽车生产厂商承诺了回购的,经办行要及时督促汽车生产厂商履行回购义务。
第八十五条 建立个人汽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是对不按约定还款日归还贷款本息的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汽车贷款,视逾期的不同期数执行不同的检查催收制度。
(一)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1期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电话记录,需同时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根据贷款逾期性质,及时进行其他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二)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2期的,经办行须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并及时进行其他贷款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3期的,经办行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并要及时进行其他的催收处理,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第八十六条 机构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比照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应要求执行;
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执行。
第八十七条 要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对汽车贷款进行分类监控,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办理二手车贷款的行要掌握二手车市场信息,合理对二手车残值进行估算。
第八十八条 汽车贷款类别规范。汽车贷款在CMS贷款类别中“F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按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有关规定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8年下发的《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
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客户可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调查岗或其委托机构的受理人员提出贷款申请。由委托机构受理的,要将申请资料转交调查岗。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调查岗受理客户申请个人商用车贷款。客户填写《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申请表》,调查岗对客户申请进行初步调查,判断是否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或评分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对同意受理的,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现住址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现住址与户口簿住所不符需提供房产证);
3、有效收入证明(工资单、固定收入卡折对账单、单位证明等);
4、一寸免冠近照;
5、合作商出具的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银行的存款证明,如所购营运车为“牵引车+改装车厢”组合式的特殊运输车辆,必须分别提供首付款凭证;
6、营运证明材料: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提供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
贷款用于购买货运车的,提供营运协议;
贷款用于购买工程车的,提供与当地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如贷款前申请人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需提供能够取得上述材料的意向性说明,但须由客户经理调查认定;
7、运输经营计划(填制《商用车营运效益测算表》):当地运输市场行情;
申请人运输收入概算;
运输成本概算;
月盈利能力预测;
运输市场波动时其他收入来源等;
8、出于营运需要所购营运车必须挂靠某运输单位而实际车主为个人的,必须提供个人与运输单位的挂靠协议,如贷款前申请人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需提供能够取得上述材料的意向性说明,但须由客户经理调查认定,并在取得后及时补交银行;
9、与合作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
10、担保资料:
(1)抵押方式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其中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有效产权证件及复印件;
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以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学历证明、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需提供权利凭证(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它种类的权利凭证。)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他人权利凭证作质押的,需提供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以质押方式全额贷款的,在个人质押贷款类别中反映;
(4)以多种方式组合担保的,相应提供上述资料。
11、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调查
(一)调查岗接受客户申请并受理或接受委托机构转交的客户申请资料后,对客户进行调查,客户经理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对于大额贷款(由一级分行确定),需2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调查:
1、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相符,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意见并盖章;
2、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了解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对申请贷款日有欠款、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拒绝借款申请;
3、核对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如现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工作电话等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4、致电(或面询)客户,核实电话号码真实性,询问客户购车意愿、贷款意愿等问题,进一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购车真实性、借款申请真实性,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
5、致电客户工作单位,向申请人同事核实电话号码真实性,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真实性,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6、查验客户提供的运输经营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有无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变更等情况;
7、了解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客户所在地区经济环境,所从事行业的市场情况;
8、调查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调查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或进行实地调查;
10、通过上述步骤决定是否入户调查;
确定入户调查,需了解申请人居住环境、家庭情况、生活情况,评估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与居住状况是否相符;
若直接安排入户调查,可将入户调查与3-9步骤合并进行;
11、判断借款人月所有债务支出是否超过月收入的55%;
12、按规定进行信用评分;
13、贷款有担保人,对担保人进行第2-4项工作,了解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
14、对拟抵押物,实地了解抵押物状态,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规定由第三方进行评估的,须由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
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
15、提出调查意见,对于额度较大或情况复杂的个人商用车贷款,应同时撰写调查报告。
(二)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
调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送交本行审查岗(实行部门分离的,送交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超所属行权限的,可将调查材料送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亦可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开展调查(或与经营行客户部门联合调查)后,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查
(一)审查岗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基本要素审查
贷款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2、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申请人收入是否合理、有效;
(4)审查申请人、保证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是否有不符合本行规定的信用记录状况。
3、信贷政策审查
(1)审查申请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2)审查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是否符合个人汽车贷款规定;
(3)审查调查岗提出的利率定价是否合理,调查意见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和综合收益情况。
4、信贷风险审查
(1)对申请信用贷款的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评分进行复测,审查调查岗提出的信用评分是否准确;
(2)审查申请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审查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申请人是否有稳定、充足的还款能力,复评申请人月债务支出是否超过月收入的55%;
(3)审查车辆价格信息。贷款所购车型价格与市场参考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贷款额度的合理性,未掌握市场价的车型不予核批;
5、对担保情况的审查
(1)对抵押担保方式的,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属个人汽车贷款规定的抵押范围,抵押率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是否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审查抵押物价值是否已经内部评估审核人员审核或外部评估公司评估;
(2)对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
(3)对以组合方式担保的,相应审查相关资料。
6、对合作商情况的审查
(1)核实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是否经过有权审批行准入;
(2)对于单一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约定合作额度的,该经销商或担保公司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是否已超过合作额度;
(3)单个汽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率超过1%的,要启动提高贷款准入标准、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措施,并敦促经销商提高推荐客户的质量并协助清收;
(4)对单个汽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暂停该经销商客户的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批,直至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
(5)如为担保公司和经销商担保贷款,核实担保单位(担保公司、担保经销商)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
(二)审查岗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部门或岗位要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表。对于大额或情况复杂的个人商用车贷款,应同时撰写审查报告。
(三)审查同意的,属须经贷审会审议的(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报贷审会审议,不属贷审会审议的,移送审批人进行审批。
经营行模式下,审查经办人和审查主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移送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进行审批。超经营行权限的,经行长审核同意后,由信贷管理部门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审批
有权审批人接收审查岗提交的信贷资料和审查意见,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或贷审会审议情况进行审批,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并填写内部运作表审批部分。
五、签订合同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以批文或审批表形式批复,逐级或直接传递到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
(一)客户经理填写《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客户经理应再次查验客户及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保签字人确为当事人,且所签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件姓名完全一致;
2、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真实有效,授权权限、期限应明确;
3、以所购车辆或房产作抵押的个人汽车贷款,还应填制相应的抵押清单;
4、合同应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不得涂改;
5、对于多页合同以及添加的附页,应当在页与页间加盖合同骑缝章;
6、合同内容的填写应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
(二)客户经理将填写好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交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2、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3、合同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填写内容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4、签字人为客户代理人的,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期限是否明确。
(三)法律审查岗(信贷审查岗)审查通过后填写内部运作表合同审查部分。
(四)客户经理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六、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一)购车人在经销商协助下办理车辆保险、完税、上牌、注册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客户经理需参与抵押登记的过程。
1、以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的,客户经理取回《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后,应查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中是否载明汽车抵押登记事项,贷款经办行是否是抵押权人,登记车辆与购车合同中注明的车辆是否一致;
2、以所购工程机械作抵押担保,因工程机械无法在车辆管理部门取得机动车辆牌照登记的,要到公证部门对工程机械进行公证抵押;
3、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客户经理从房地产登记部门取回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书,应查验他项权利证书中是否载明抵押登记事项,贷款经办行是否是抵押权人。
(二)经销商(借款人)将贷款所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交付银行核对。并留存贷款所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行驶证的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车辆保险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如所购商用车为“牵引车+改装车厢”组合式的特殊运输车辆,必须分别提供两张发票;
如所购商用车为挂靠经营的营运车,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等购车人或车主栏必须同时标注所挂靠公司及借款人(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不能在车主栏同时载明挂靠公司和借款人的除外。)
(三)在办妥担保和保险手续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保单、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正本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对于不能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工程机械,必须拍摄所购工程机械的照片代替行驶证照片页存档。
七、贷款发放。
(一)填制借款凭证
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后,经营行客户经理在CMS中录入,生成打印《个人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上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贷款审批批复、合同一致,借款人应亲自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确认。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移交有权人审核。
(二)将借款凭证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客户经理应将信贷业务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有权人审核同意发放信用并签字的资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贷款发放是否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客户经理和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有关划款扣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上,或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后再由银行划入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上,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借款人委托贷款经办行扣收贷款本息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八、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逾期贷款检查制度,直至收回信用。
1、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1期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催收记录,应同时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
2、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2-3期的,经办行须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对无法取得回执的要说明情况并将处理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
3、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超过4-6期的,经办行必须加强催收力度和强度,告知客户贷款违约的法律后果,同时继续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做好诉讼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提起诉讼。同时,及时将逾期情况告知担保方、保险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偿付欠款;
4、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6期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行对借款人进行诉讼,主张拍卖抵押物,清偿全部未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等;
5、对于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的,经办行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时从担保单位(担保公司、经销商等)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款,用于清偿客户所欠本息。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1、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
2、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台账;
3、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
4、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等。
(三)风险预警
1、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通过贷后检查、监控客户资金账户信息、分析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风险预警信号,要填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时预警;
2、对单个客户风险信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牵头处理;
对合作商风险,由合作商审批行客户部门牵头处理;
对地区、产品风险整体性风险信号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提出处理建议、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或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起草签报提出处理意见、会签客户部门,报行长同意后实施。
九、贷款收回
(一)提前还款
1、客户申请提前还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前还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2、客户经理将审核意见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3、客户经理同客户签订提前还款协议书,客户经理持提前还款协议书和提前还款审批表,到会计部门为客户办理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4、会计账务处理结束后,部分提前还款的,向借款人交付提前还款协议书一份和新的还款计划表。
(二)到期未归还处理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
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三)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经办行会计部门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办理结清手续。客户经理将入库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和文件退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签署收回文件回执。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经办行和借款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采取质押方式的,办理解除止付、取消登记手续。
附件:流程图
附件2:
关于《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流程》的说明
为有效防范个人商用车贷款的风险和商用车虚假按揭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商用车贷款操作,总行在总结商用车贷款的运作经验和市场规律基础上,根据《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针对商用车贷款操作环节的特殊风险点,制订了《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流程》)。为使各行对《流程》有更加准确的理解,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和要求说明如下:
一、《流程》制定的背景
与自用车相比,商用车的车辆情况更加复杂,车价较不透明,购车人收入稳定性较差,易受市场的影响而波动,车辆长期异地营运,风险往往较高。过去,商用车贷款和自用车贷款适用同样的贷款流程,商用车贷款中的突出特点并没有在汽车贷款流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相应的商用车贷款的风险点也未做到专门有效的防控。随着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提高和我行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需要进一步规范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有效地防范商用车贷款风险,特别是防范假按揭的发生。《流程》对商用车流通、运营体系中存在的风险点提出了更严密的防控措施,这些措施与以往相比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将有助于更好的控制商用车贷款风险。
二、《流程》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流程》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和细化了贷款操作流程的有关要求:如细化了调查环节的调查步骤,包括电话访问、面见客户、联系第三人、入户调查;
强化了审查环节的职能,真正将经销商风险、借款人风险的贷前控制落到实处;
细化贷后催收处理环节,对逾期清单及时通知担保方以及逾期3期以上的贷款催收作了更细致的规定等。特别是针对商用车贷款的特殊风险点,《细则》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操作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体现在:
(一)针对商用车借款人收入证明难以获取和采信的情况,《流程》设计了相应表格对商用车营运效益进行测算,使借款人更理性的评估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预期收入、成本情况,也使银行调查更趋可控。
(二)针对在 “牵引车+改装车厢” 组合式的运输车辆中出现的价格透明度较低,容易出现“虚抬车价”风险的情况,《流程》要求分别调查牵引车头和车厢部分的价格,并分别取得两部分的购车发票和首付款凭证,以利于了解和掌握车辆价格和购买的真实交易情况,防止“虚抬车价”套贷的现象。
(三)由于工程机械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流程》要求到公证部门就工程机械抵押事项进行公证抵押,保证抵押真实有效,并且要将贷款所购工程机械拍摄照片作为档案留存。
(四)针对商用车借款人长期异地经营的特点,《流程》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免冠近照,这有利于在今后可能的联合催收中利用照片信息准确找到借款人,从而提高催收效果。
(五)坚持“先登记、后放款”,防范商用车骗贷风险。过去几年中,部分经营行风险把关不严,出现了汽车贷款骗贷风险,特别是商用车贷款更是汽车贷款骗贷案件的易发地带。为减少骗贷风险,《流程》要求商用车贷款一律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从源头上把握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而最大程度防范经销商骗贷风险。各行要利用市场对汽车贷款风险认识较为深刻的机会,与汽车经销商深入协商使其接受银行“先登记、后放款”的经营模式,有需要的可与银行同业协同行动创造健康的市场机制,共同防范风险。
三、关于贷款操作资料
为更好的规范贷款操作和档案管理工作,《流程》还配套了《XX银行个人商用车贷款操作资料》,规范了贷款操作和管理当中涉及的各环节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留存档案,从而大大增强了《流程》的可操作性,各行要按照操作资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贷款操作以及档案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操作的规范化。
四、关于商用车贷款的开办说明
鉴于商用车贷款的较高风险和操作中的实际难度,总行于2004年7月和2006年5月分别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检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发〔2004〕218号)和《关于明确当前商用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办发〔2006〕294号),规定除纳入总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和一级分行签约的客户外,全行暂停发放商用车贷款。《流程》的下发并不意味着全国范围内重新开办商用车贷款,各行要开办商用车贷款仍要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达到相应的要求并报备总行后开展。
XX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自用车贷款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XX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客户可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调查岗或其委托机构的受理人员提出贷款申请。由委托机构受理的,要将申请资料转交调查岗。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调查岗受理客户申请个人自用车贷款。客户填写《XX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申请表》,调查岗对客户申请进行初步调查,判断是否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或评分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对同意受理的,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现住址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现住址与户口簿住所不符需提供房产证);
3、有效收入证明(工资单、固定收入卡折对账单、单位证明等);
4、合作商出具的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银行的存款证明;
5、与合作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
6、担保资料:
(1)抵押方式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其中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有效产权证件及复印件;
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以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学历证明、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需提供权利凭证(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它种类的权利凭证。)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他人权利凭证作质押的,需提供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以质押方式全额贷款的,在个人质押贷款类别中反映;
(4)以多种方式组合担保的,相应提供上述资料。
7、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调查
调查岗接受客户申请并受理或接受委托机构转交的客户申请资料后,对客户进行调查,客户经理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对于大额贷款(由一级分行确定),需2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调查:
1、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相符,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意见并盖章;
2、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了解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对申请贷款日有欠款、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拒绝借款申请;
3、核对客户资料的完整性,核对现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工作电话等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4、致电(或面询)客户,核实电话号码真实性,询问客户购车意愿、贷款意愿等问题,进一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购车真实性、借款申请真实性,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
5、致电客户工作单位,向申请人同事核实电话号码真实性,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真实性,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6、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等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7、通过上述步骤决定是否入户调查;
确定入户调查,需了解申请人居住环境、家庭情况、生活情况,评估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与居住状况是否相符;
若直接安排入户调查,可将入户调查与3-6步骤合并进行;
8、判断申请人月所有债务支出是否超过月收入的55%;
9、按规定进行信用评分;
10、贷款有担保人,对担保人进行第2-4项工作,了解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
11、对拟抵押物,实地了解抵押物状态,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规定由第三方进行评估的,须由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
12、提出调查意见,交审查岗
经营行模式下,调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送交本行审查岗(实行部门分离的,送交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超所属行权限的,可将调查材料送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亦可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开展调查(或与经营行客户部门联合调查)后,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模式下,调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由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同意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送交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审查岗),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设立在支行的,调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送交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审查岗),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三、审查
(一)审查岗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基本要素审查
贷款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2、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申请人收入是否合理、有效;
(4)审查申请人、保证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是否有不符合本行规定的信用记录状况。
3、信贷政策审查
(1)审查申请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2)审查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是否符合个人汽车贷款规定;
(3)审查调查岗提出的利率定价是否合理,调查意见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和综合收益情况。
4、信贷风险审查
(1)对申请信用贷款的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评分进行复测,审查调查岗提出的信用评分是否准确;
(2)审查申请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审查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申请人是否有稳定、充足的还款能力,复评申请人月债务支出是否超过月收入的55%;
(3)审查车辆价格信息。贷款所购车型价格与市场参考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贷款额度的合理性,未掌握市场价的车型不予核批。
5、对担保情况的审查
(1)对抵押担保方式的,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属个人汽车贷款规定的抵押范围,抵押率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是否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审查抵押物价值是否已经内部评估审核人员审核或外部评估公司评估;
(2)对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
(3)对以组合方式担保的,相应审查相关资料。
6、对合作商情况的审查
(1)核实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是否经过有权审批行准入;
(2)对于单一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约定合作额度的,该经销商或担保公司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是否已超过合作额度;
(3)单个汽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率超过1%的,要启动提高贷款准入标准、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措施,并敦促经销商提高推荐客户的质量并协助清收;
(4)对单个汽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暂停该经销商客户的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批,直至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
(5)如为担保公司和经销商担保贷款,核实担保单位(担保公司、担保经销商)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
(6)经销商是否存在贷款发放后购车档案(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长期无法提供或要素前后不符的情况,经营行通知经销商后未及时更正或合理解释的,暂停该经销商客户的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查审批。
(二)审查岗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部门或岗位要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表。
(三)审查同意的,属须经贷审会审议的(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报贷审会审议,不属贷审会审议的,移送审批人进行审批。
经营行模式下,审查经办人和审查主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移送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进行审批。超经营行权限的,经行长审核同意后,由信贷管理部门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含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设立在支行)模式下,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后,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移送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超中心权限但在中心所属行权限内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所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超中心所属行权限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审批
有权审批人接收审查岗提交的信贷资料和审查意见,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或贷审会审议情况进行审批,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并填写内部运作表审批部分。
五、签订合同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以批文或审批表形式批复,逐级或直接传递到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
(一)客户经理填写《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客户经理应再次查验客户及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保签字人确为当事人,且所签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件姓名完全一致;
2、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真实有效,授权权限、期限应明确;
3、以所购车辆或房产作抵押的个人汽车贷款,还应填制相应的抵押清单;
4、合同应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不得涂改;
5、对于多页合同以及添加的附页,应当在页与页间加盖合同骑缝章;
6、合同内容的填写应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
(二)客户经理将填写好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交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2、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3、合同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填写内容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4、签字人为客户代理人的,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期限是否明确。
(三)法律审查岗(信贷审查岗)审查通过后填写内部运作表合同审查部分。
(四)客户经理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六、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一)购车人在经销商协助下办理车辆保险、完税、上牌、注册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客户经理需参与抵押登记的过程。
1、以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的,客户经理取回《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后,应查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中是否载明汽车抵押登记事项,贷款经办行是否是抵押权人,登记车辆与购车合同中注明的车辆是否一致;
2、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客户经理从房地产登记部门取回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书,应查验他项权利证书中是否载明抵押登记事项,贷款经办行是否是抵押权人。
(二)经销商(借款人)将贷款所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交付银行核对。并留存贷款所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行驶证的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车辆保险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在办妥担保和保险手续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保单、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正本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七、贷款发放
(一)填制借款凭证
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后,经营行客户经理在CMS中录入,生成打印《个人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上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贷款审批批复、合同一致,借款人应亲自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确认。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移交有权人审核。
(二)将相关资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客户经理应将信贷业务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有权人审核同意发放信用并签字的资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贷款发放是否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客户经理和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有关划款扣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上,或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后再由银行划入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上,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借款人委托贷款经办行扣收贷款本息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八、贷款发放特别程序(仅于“先放款,后登记”模式下执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缩短自用车贷款的办理时间,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分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先放款,后登记”的贷款发放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在经销商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确保能够办妥车辆购置全部资料(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及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可采取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补办有关新车登记手续的方式办理,即先执行上述“七、贷款发放”程序,后执行“六、落实贷款发放条件”程序,并在取得相关资料后:
(一)核实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对每个要件记载的车主、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价、购销方等信息是否一致,与发放贷款前银行取得的借款申请表、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等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确认借款人购车行为真实发生,贷款用途真实准确;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设专人对借款人档案按合作经销商分人管理,如某经销商项下的借款人,贷款发放后一月内上述购车档案仍未提交或要素前后不符问题未得更正和合理解释,暂停审批通过该经销商项下借款人的汽车贷款,并由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及时通知经营行,由经营行通知经销商及时解决问题,直至购车档案提交滞后和错误问题消除,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重新恢复对该经销商项下借款人的贷款审查审批。
九、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逾期贷款检查制度,直至收回信用。
1、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1期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催收记录,应同时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
2、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2-3期的,经办行须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对无法取得回执的要说明情况并将处理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
3、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超过4-6期的,经办行必须加强催收力度和强度,告知客户贷款违约的法律后果,同时继续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做好诉讼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提起诉讼;
同时,及时将逾期情况告知担保方、保险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偿付欠款;
4、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6期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行对借款人进行诉讼,主张拍卖抵押物,清偿全部未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等;
5、对于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的,经办行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时从担保单位(担保公司、经销商等)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款,用于清偿客户所欠本息。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1、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
2、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台账;
3、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
4、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等。
(三)风险预警
1、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通过贷后检查、监控客户资金账户信息、分析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风险预警信号,要填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时预警;
2、对单个客户风险信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牵头处理;
对合作商风险,由合作商审批行客户部门牵头处理;
对地区、产品风险整体性风险信号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提出处理建议、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或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起草签报提出处理意见、会签客户部门,报行长同意后实施。
十、贷款收回
(一)提前还款
1、客户申请提前还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前还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2、客户经理将审核意见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3、客户经理同客户签订提前还款协议书,客户经理持提前还款协议书和提前还款审批表,到会计部门为客户办理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4、会计账务处理结束后,部分提前还款的,向借款人交付提前还款协议书一份和新的还款计划表。
(二)到期未归还处理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
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三)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经办行会计部门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办理结清手续。客户经理将由入库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和文件退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签署收回文件回执。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经办行和借款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采取质押方式的,办理解除止付、取消登记手续。
附:流程图
第4篇: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业务金融营销策划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金融服务整体方案
大学
金融服务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二○○八年九月
九、其它服务 18
第一部分 综 述
中国农业银行秉承为国家、社会及客户创造价值的宗旨,始终致力于加快发展的步伐,网点布局日趋合理,服务功能逐渐完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强化,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机制建设逐步健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开发并推出了具有国内同业领先水平的现金管理平台、网上银行等一批新产品,特别是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信贷管理决策系统的迅速推广,为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基于上述农业银行在城乡网络、资金实力、产品创新、服务功能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以及XX大学多年来作为国内最高学府和国际知名高校的良好声誉,农业银行有能力也非常愿意与贵校强强联手,开展银校合作。农业银行深切期望能与贵校达成共识,全面、独家介入贵校各项金融服务,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互享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校园建设、校办企业、银行卡、校园卡、个人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XX大学办成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促进XX大学教育事业、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国有商业银行与高等学府长期业务合作的新模式、新领域。
一、中国农业银行简介
(一)农业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在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截至 末,农行各项资产总值近6万亿元,各项存款52882亿元,各项贷款36531亿元, 实现经营利润960亿元。
,英国1000全球家大银行中,农行排名第60位;美国500全球强中,排名第377位。雄厚的资金实力将给农业银行为贵校项目融资及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农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与一大批集团性、系统性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为各类法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丰富经验。
1.与国家各大部委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农行自 以来连续五次在代理中央财政收付业务招标中中标,并与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农业部等大部委建立了代理关系,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我行可根据贵校需求,提供优质、便捷的相关代理财政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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