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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全文完整)

发表于:2022-11-05 18:4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全文完整)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6篇

第1篇: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人类社会作为治国的手段与德治,历来就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而这些 争论往往存在着将两者割裂开来。其实作为治国手段,两者是不可偏废的,纵观历史,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德治与法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互相依赖,互为支持。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准则。英国著名学者海耶克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已知规划个人事务。”其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法律得以实现是靠公民的自觉遵守的,之所以能够自觉遵守是因为法律的内在价值与公民的价值判断相吻合,相反,若法律的内在价值与公民内心的价值相冲突,即不相一致时,则必然导致违法。因此,只讲法治废除德治往往会造成严刑峻罚,使人动辄得咎,最终造成社会的混乱。同样的,不讲法治只讲德治,使人的行为没有标准,从而使的行为没有畏惧,不知收敛,最终也会造成社会混乱。

其次,德治是目的,法治是手段。德治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各规范的总和。德治讲的以德育人,注重人的自觉性,自律性,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使人人自觉遵守法律,达到国泰民安的治国效果。而法治则是以国家强制力禁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知道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从而达到国泰民安。法治文化的道德观念来源于被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实践。法律诞生的另一用途是辅助道德教化的,逼人从善。《孔子 论语》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
其次以政导民,而刑禁之……..化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用刑矣。”又曰:“以德为法,夫德夫者,御民之具……以德法为衔勒…….以刑罚为策。”这就是“德主刑辅”的传统理论根据,这就是在传统的道德伦理文化中,所谓的“礼”与“刑”是相同的,作用一致,目标相同。

第三,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屡屡出现,这说明若有再好的法律制度,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也是形同虚设,一纸空文而已。因此,将制度的改革深入到观念之中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提高了全民道德水准,以先进的道德观念引导人,教育人,才能使人人遵纪守法,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严厉处罚,没有对各种矛盾的最终调查标准,就会使人们的行为失去准则,在人们普遍的道德水准与物质水准还没有达到最理想的现实中,德治也成为一场空。

法治与德治并重是治国安邦的有效途径。

处理法治与德治的有效途径

一、立法要引入道德价值标准德能行法,法能固德

作为治国手段,法律属于制度层面,道德属于精神层面。法律就是对道德的起码要求赋予国家强制力的结果,法律的内容与起码的道德内容是重合。因此,立法者在立法前要对整个社会道德状况应该有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或过低地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过高的要求会被视为暴政,过低的要求会被视为纵恶,两者均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道德建设要借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美国现代综合法学家博登 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是通过将他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即将人们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及时地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加强道德观念,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适用法律的权威把法律条文内化为人们自觉行为和内心信念,强化道德权威,坚信法治能厚德,德可明法。

二、在执法方面,执法者要有良好的德性,权自法出

第一,一切权利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一切权利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

卢梭说:“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任何一个遵守法律、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法治的初衷是为了用法律来限制政府及官员的权力。正如“法治“一词创始人戴西指出:“法治首先意味着政党的法律保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压倒一切的地位,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中国古代也有法治、德治、法德合治。唐律的“一断于礼”“一准乎理”“以礼入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等。但是与当今的法治、德治比较最大的差别是权与法的主次,历代王朝都是权大于法,即法律就是国王。若权在法上,其结果是人治,法律成为利益取舍的工具,道德只是虚假的标签,久而久之国将不国,这是中国人治历史多次重演的一幕。在当代中国,法大于权,权自法出的思想已载入了宪法和法律。

第二、一切权力的行使应引入道德评价,援引道德力量。法律不是万能,国家权力或国家官员权力的行使要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之上,在法律难以或无法干预的领域中要以道德来自我约束。立法者的道德自律是产生“良法”与“恶法”的重要原因,在行使立法权时,立法者要有良好的高尚的道德品质。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这是防止行政专柜的重要制约力量。克服专横的重要制约力量。克服专横主要要求实行“依法行政”原则。但行政行为不只是有合法性问题。但行政行为不只是有合法性问题,还有合理性问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在允许酌情裁量的范围内,行政行为是否恰当,不是靠法律约束,而是行政执法者的道德自律。司法工作者的道德自律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载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法官的道德标准下处理的,这是靠法官自己“良心”和“内心确信”作出对证据的自主判断,这既依赖于法官的知识与经验,也依赖于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的道德自律。就执政党的领导权而言也有道德自律问题,在不存在反对党的条件下,更需要强化执政党的道德自律。

三、爱民教民,确保民权

第一、增强百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操,是法德合治的重要方式。

我们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公民传统观念的更新,由于中国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忠于君主,服从官员的意识与观念已根深蒂固。在民众心中“民不与官斗”被视为经典,厌讼也就成为我们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些年,随着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步深入人心。因此,加强公民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使公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关键和当务之急。同时道德情操的提高,是法德合治的重要方式。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刑指法律,礼指道德,意为用强行法律制度约束民众,民众会因为畏惧而停止犯罪,但并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用礼教和道德感化、规范民众,民众才会因为有耻辱,自觉地不犯罪。因此提高广大百姓的道德情操,以护法崇德为荣,使法律与道德在人们心灵深处达到内在和谐的统一,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内在的原动力。

第二、确保民权是法治的源与真谛,是实现法德合治的制度基础。

民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民权,还有政治民权,它是依法办事和廉洁从政的基石和依靠,是根治腐败的利器。如果我们不敢承认民权,人们就不能认同“我”是集体的一份子,更谈不上“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并不排斥个人的民主权利,而是追求个人民主权利在社会同步前进的基础上的最大化。现代法治与历代法治最大的区别就是,现代法治关注和强调个人所有的权利,让老百姓有说话、合理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和权利。而以往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从法律中获得最大利益者只能是群主一人;
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
贫民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几乎只有义务。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义曾批判专制制度的法是维护一家一姓利益的法,是将天下人之利尽归于君主一人的“一家之法”。

黄宗义主张建立“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的天下之法,是中国思想家对法家法治思想最彻底的批判。在现实社会中如果我们的某些干部还一味地将法作为治民的工具,意识不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正及维护人们正当利益的制度保障,必然将有损现代法治精神,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2篇: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法治与德治

  摘要:法治和德治都有其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且法治的优势即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优势即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须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局限得到最大程度的抑制。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1]法治与德治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其良性关系如何建立?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如何发挥?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优配置使总体的功能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这是目前我们最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理及关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习惯,它们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间是相容的,它们都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发挥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自从产生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混杂在一起共同发挥其调节的功能,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道德依赖法律而被贯彻。直到商品经济大发展之时,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出于最优调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德开始分野,它们的功能差异逐渐凸显,作用领域也开始专有化,法律和道德除共同作用于大部分社会领域外,还各自占据了其独有领域,在法律专有领域,道德受到排斥,在道德的专有领域,法律受到排斥。这种分野的结果使法律和道德从同质发展成为异质的社会规范,这就产生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如法律和道德各自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德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构成了法律与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良性关系,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的。规则的制定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因而存在着主观客观化的难题;规范的遵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因而存在着强制力消失或不足时的法律遵循难题;规范的实施是以机构为主体的,因而存在着机构经济人特性与有限理性的克服、机构行为动力的不足及资源限制等困境。而道德则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来影响人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法律的不足,但道德的多元化及相对主义会导致规范的非普适性问题;道德的非强制性会导致对性恶之人的规制力不从心;道德的利益界限会导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既有恶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人在行为决策时,既有理性的成份,又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们也很难找到绝对利己的人或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历史证明,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或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对社会整体发展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2](P140)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人只能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性格占主导则因人而异,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也存在着主次的问题。如在市场领域,人的自利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在伦理领域,人的利他特性会占主导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正是对这种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进行多元调整的需要。法律禁恶,道德扬善;法律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道德则激励人的利他行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的最基本功能,正是从这一视角,我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规范不能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巨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低代价的。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是对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对方所克服。法律与道德的良性关系就应基于此而建立,否则,法律不成其为法律,道德不成其为道德,其各自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将会丧失殆尽。

  二、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优势与局限

  由上可知,法律与道德在人性多元化的情形之下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效率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它们从不同的视角并基于不同的切入点对社会的秩序和效率作出各自独特的贡献,并有助于对方功能优势的发挥及功能局限的克服。以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路径和终极价值追求而产生的法治和德治也存在着同类性质的关系和问题。在社会秩序形成和效率提高方面,法治和德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且互为优势和局限,所以以下我们对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的论述都以对方为参照物。

  (一)法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权威的非人格化。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其它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历史上的其它权威相比,这是唯一的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这种权威因其非人格化而没有人格化权威的弊端,主要有三,其一,非人格化权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特性,因而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诚如邓小平所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更不会如人格化权威因权威丧失而导致社会动荡。其二,非人格化权威的树立成本和维护成本相对较小,而人格化权威则常处于不断地树立又不断地被打破的过程中,因此非生产性资源耗费相对过多。其三,非人格化权威的存在是界定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和前提,而人格化权威的存在则往往使公共利益被人为扭曲。

  (2)直接禁恶。法律运用其强制力直接抑制人性中的恶,其作用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由自然人组成的机构,通过禁恶,使其行为限制在利己不损人的范围内,从而促使人与人、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各主体有机会分享因合作而产生的增量利益。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情形下,这种合作的促成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障因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利益的最后形成和分配。法律通过禁恶还能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影响道德弘扬的首要因素是人的恶行,如果没有法律对人的恶行进行惩处,使人因其恶行而获利,那么,人们就会从恶如流,社会因此陷入混乱之中。

  (3)权力和权利的明晰界定。法律通过确定私权的边界使私权与私权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关系,通过确定公权的边界使私权免受公权侵扰,从而使以财产权为主体的私权得到良好利用,使公权能够得到合理行使。这是在一个社会中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所必须的。如孟子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4]荀子云,“群而无分则争。”[5]道德讲求利他,因而德治往往忽视权利与权力的明确化,这是德治对秩序和效率的消极影响。西谚云,“篱笆好,邻居好。”[6]所以只有用法律这个“篱笆”使权利明晰化,人与人之间才会长久存在良好的关系。如果没有财产权这个“篱笆”,人类不是处于贫穷落后之境地,就是处于互相纷争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促进了人类道德的提升。

  2.功能局限

  (1)主观客观化的难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7]“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P12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这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必然性,它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果主观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则法治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就会受到损害。制约主观客观化的因素主要有主观客观化的主体的有限性理及经济人性格与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主体的有限理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从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影响主观客观化的,因为在信息能力不足情形下,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所必需的有效、充分信息常常受到限制,而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边际成本递增又加剧了信息非充分和非有效性,因而导致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失误。主体的经济人性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环境和不同社会中存在量上的差异,这种性格是从对立法和执法公益性的人为扭曲的角度影响主观客观化的,这种人为扭曲完全缘于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由于制度不可能彻底抑制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这种不良影响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消极影响,道德在这方面有它的独特优势。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其研究成果得到众多实证资料的支撑和经验的支持,它主要指制度供给的程序存在能力边界,在这种能力的限制之下,反映所有私人偏好的制度可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就是说,不存在把所有私人偏好汇集成一种公共利益的程序。正因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所以我们就不难解释现实中某些法律制造矛盾而减少秩序和效率的情形。

  (2)领域的有限性。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对不遵循法律的主体的处罚而促使社会主体遵循法律,从而达到其预定的目标。所以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实践中有部分社会关系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其决定因素主要有二点,其一,规则化的困境,主要指在设置行为模式时,社会关系不能被有效地外在化、规则化,利益不能被明确地界定;在设置后果模式时,由于本身就不存在有效的后果模式,因而往往使后果模式设定失当。其二,实施的困难,指由于社会关系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实施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在没有其它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的情形下,法律的实施会丧失前提,从而也使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符合上述两点的社会关系领域(如情感领域等)是法律所不能进行调整的,如果法律强制性介入,则必然导致其自身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此外,我们还应明确法律对单纯利他行为直接促进的限度。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它通过禁止人的损人利己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从而形成秩序,提高效率。法律很少作出单纯让人利他的规定,激励人做出单纯的利他的行为主要是道德的功能,但这并非与法律完全无关。如见义勇为是道德所鼓励的,也是法律所提倡的,法律的提倡主要通过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来实现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会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使见义勇为只是一小部分道德相当高尚的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大到全社会的主体。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正是为了使见义勇为扩展到全社会。这种利益激励是相当必要的。但法律通过利益激励来促进其自身被普遍遵循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这不是法律的主要性格。法律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来促进其自身被遵循主要限于当人遵循法律但却导致遵循者产生负收益之时,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则的后果模式作出对规范遵循者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使规范遵循者不致于因遵循规范而受到损失,从而促进人作出遵循规范的选择,提高法律被遵循的可能性。

  (3)资源代价。法治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良好规则的制定及该规则被有效遵循和实施,这必然要耗费资源。这种耗费是非生产性的,其来源主要是税收,而适度的税收是产权得到保障的前提,过度的税收则会侵犯产权,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产出。所以,实现法治的资源耗费应该有合理的限度,使尽可能少的生产性资源被用作非生产性目的。[8]因此由于受制于资源因素,法治不能彻底消除违法犯罪行为,而只能把不遵循法律的行为限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以犯罪率的控制为例,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低,对社会带来的成本也越高;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高,所花费的执行成本就越高,并且当犯罪率被控制在一定程度时,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会急剧递增,边际收入会下降。因此只有当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即当抓犯人的成本加上犯罪所引起的成本总和最小化时,犯罪率的控制才是合理的。

  (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预防冲突。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是一种冲突预防机制,这种机制能积极地预防冲突的产生。因为道德要求人利他,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要求以集体利益为先。因此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就会减少。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无讼”的社会正是他所主张的德治来实现的。

  (2)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法治成本最小化的实现有赖于诸多条件,道德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道德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是从两方面展开的,其一,道德在一定范围内可直接替代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清晰的,而是易变的、模糊的,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存在着良好的道德水准,对法律的供给需求会在一定范围内减少,有学者认为,“若中国采取法治,其法治成本就会远低于西方国家,其原因之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必像西方那么详细,很多方面可以用道德秩序替代”。

[10]当然这种替代必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罐装天然气的交易规则为例,天然气销售公司接到用户的电话后立即给予送气,这是一种便捷的交易方式,但如果有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给天然气销售公司打电话要求送气,却故意留下并不存在的地址或并不需要天然气的家庭的地址,导致公司错误送气,人力资源因此就会被浪费。如果这种不良事件发生次数足够的多,销售公司必然会改变交易规则,要求用户担保或设置各种确认用户身份的机制,从而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变得不很方便,对交易双方都不利。现行交易规则的便捷正是现有民众较高道德水准所促成,如果民众道德水准很低,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规则必然更为复杂,交易成本将因此而增加。其二,道德促进法律实施。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主要表征有二,第一,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因为不遵循法律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因而得到遵循;第二,现实中较多的人并不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是因为道德约束而有良好行为,因此减少了法律的实施成本,减轻了执法者的监督责任。

  (3)道德谴责的普适性。法律对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者的惩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刑法》不惩罚14周岁以下的杀人者,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之人不适用死刑;诉讼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根据这种举证规则作出的裁决有可能因举证责任人在证据获得、收集和保存等方面的不足而与客观事实不符;《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债权人就债权的实现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道德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任何人杀人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这种谴责不会如刑罚那样有时间上的限制,一个故意重伤他人者,在刑期结束后还有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一个少年杀人者可能终身会受到道德谴责。对盗窃数量没有达到刑法标准的盗窃者,刑法对其无能为力,但周围民众会对其“另眼相看”;因对方举证上的不足而胜诉的事实上的侵权者同样会受到知情者的道德谴责;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胜诉的债务人更会受到社会道德准则的谴责。

  2.功能局限

  (1)弱强制性。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很弱,过弱的强制力使道德自身常常对违反道德准则者无能为力,从而减损了道德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性资源配置机制。”[11]

  (2)道德多元。法律是一种在其效力范围内统一的规则,这有利于民众的遵循和公权机关的执行,但道德存在着多元性,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道德规范会有差异,并且可能存在冲突,实践中会因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道德分歧而产生各种冲突;在同类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存在道德分歧,因此对同一种行为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评价,但道德的分歧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一种普遍伦理。

  (3)道德资源的缺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功能发挥的前提是民众拥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及社会文化中含有深厚的道德沉淀。如果民众的道德资源存量不足,则道德的功能优势只会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模式,实践中不可能得到有效实现。道德资源缺乏主要从两方面导致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不足,其一,在行为层面,对冲突的预防功能将会减弱,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作用也将会大打折扣;其二,在道德责任层面,道德资源不足将会使违反社会道德者不把道德放入其行为时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对社会给予的道德谴责也会不屑一顾。道德资源的缺乏一直以来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常态,其主要受制于三个因素,其一,道德存在利益界限,利他因此是一种“有限度的慷慨”;其二,法律的不良实施;其三,社会整体对道德的弘扬不足。

  (4)匹配性弱。道德的形成和普遍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的变迁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变迁,此情势下的道德不仅自身不能促进社会的变迁,反而还会阻碍法律的实施。

  三、法治与德治的互补与协调

  在秩序与效率的视野中,法治与德治都有独特的功能,但也存在各自的局限,并且互为优势和局限,即法治的功能优势是德治的功能局限,法治的功能局限是德治的功能优势,法治和德治因此得以成为不可或缺、不或偏废的治国路径。但法治与德治功能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在它们之间的良性关系,因为法治与德治既存在着合作的条件,也存在着冲突的趋势,如果它们之间关系紧张,则不仅不会使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得到发挥,反而会使其各自的功能局限凸显,产生“负和博奕”的不良结果。我们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它们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不能绝对化地看待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如果过度强调法治至上,把法治至上绝对化,则我们就会忽视法治的功能局限及缺陷;如果过度地强调德治,则很容易忽视德治自身存在的缺陷,从而把法治与德治彻底地割裂开来。所以我们不能走一条极端化的道路,在强调法治之时,不能否定德治;在强调德治之时,不能否定法治。人的本性具有多元性,“人类理性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总是在与非理性的对立中得到体现的,人类本能地有着对美和善的追求,可是却又永远也摆脱不了非理性的冲动。非理性属于人性的一部分,诚如雨果所说,人是二元的,有兽性,也有灵性。人既是天使,也是野兽。”[12]因此基于人的本性而衍生出来的法治与德治这两条治国路径对以追求秩序和效率的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3]只有“善”与“法”的共同作用,才能有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我们认为,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在政治上必将最终走向人治,在经济上也必将导致发展的低效率;而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会使法治的负担过重,因为此时的法律不仅要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同时也要承受过高的资源代价,这必将使法治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治理体系。

  从对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机理和路径考察,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是相当大的。法律通过充分、有效地界定权利使各种权利在行使之时互不冲突,对权利的冲突通过诉讼等途径使利益得到平衡,对直接侵犯私权和公权的不法行为予以惩处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在社会内部形成秩序;而道德则通过要求人作出利他行为,从而使冲突根本不发生,促使社会良性秩序形成。但法治促进秩序的形成会受制于主观客观化困境、领域的有限性及资源代价等因素,德治由于不同于法治的作用机理而不存在主观客观化、资源代价等困境,其对冲突的低代价预防也克服了法律的不足;而德治通过主张利他来预防冲突虽然有助于秩序的形成,但应该有其限度,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无讼”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这不仅因为不可能实现“无讼”,还因为实现了“无讼”的社会可能是一个更不完美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是“无讼”的社会,则这个社会内部肯定存在着更大的不足,如果一个社会的“无讼”是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而实现的,则这种无讼的价值就更值得质疑。因为人毕竟还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一面,如果让人在任何时空都作出利他的行为,人的正常行为动力将会不足,而法律正是保障人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道德的不足。正是这种互为优势与局限的特性,法治与德治才有可能进行最佳配置以产出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如利己不损人是法律与道德在架构自身规范时的衔接点,它是法律对人行为时的最高要求,只要不损人,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许可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利他,法律在所不问;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其对人行为时的最低要求,它不仅要求行为人不损人,更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利他,甚至鼓励损己利他的行为。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人,有助于最优秩序的形成。

  我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与减少冲突的方式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实现功能互补。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确定道德法律化的合理限度。法律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的弱强制性的不足,从而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这是道德得以法律化的原因之一;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最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如果法律过多地强调人的单纯利他并基于此而进行制度设计,或法律侵入纯粹伦理领域,则不仅法律的实现会受到障碍,道德伦理的应有价值也会受到破坏。在另一方面,我们强调德治不应该影响正常的法律供给。如果基于人的性善而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则不仅会导致法律供给在量上不足,使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会使法律供给在质上与正常需求产生偏差,如基于对人的过度信任就会放松对人的法律规制,从而有可能使人的恶性凸显,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强调法治也不应该忽视道德资源的培养,尤其应该运用多种路径培养道德资源。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法律得到普遍遵循,但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强公益性和对私的主体的利益的尊重来实现,否则不仅法律道德化不能实现,还会侵损人们对“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这一道德责任的信仰。

第3篇: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治与德治

  摘要:法治和德治都有其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且法治的优势即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优势即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须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局限得到最大程度的抑制。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1]法治与德治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其良性关系如何建立?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如何发挥?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优配置使总体的功能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这是目前我们最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理及关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习惯,它们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间是相容的,它们都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发挥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自从产生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混杂在一起共同发挥其调节的功能,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道德依赖法律而被贯彻。直到商品经济大发展之时,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出于最优调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德开始分野,它们的功能差异逐渐凸显,作用领域也开始专有化,法律和道德除共同作用于大部分社会领域外,还各自占据了其独有领域,在法律专有领域,道德受到排斥,在道德的专有领域,法律受到排斥。这种分野的结果使法律和道德从同质发展成为异质的社会规范,这就产生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如法律和道德各自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德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构成了法律与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良性关系,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的。规则的制定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因而存在着主观客观化的难题;规范的遵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因而存在着强制力消失或不足时的法律遵循难题;规范的实施是以机构为主体的,因而存在着机构经济人特性与有限理性的克服、机构行为动力的不足及资源限制等困境。而道德则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来影响人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法律的不足,但道德的多元化及相对主义会导致规范的非普适性问题;道德的非强制性会导致对性恶之人的规制力不从心;道德的利益界限会导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既有恶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人在行为决策时,既有理性的成份,又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们也很难找到绝对利己的人或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历史证明,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或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对社会整体发展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2](P140)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人只能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性格占主导则因人而异,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也存在着主次的问题。如在市场领域,人的自利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在伦理领域,人的利他特性会占主导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正是对这种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进行多元调整的需要。法律禁恶,道德扬善;法律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道德则激励人的利他行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的最基本功能,正是从这一视角,我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规范不能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巨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低代价的。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是对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对方所克服。法律与道德的良性关系就应基于此而建立,否则,法律不成其为法律,道德不成其为道德,其各自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将会丧失殆尽。

  二、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优势与局限

  由上可知,法律与道德在人性多元化的情形之下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效率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它们从不同的视角并基于不同的切入点对社会的秩序和效率作出各自独特的贡献,并有助于对方功能优势的发挥及功能局限的克服。以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路径和终极价值追求而产生的法治和德治也存在着同类性质的关系和问题。在社会秩序形成和效率提高方面,法治和德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且互为优势和局限,所以以下我们对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的论述都以对方为参照物。

  (一)法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权威的非人格化。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其它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历史上的其它权威相比,这是唯一的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这种权威因其非人格化而没有人格化权威的弊端,主要有三,其一,非人格化权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特性,因而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诚如邓小平所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更不会如人格化权威因权威丧失而导致社会动荡。其二,非人格化权威的树立成本和维护成本相对较小,而人格化权威则常处于不断地树立又不断地被打破的过程中,因此非生产性资源耗费相对过多。其三,非人格化权威的存在是界定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和前提,而人格化权威的存在则往往使公共利益被人为扭曲。

  (2)直接禁恶。法律运用其强制力直接抑制人性中的恶,其作用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由自然人组成的机构,通过禁恶,使其行为限制在利己不损人的范围内,从而促使人与人、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各主体有机会分享因合作而产生的增量利益。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情形下,这种合作的促成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障因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利益的最后形成和分配。法律通过禁恶还能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影响道德弘扬的首要因素是人的恶行,如果没有法律对人的恶行进行惩处,使人因其恶行而获利,那么,人们就会从恶如流,社会因此陷入混乱之中。

  (3)权力和权利的明晰界定。法律通过确定私权的边界使私权与私权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关系,通过确定公权的边界使私权免受公权侵扰,从而使以财产权为主体的私权得到良好利用,使公权能够得到合理行使。这是在一个社会中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所必须的。如孟子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4]荀子云,“群而无分则争。”[5]道德讲求利他,因而德治往往忽视权利与权力的明确化,这是德治对秩序和效率的消极影响。西谚云,“篱笆好,邻居好。”[6]所以只有用法律这个“篱笆”使权利明晰化,人与人之间才会长久存在良好的关系。如果没有财产权这个“篱笆”,人类不是处于贫穷落后之境地,就是处于互相纷争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促进了人类道德的提升。

  2.功能局限

  (1)主观客观化的难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7]“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P12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这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必然性,它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果主观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则法治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就会受到损害。制约主观客观化的因素主要有主观客观化的主体的有限性理及经济人性格与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主体的有限理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从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影响主观客观化的,因为在信息能力不足情形下,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所必需的有效、充分信息常常受到限制,而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边际成本递增又加剧了信息非充分和非有效性,因而导致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失误。主体的经济人性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环境和不同社会中存在量上的差异,这种性格是从对立法和执法公益性的人为扭曲的角度影响主观客观化的,这种人为扭曲完全缘于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由于制度不可能彻底抑制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这种不良影响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消极影响,道德在这方面有它的独特优势。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其研究成果得到众多实证资料的支撑和经验的支持,它主要指制度供给的程序存在能力边界,在这种能力的限制之下,反映所有私人偏好的制度可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就是说,不存在把所有私人偏好汇集成一种公共利益的程序。正因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所以我们就不难解释现实中某些法律制造矛盾而减少秩序和效率的情形。

  (2)领域的有限性。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对不遵循法律的主体的处罚而促使社会主体遵循法律,从而达到其预定的目标。所以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实践中有部分社会关系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其决定因素主要有二点,其一,规则化的困境,主要指在设置行为模式时,社会关系不能被有效地外在化、规则化,利益不能被明确地界定;在设置后果模式时,由于本身就不存在有效的后果模式,因而往往使后果模式设定失当。其二,实施的困难,指由于社会关系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实施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在没有其它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的情形下,法律的实施会丧失前提,从而也使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符合上述两点的社会关系领域(如情感领域等)是法律所不能进行调整的,如果法律强制性介入,则必然导致其自身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此外,我们还应明确法律对单纯利他行为直接促进的限度。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它通过禁止人的损人利己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从而形成秩序,提高效率。法律很少作出单纯让人利他的规定,激励人做出单纯的利他的行为主要是道德的功能,但这并非与法律完全无关。如见义勇为是道德所鼓励的,也是法律所提倡的,法律的提倡主要通过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来实现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会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使见义勇为只是一小部分道德相当高尚的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大到全社会的主体。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正是为了使见义勇为扩展到全社会。这种利益激励是相当必要的。但法律通过利益激励来促进其自身被普遍遵循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这不是法律的主要性格。法律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来促进其自身被遵循主要限于当人遵循法律但却导致遵循者产生负收益之时,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则的后果模式作出对规范遵循者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使规范遵循者不致于因遵循规范而受到损失,从而促进人作出遵循规范的选择,提高法律被遵循的可能性。

  (3)资源代价。法治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良好规则的制定及该规则被有效遵循和实施,这必然要耗费资源。这种耗费是非生产性的,其来源主要是税收,而适度的税收是产权得到保障的前提,过度的税收则会侵犯产权,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产出。所以,实现法治的资源耗费应该有合理的限度,使尽可能少的生产性资源被用作非生产性目的。[8]因此由于受制于资源因素,法治不能彻底消除违法犯罪行为,而只能把不遵循法律的行为限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以犯罪率的控制为例,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低,对社会带来的成本也越高;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高,所花费的执行成本就越高,并且当犯罪率被控制在一定程度时,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会急剧递增,边际收入会下降。因此只有当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即当抓犯人的成本加上犯罪所引起的成本总和最小化时,犯罪率的控制才是合理的。

  (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预防冲突。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是一种冲突预防机制,这种机制能积极地预防冲突的产生。因为道德要求人利他,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要求以集体利益为先。因此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就会减少。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无讼”的社会正是他所主张的德治来实现的。

  (2)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法治成本最小化的实现有赖于诸多条件,道德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道德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是从两方面展开的,其一,道德在一定范围内可直接替代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清晰的,而是易变的、模糊的,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存在着良好的道德水准,对法律的供给需求会在一定范围内减少,有学者认为,“若中国采取法治,其法治成本就会远低于西方国家,其原因之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必像西方那么详细,很多方面可以用道德秩序替代”。

[10]当然这种替代必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罐装天然气的交易规则为例,天然气销售公司接到用户的电话后立即给予送气,这是一种便捷的交易方式,但如果有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给天然气销售公司打电话要求送气,却故意留下并不存在的地址或并不需要天然气的家庭的地址,导致公司错误送气,人力资源因此就会被浪费。如果这种不良事件发生次数足够的多,销售公司必然会改变交易规则,要求用户担保或设置各种确认用户身份的机制,从而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变得不很方便,对交易双方都不利。现行交易规则的便捷正是现有民众较高道德水准所促成,如果民众道德水准很低,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规则必然更为复杂,交易成本将因此而增加。其二,道德促进法律实施。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主要表征有二,第一,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因为不遵循法律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因而得到遵循;第二,现实中较多的人并不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是因为道德约束而有良好行为,因此减少了法律的实施成本,减轻了执法者的监督责任。

  (3)道德谴责的普适性。法律对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者的惩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刑法》不惩罚14周岁以下的杀人者,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之人不适用死刑;诉讼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根据这种举证规则作出的裁决有可能因举证责任人在证据获得、收集和保存等方面的不足而与客观事实不符;《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债权人就债权的实现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道德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任何人杀人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这种谴责不会如刑罚那样有时间上的限制,一个故意重伤他人者,在刑期结束后还有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一个少年杀人者可能终身会受到道德谴责。对盗窃数量没有达到刑法标准的盗窃者,刑法对其无能为力,但周围民众会对其“另眼相看”;因对方举证上的不足而胜诉的事实上的侵权者同样会受到知情者的道德谴责;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胜诉的债务人更会受到社会道德准则的谴责。

  2.功能局限

  (1)弱强制性。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很弱,过弱的强制力使道德自身常常对违反道德准则者无能为力,从而减损了道德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性资源配置机制。”[11]

  (2)道德多元。法律是一种在其效力范围内统一的规则,这有利于民众的遵循和公权机关的执行,但道德存在着多元性,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道德规范会有差异,并且可能存在冲突,实践中会因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道德分歧而产生各种冲突;在同类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存在道德分歧,因此对同一种行为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评价,但道德的分歧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一种普遍伦理。

  (3)道德资源的缺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功能发挥的前提是民众拥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及社会文化中含有深厚的道德沉淀。如果民众的道德资源存量不足,则道德的功能优势只会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模式,实践中不可能得到有效实现。道德资源缺乏主要从两方面导致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不足,其一,在行为层面,对冲突的预防功能将会减弱,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作用也将会大打折扣;其二,在道德责任层面,道德资源不足将会使违反社会道德者不把道德放入其行为时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对社会给予的道德谴责也会不屑一顾。道德资源的缺乏一直以来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常态,其主要受制于三个因素,其一,道德存在利益界限,利他因此是一种“有限度的慷慨”;其二,法律的不良实施;其三,社会整体对道德的弘扬不足。

  (4)匹配性弱。道德的形成和普遍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的变迁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变迁,此情势下的道德不仅自身不能促进社会的变迁,反而还会阻碍法律的实施。

  三、法治与德治的互补与协调

  在秩序与效率的视野中,法治与德治都有独特的功能,但也存在各自的局限,并且互为优势和局限,即法治的功能优势是德治的功能局限,法治的功能局限是德治的功能优势,法治和德治因此得以成为不可或缺、不或偏废的治国路径。但法治与德治功能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在它们之间的良性关系,因为法治与德治既存在着合作的条件,也存在着冲突的趋势,如果它们之间关系紧张,则不仅不会使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得到发挥,反而会使其各自的功能局限凸显,产生“负和博奕”的不良结果。我们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它们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不能绝对化地看待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如果过度强调法治至上,把法治至上绝对化,则我们就会忽视法治的功能局限及缺陷;如果过度地强调德治,则很容易忽视德治自身存在的缺陷,从而把法治与德治彻底地割裂开来。所以我们不能走一条极端化的道路,在强调法治之时,不能否定德治;在强调德治之时,不能否定法治。人的本性具有多元性,“人类理性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总是在与非理性的对立中得到体现的,人类本能地有着对美和善的追求,可是却又永远也摆脱不了非理性的冲动。非理性属于人性的一部分,诚如雨果所说,人是二元的,有兽性,也有灵性。人既是天使,也是野兽。”[12]因此基于人的本性而衍生出来的法治与德治这两条治国路径对以追求秩序和效率的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3]只有“善”与“法”的共同作用,才能有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我们认为,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在政治上必将最终走向人治,在经济上也必将导致发展的低效率;而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会使法治的负担过重,因为此时的法律不仅要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同时也要承受过高的资源代价,这必将使法治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治理体系。

  从对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机理和路径考察,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是相当大的。法律通过充分、有效地界定权利使各种权利在行使之时互不冲突,对权利的冲突通过诉讼等途径使利益得到平衡,对直接侵犯私权和公权的不法行为予以惩处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在社会内部形成秩序;而道德则通过要求人作出利他行为,从而使冲突根本不发生,促使社会良性秩序形成。但法治促进秩序的形成会受制于主观客观化困境、领域的有限性及资源代价等因素,德治由于不同于法治的作用机理而不存在主观客观化、资源代价等困境,其对冲突的低代价预防也克服了法律的不足;而德治通过主张利他来预防冲突虽然有助于秩序的形成,但应该有其限度,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无讼”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这不仅因为不可能实现“无讼”,还因为实现了“无讼”的社会可能是一个更不完美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是“无讼”的社会,则这个社会内部肯定存在着更大的不足,如果一个社会的“无讼”是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而实现的,则这种无讼的价值就更值得质疑。因为人毕竟还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一面,如果让人在任何时空都作出利他的行为,人的正常行为动力将会不足,而法律正是保障人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道德的不足。正是这种互为优势与局限的特性,法治与德治才有可能进行最佳配置以产出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如利己不损人是法律与道德在架构自身规范时的衔接点,它是法律对人行为时的最高要求,只要不损人,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许可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利他,法律在所不问;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其对人行为时的最低要求,它不仅要求行为人不损人,更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利他,甚至鼓励损己利他的行为。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人,有助于最优秩序的形成。

  我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与减少冲突的方式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实现功能互补。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确定道德法律化的合理限度。法律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的弱强制性的不足,从而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这是道德得以法律化的原因之一;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最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如果法律过多地强调人的单纯利他并基于此而进行制度设计,或法律侵入纯粹伦理领域,则不仅法律的实现会受到障碍,道德伦理的应有价值也会受到破坏。在另一方面,我们强调德治不应该影响正常的法律供给。如果基于人的性善而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则不仅会导致法律供给在量上不足,使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会使法律供给在质上与正常需求产生偏差,如基于对人的过度信任就会放松对人的法律规制,从而有可能使人的恶性凸显,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强调法治也不应该忽视道德资源的培养,尤其应该运用多种路径培养道德资源。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法律得到普遍遵循,但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强公益性和对私的主体的利益的尊重来实现,否则不仅法律道德化不能实现,还会侵损人们对“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这一道德责任的信仰。

第4篇: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治国无法则必乱。

——清代大臣 张廷玉 《明史》

明主治吏不治民。

——汉王朝第7位天子 刘彻 治国名言

治民无常,唯法为冶。

——战国末期哲学家 韩非 《韩非子·心度》

战国·韩非《韩非子·心度》。这两句大意是:治理百姓没有固定不变的方法,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够把百姓管理好。韩非是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他主张实行法治,用严刑峻法钳制人民。他的“以法治国”的“法”体现的是国君的意志。他的法治主张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以法治国”的提法现在仍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用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的新法制。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元末明初小说家,戏曲家 罗贯中 《三国演义》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九十六回。幸:尊祟。本句大意是:治理国家的人必须遵守国家法令,以遵纪守法为第一要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有作到这些,才能真正实行法治。一个真正的治国者,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种朕即国家,朕的话就是法律,既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的专制主义,必将把国家搞乱。本句具有重要的警戒意义。

治国之道,爱民而已。

——西汉经学家,文学家 刘向 《说苑·政理》

汉·刘向《说苑·政理》。道:这里指方法。而已,罢了。这两句大意是:治理国家的方法,不过是爱护人民罢了。这是周武王向姜太公问治国方法时,姜太公作的言简意赅的回答。治国,是件大事,也是件难事。但治国者若能抓住根本,难事也就变得窖易了。这个根本就是“爱民”二字,因为治国,实际上就是治人。姜太公从正反两个方面—一列举了爱民的具体方法,最后归结说:“故善为国者,遇民如父母之爱子,兄之爱弟,耐其饥寒为之哀,见其劳苦为之悲。”能够做到这一步,国家必然就会治理好。“爱民如子”的成语即来源于此。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

——又称老聃、李耳,我国古代春秋后期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派创始人 老子 《老子》 治国的名言

春秋·老聃《老子》五十章。以:用。正:正常。奇:出人意料。这两句大意是:用正常的方法治理国家,用特殊的、变化的方法指导战争。这两句的重心在前一句。办任何事情的方法都有奇正之分。用兵是对付敌人,要用出人意料、变化多端的方法出奇制胜。治国则是处理国家内部事务,要用正常的方法,不多生变异,横生事端,还要符合人民的心理要求和愿望,民安则国家也得到安定。选两句多用于谈论治国之道。

治国之道,务在举贤。

——三国时期蜀汉丞相,政治家,军事家 诸葛亮

治国经邦,人才为急。

——名孙文,中国近代民主主义革命先行者,中华民国和中国国民党创始人,三民主义倡导者 孙中山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西汉学者 戴圣 《礼记》

治国常富,而乱国必贫。

——春秋时期政治家,史称管子 管仲 《管子·治国》

春秋·管仲《管子·治国》。治国:治理得好的国家。乱国:不太平的国家。这两句大意是:治理得好的国家常常是富裕的,而不太平的国家一定是贫穷的。国家大治,百姓安心生产,民富国亦富;
国家动乱,田园荒芜,国库耗散,民穷国亦穷。这两句用于表示要使国家富裕,必须使国家稳定而有秩序。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

——西汉皇族淮南王 刘安 《淮南子·汜论训》 治国名言

汉·刘安《淮南子·汜论训》。常:常规,国定的规律、法则。本:根本。这两句大意是:治理国家有一定的法则,就是以对人民百姓有利为根本,国家有诸多政夸措施,也有诸多规章制度,所有这些都应以利民为出发点。可用于论述治国施政如何抓住根本。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

——春秋时期政治家,史称管子 管仲 《管子·治国》

春秋·管仲《管子·治国》。这两句大意是:凡是治理得比较好的国家,都遵循了同一原则,那就是必定要先使人民富裕起来。只有广大人民都富足了,国家才能繁荣昌盛,这是被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了的道理。因此,这条两千多年前提出的论断,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可供论述党的富民政策时引用。

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

——清末官吏,法学家 沈家本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孟轲,战国时期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 孟子 《孟子·公孙丑下》

战国·孟轲《孟子·公孙丑下》。道:真理,正义及正确的治国之道。这两句大意是:掌握着真理和正义的人,帮助的人就多;
抛弃了真理和正义的人,帮助的人就少。原文中,孟子的这两句话是针对当时各国国君而言的。后世引用,多“得道者”、“失道者”泛指正义的和不义的人或势力。本名句多用于说明正义的事业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倒行逆施,就会众叛亲离,导致失败。它适用于政治斗争、军事斗争;
既适用于国内,也适用于国际,引用率颇高。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

——战国末期哲学家 韩非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治国的名言

战国·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冶强:国家太平强盛。弱乱:国家纷乱衰弱。阿(e婀):不公正,偏袒。这两句大意是国家太平强盛得力于法治,国家纷乱贫弱是由于执法的不公正。国泰民安得力于法治,因为只有实行法治,以法治国,社会才会安定,人民才能遵法守法。相反,若贪赃卖法,举事不公,阿曲权贵,人民自然不服。一旦小的不服发展到大的不服,心里不服发展到行动上的对抗,国家就陷入动乱之中了。

治国之道,在乎猛宽得中。

——南宋哲学家、教育家、诗人 朱熹

子不能治子之身,恶能治国政。

——墨翟,战国时期思想家,教育家,军事家 墨子 《墨子·公孟》

战国·墨子《墨子·公孟》恶(wū屋):疑问代词。怎,如何。这两句大意是:你不能管理好自身,怎么能管理好国家的政事呢?一次,告子自信地对老师墨子说:“我能够治理国家,从事政治。”墨于听了谆谆告诫说:“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今子口言之而身不行,是子之身乱也。”同时批评告子“~。”墨于的话很有道理,俗话说己不正不能正人。只有管理好自己才能管理好别人。每个从政者,如果真想做出政绩来,首先就要从自己做起。

治国之难在于知贤而不在自贤。

——战国思想家 列子 《列子·说符》

战国·列子《列子·说符》。本句大意是:治理国家的困难在于识别贤能,而不在于自己贤能。这句话道出了识贤择佐的重要性。治理国家,光凭孤家寡人是不行的。个人贤能,只是使一个人的才智起作用;
善于识贤择佐,使众多的贤人能者都发挥自己的才能,那国家治理起来就容易得多了。这句可用于说明知贤择佐的重要性。

治身莫先于孝,治国莫先于公。

——北宋文学家 苏轼

学校之设,固治国化民之本也。

—— 田况 治国名言

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春秋时期政治家,史称管子 管仲

英雄者,国之干,庶民者,国之本。

——秦末汉初隐士 黄石公 《三略》

秦末汉初·黄石公《三略》治国之道,在于依靠贤士和民众。信任贤士像信任自己的心腹一样,使用民众,象使用自己的四肢一样。那么制定政令,就不会有所疏漏。一旦有所行动,犹如身体与四肢相随,骨节相互照应,自然天成,妙合无间。强调事业成败的关键在于得人与否。

欲不正,以治身则夭,以治国则亡。

——战国末期商人,政治家 吕不韦 《吕氏春秋》

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

——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 商鞅 《商君书》 治国的名言

暴君统治国家就像一个倒置的圆锥体。

——英国作家 塞·约翰逊

治身者以积精为宝,治国者以积贤为道。

——西汉哲学家 董仲舒 《春秋繁露·通国身》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通国身》。治身:调养自身。道:方法,途径。这两句大意是:善于调养自身的人,以积蓄精力为最宝贵;
善于治理国家的人,以积聚贤才为正确的途径。精力为身体之精华,贤才为国家之精华,就像养身者以积蓄精力为贵一样,治国者也要以延揽贤才为正途。这两句一为比体,一为喻体,比喻精确,说理透辟,这种以喻达理的方法值得学习。

男儿立志三步曲:齐家、治国、平天下。

——唐伯虎,明代画家,文学家 唐寅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战国末期商人,政治家 吕不韦 《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吕不韦《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悖(bèi备):混乱。持国:保持目家安定与繁荣。过几句大意是:治理国家投有一定的法制就会大乱,死守故法不知变革也会大乱,混乱动荡就不可能保持国家的安定与繁荣。《吕氏春秋·察今》强调了因时变法的重要性,说明古今时世不同,制订法令、政策当明察今天的形势,这样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时代不同了,事物变化了,如政策法令不相应调整变化,仍以故法治国,没有不失败的。《察今》阐述的道理,至今不失其启迪、教育意义。

构大厦者先择匠而后简材,治国家者先则佐而后定民。

——唐代文人 马总 《意林》 治国名言

唐·马总《意林》引《物理论》。柯:建造。简:通“柬”,选择。佐:辅助的人。这两句大意是:建造大厦的人先选择匠人,而后才选择材料;
治理国家的人先选择辅佐官员,而后才能安定百姓。建造大厦,没有好的工匠,即使有好的建筑材料也建不好。治理国家,没有有才能的官员辅佐,再好的百姓也不能安居乐业。这两句从择佐与安民的先后关系,说明了择佐的重要。

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务,有人之涂,治国之道也。

——春秋时期政治家,史称管子 管仲 《治国》

春秋·管仲《治国》增产粮食乃是成王业的根本大事,是人君的重大任务,是招引民众的途径和治国的道路。

《大学》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基本只是正心、诚意而已。

——南宋哲学家、教育家、诗人 朱熹 《四书集注·孟子序说》

宋·朱熹《四书集注·孟子序说》大学:书名。修身:修养自身品性。齐家:管理好家庭。治国:治理好所在的地区。平天下:使天下太平。正心:使心思端正。诚意:使意念真诚。

三尺龙泉万卷书,上天生我意何如,不能治国安天下,妄称男儿大丈夫。

——评书表演艺术大师 单田芳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三国时期蜀汉丞相,政治家,军事家 诸葛亮 《出师表》 治国的名言

稳坐权力宝座的人很快就会学会思考安全问题,而不是图发展这一治国的最大的课题。

——美国诗人 詹·拉·洛威尔

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国宝也;
口不能言,身能行之,国器也;
……治国者敬其宝,爱其器。

——荀况,战国末期思想家 荀子 《荀子·大略》

战国·荀况《荀子·大略》。身:自己。这几句大意是:口能谈论,又能亲自去实践,这种人是国家的宝贝。这里所说的“言”,是与国有益之言;
所说的“行”,是与国有益之行。不但有理论,而且能实践,身体力行,这样的人实在是国家的宝贝。这几句可用于赞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

——名孙文,中国近代民主主义革命先行者,中华民国和中国国民党创始人,三民主义倡导者 孙中山

只要精神保持完整,不在高谈阔论,勾心斗角,着书立说,研究学问,治国治民,发明创造,驰骋疆场等等上面消耗,它就能吐出非常强烈的潜伏的火焰,好像一块未经琢磨的钻石保存着所有的光彩。一有机会,这一点灵性就会突然爆发,有飞越空间的巨翼,有洞烛一切的慧眼:昨天还是一块煤,明天被一道无名的液体浸润过后,立刻成为毫光万道的钻石了。

——法国作家 巴尔扎克

作为一个浪子,作为一个时常在危险、争夺、刀剑中过日子的人来说,“家”是一个非常遥远的海市蜃楼。他们虽然有时会在午夜梦回时,憧憬着“家的生活”,但通常他们都不敢过这种生活。因为“家的生活”虽然会使人感到幸福、快乐,但是却会磨灭掉他们“奇异的本能”世上有很多人都像野兽一样,有种奇异的本能,似乎总能嗅出危险的气息。虽然他们并没有看到什么,也没有听到什么,但危险来的时候,他们总能在前一刹那间奇迹般的避过。这种人若是做官,必定是一代名臣;
若是打仗,必定是常胜将军;
若是投入江湖,就必定是纵横天下不可一世的英雄。管仲、诸葛亮,就是这样的人,所以他们能居安思危,治国平天下。李靖、韩信、岳飞,也是这样的人,所以他们才能决胜千里,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武侠小说家 古龙 《边城刀声》 治国名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
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胡锦涛
政法公正廉洁是政府公正廉洁的重要内容。——江泽民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邓小平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江泽民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江泽民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胡锦涛
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江泽民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胡锦涛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 伯克E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 伏尔泰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W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一、管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经济学家。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制、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诸侯各国的思想家进行着激烈的思想大论战。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核心的是法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而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家是时任齐国国相的管仲。管仲推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治国理论,即以法治国的主张。作为法家的重要代表之一,管子的思想丰富而有影响力。《管子》主张以法治国,执法公正,同时,也非常重视“德”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充分认识到人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管子》治国理民的思想方略。
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释义: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
2、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释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
3、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法禁》
释义:君主大臣和百姓平民同样应当遵从法律。
4、“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
释义: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5、“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管子•明法解》
释义: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以尚法、重法而著称,他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

6、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
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管子.形势解》
释义:要立治民之刑、法,必先符合民情,为民所乐,才能“令行禁止”,可谓从心理上把握住了“治民”的要害。
7、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
释义:在国家的管理过程中,法是一种十分具体的工具。如何正确地使用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危。要执法必严,执法公正。
8、法者,定分止争也。
释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二、孟子(约前372~前289),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名轲,邹(今山东邹城市)人。约生于周烈王四年,约卒于周赧王二十六年在孟子生活的时代,百家争鸣,“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站在儒家立场加以激烈抨击。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尊奉为仅次于孔子的“亚圣”。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剔除了其中残留的人格神的含义,把天想象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精神实体。他说:“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把诚这个道德概念规定为天的本质属性,认为天是人性固有的道德观念的本原。孟子的思想体系,包括他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都是以天这个范畴为基石的。



1、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离楼上》!
释义: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2、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释义: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三、 韩非子是法家创始人,主张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原则。后来法家发展成霸道思想,与孔孟之道儒家思想演变出的王道思想,共同用于社会治理之道。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言辞却善著书。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爱国心,屡次上书韩国国王,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国强兵为重要任务;
但国王并没有采纳。于是,他根据历史上治国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社会状况,写出了《五蠹》、《孤愤》、《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政治论文,辑为《韩非子》一书。他的这些论文在韩国不受重视,却传到当时的强国秦国,很受秦始皇的喜欢。秦始皇举兵攻韩国,韩国国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求和,秦始皇留下他准备重用,当时任秦国丞相的李斯是韩非子的同学,深知韩非子的才能高过于他,出于嫉妒,于是向秦始皇进谗言诬陷他。秦始皇听信谗言,将韩非子投入监狱并毒死了他。
韩非子的主要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韩非子的学说是颇有影响的。

1、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释义:除了君主的命令,没有第二尊贵的言论,国家的法令不能同时迎合公私双方。
2:一民之轨,莫如法;
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若刑。刑重,则不敢以贱易贵;
法审,则上尊而不侵
释义:统一人们的行为规范,没有比法律更好的;
整饬官吏,威慑民众,消除荒淫怠惰的行为,禁止欺诈虚伪的风气,没有比用刑更好的。刑罚重,低贱的人就不敢侵犯高贵的人;
法律严,君主就受人尊重而不被侵凌。

3、“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
释义: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
4、“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释义: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
5、黄帝有言曰:上下一日百战
释义:没有制度、规则、法治的约束,没有人民的主权、治权,上下一日百战的戏会没完没了地上演
6、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释义:明确地行赏),则民劝功(释义:劝勉立功);
严刑,则民亲法(释义:重视刑罚)韩非子主张实行严刑峻法。
7、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释义:治理臣民没有永恒不变的常规,只有用法律。法律随时代而变化则社会稳定,治国的措施适应社会现实,就会发挥作用。(法家眼睛向前看,主张变法)
8、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
释义:表彰个人品行,就分去了君主的威势;
听信于仁义说教,就败坏了法制
9、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
释义:英明君主的治国之道是,臣民不得因给私家谋利而得到功名,功名的取得,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
10、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
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
释义:峻法是用来禁止过失、排除私心的,严刑是用来执行命令、惩罚臣下的
11、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释义:法律不会奉迎显贵臣子,就像墨绳不会避绕木头的弯曲之处一样。
四、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商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
1、名言: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释义: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2、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
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其他:
1、‘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清.纪昀《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2、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3、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4、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5、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 西汉.桓宽《盐铁论》
6、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上下5000年,中国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历朝历代都有著名的代表人物和历史事件。在法律思想上也是百家争鸣。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很多思想家也是法的大家,也是政治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有很多,如:墨家的兼爱、非攻;
儒家的德主刑辅等,至今仍对对中国政治思想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中国法律思想的变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精神文明的自然承续。对中国古代法律格言的理解要去粗存精,有些内容已和现代的法治理念不相适应,要辩证分析。我提供的上述内容仅仅沧海一粟、挂一漏万。建议 laoyang707可以读一读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类的书籍,那里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一般在法学本科的课程中都有这两门课程的。
以上内容谨供参考。

德治与法治
【原文】

  子曰:“道①之以政,齐②之以刑,民免③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

【注释】

  ①道:通“导”,训导、引导、领导的意思。②齐:整治 ③免:避免 ④格:至,来,引申为归服

【译文】

  孔子说:“用政令来训导,用刑法来整治,老百姓知道避免犯罪,但并没有自觉的廉耻之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教来整治,老百姓就会有自觉的廉耻之心,并且心悦诚服”

【读解】

孔子与卫文子有一段对话,对这里的论述作了发挥。


孔子说:“用礼教来统治老百姓,就好比用缰绳来驾驭马,驾马者只需要握住缰绳,马就知道按驾马者的意思行走奔跑。用刑法来统治老百姓,就好比不用缰绳而用鞭子来驱赶马,那是很容易失去控制,甚至把驾马者甩下来的。”
卫文子问道:“既然如此,不如左手握住缰绳,右手用鞭子来驱赶,马不是跑得更快吗?不然的话,只用缰绳,那马怎么会怕你呢?“
孔子还是坚持说,只要善于使用缰绳,驾驭的技术到家,就没有必要用鞭子来驱赶。(见《论语正义》卷二)
这里的对话实际上说的是儒家政治与法家政治的区别;
儒家政治主张德治,以道德和礼教约束民众;
法家政治主张法治,以政令、刑法驱遣民众。德治侧重于心,法治兼用,儒、法并行。如果我们从实际出发,考察历史和现实,显然还是卫文子德主张比较行的通一些。

《孟子》中的名言名句

《孟子》中的名言名句

古文名句: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

古文名句: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孟子》

古文名句: 鱼,我所欲也;
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
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

古文名句: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

古文名句: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

古文名句: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古文名句: 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孟子

孟子名言精选之:德治篇(带翻译)

  孟子名言精选之:德治篇(带翻译)

  孟子,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第四代弟子。继承并发扬孔子的思想,批驳杨朱、墨翟。

孟子一生名言无数,习古堂国学网下面精选孟子经典名言供广大孟子爱好者欣赏。

 

  (梁襄王)“……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
  “吾对曰:‘定于一。’”
  “‘孰能一之?’”
  “对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
  “‘孰能与之?’”
  “对曰:‘天下莫不与也。’”(梁惠王上)
  [译文]  “(梁襄王)突然向我问道:‘天下要怎样才能得到安定?’我回答说:‘天下统一就会安定。’他又问:‘谁能够统一天下呢?’我回答说:‘不喜欢虐杀人民的国君,就能够统一天下。’他又问:‘那谁会来归服他呢?’我回答说:‘普天之下的人民没有不会归服的。’”


  孟子曰 :“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
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是则同。”(公孙丑上)
  [译文] ( 孟子说)如果取得方圆百里的土地,并且(由他们来)统治这里,他们都能够使各国诸侯来朝见、统一天下;
要他们去做一件不道义的事、杀死一个无罪的人而换取天下,他们都不会去做的。这就是他们相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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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
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公孙丑上)
  [译文]  (孟子说:)采用强力去压服别人的,不能让别人心悦诚服,他们只是力量不够而已;
运用仁德去使别人自愿归顺的,他们就会心悦诚服地追随你。   

 

   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夫环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
然而不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坚利也,米粟非不多也;
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公孙丑下)
  [译文]  孟子说:得到天时还不如得地形便利好,得了地形便利还不如得到和顺的人心好。三里见方的内城,七里见方的外城,敌人包围并攻打它但不能取得胜利。但是仍然包围并攻打它,那一定是得到了合乎天时的战机;
如果仍然不能战胜的话,那就是这个战机不及地形更为有利。城墙并不是不高大,护城河不是不深,武器盔甲并不是不坚硬锋利,备用的军粮也不是不充足;
守军弃城逃走,那是因为地形虽有利但不如人心一致更有力呀。


  孟子曰:“……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
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
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公孙丑下)
  [译文]   孟子说“……获得道义的人帮助他的人也多,失去道义的人帮助他的人就少。帮助他的人少到了极点,亲戚朋友都会背叛他;
帮助他的人多到了极点,天下人民都会归顺他。用天下人民都顺从的力量,去攻打亲戚朋友都背叛的人,那么,君子要么不打仗,打仗一定会取得胜利。”


  (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恶能治国家?”(滕文公上)
  [译文]  (孟子)说:“各种货物质量不一样,这是事物的本性;
有的相差十倍到百倍,有的相差千倍甚至万倍。您硬要卖相同的价钱,这是要搅乱天下啊。让粗糙的鞋子和精美的鞋子卖相同的价钱,人家怎么会做这种蠢事呢?按照许先生的道理,那等于是带着大家都去做虚伪的人呀,还怎么能够治理好国家呢?”


  (孟子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国之灾也;
田野不辟,货财不聚,非国之害也,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离娄上)
  [译文]  (孟子)说:城墙不坚固,军备不充足,这不算国家的灾难;
田野土地不开发,货物财产聚敛不多,这也不是国家的祸害;
国君不讲礼义,人民缺少教育,盗贼乱民多起来,亡国的日子就不远了。


  孟子曰:“人不足与适也,政不足间也;
唯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
君义,莫不义;
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离娄上)
  [译文]  孟子说:“君主用人有不当不必于指责,君主行政有不当也不必过于非议;
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纠正君主思想上的错误。君主如果讲仁爱,人民没有不仁爱的;
君主如果讲道义,人民没有不道义的;
君主如果端正,人民没有不端正的。国君一旦端正国家也就会安定了。”


  孟子曰:“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
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离娄下)

  [译文]   孟子说:“君主无辜地滥杀士人,那么卿大夫就可离开这个国家;
君主无辜地杀害人民,那么士人就可以移居别处。”


  孟子曰:“以善服人者,未有能服人者也;
以善养人,然后能服天下。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离娄下)
  [译文]  孟子说:“拿自己的德行去制服别人,这就不可能使别人心服;
拿自己的德行去教育别人,这就能使天下人民信服。天下人民内心不服而能够统一天下的事,是决不会有的。” 更多孟子名言敬请关注习古堂国学网的相关文章。


  孟子曰 :“禹恶旨酒而好善言。汤执中,立贤无方。文王视民如伤,望道而未之见。武王不泄迩,不忘远。周公思兼三王,以施四事;
其有不合者,仰而思之,夜以继日;
幸而得之,坐以待旦。”(离娄下)
  [译文]   孟子说:“大禹不喜欢饮美酒却喜欢听人家有益的话。商汤坚持中庸之道,但举荐贤能却不拘常规。周文王看待人民,好象他们受了伤一样关心,按道理在做却向没看见一样还要努力。周武王不侮慢身边的臣属,也不忘怀派到外地的臣属。周公旦希望同时学习夏、商、周的君王,用以实践禹、汤、文、武四位君主的事业;
遇到和他们做法不相符的地方,就抬着头认真思考,日夜不停地推敲;
偶然之间想通了,(唯恐忘记)就坐着等待天亮去实行。”


  孟子曰:“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
稷思下有饥者,由己饥之也,是以如是其急也。”(离娄下)
  [译文]  孟子说:大禹觉得天下那些被洪水淹没的人,就向是自己推他们下水去的;
稷觉得天下那些挨饿的人,就向是自己使他们挨饿一样,所以他们对拯救人民如此急迫。


  孟子曰:“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尽心上)
  [译文]  孟子说:“仁厚的言辞不如仁德的声望那样深入人心,良好的政治不如良好的教育获得民心。良好的政治,人民敬畏它;
良好的教育,人民喜爱它。良好的政治获得人民的财产,良好的教育获得人民的心。”


  孟子曰:“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杀,周于德者邪世不能乱。”(尽心下)
  [译文]  孟子说:“平时注意积累财富的人到荒年就不会窘迫,平时注意修养道德的人到乱世也不会感到迷惑。”


  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宝珠玉者,殃必及身。”(尽心下)
  [译文]  孟子说:“诸侯应珍视的三件宝贝是:土地,人民,国家政务。如果去重视珍珠宝玉,灾祸就会降临到他身上。”

 

  孟子(前372年-前289年),名轲,字子舆(待考,一说字子车或子居)。战国时期鲁国人,鲁国庆父后裔。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著有《孟子》一书。孟子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思想,成为仅次于孔子的一代儒家宗师,有“亚圣”之称,与孔子合称为“孔孟”。

我收藏的名言名句:修身铸德篇

(2008-11-26 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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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喻(我的阅读摘录)

1、《孙子兵法》曰:“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军争篇:三十八》)以迂为直,看起来多走一点路,但是走得扎实。“以患为利”,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吃小亏占大便宜,吃今日之亏,让今日之利,为的是来日“后人发,先人至”。还有一种解释,就是宁愿把事情估计得难一点,再难一点,而不可盲目乐观,以至大意失荆州。

2、  克不如智胜,智胜不如德全。

3、  将相头顶堪走马,公侯肚里好撑船。

4、古人云:“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我们强调忧患意识,并非庸人自扰,而是有着非常现实的针对性,因为我们确实有诸多堪忧之处。

5、我国古代就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之说,它体现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倔”的坚贞刚毅精神,体现为“夸父追日”、“大禹治水”、“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的不屈不挠的精神,体现为“因时而变”、“随时世制”、“与时偕行”、“与日俱新”、“日日新,又日新”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精神。这些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是中华民族永无止境的精神追求,它激励中国人民变革创新、不懈奋斗,战胜了各种各样的风险,经受住了各种各样的考验。

6、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7、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8、古人所说:“克勤于邦,克俭于家”;
“业广惟勤”。

9、“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忧劳兴国,逸豫亡身”、“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些警世名言告诉我们必须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百折不挠的斗志,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不畏艰险,勇于开拓,才能不断地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10、“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暂时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就先完善个人修养。想干大事的人太多,人生却又没有那样顺遂,不能显达,施其经天纬地之才,儒家的“修身”思想就显得特别有必要。因此,“独善其身,志在兼济”的人生观的积极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

11、“粗菜淡饭些许茶,这个福老夫亨了;
齐家治国平天下,此等事儿曹任之。”这是林则徐的老父亲用以嘱他的一幅对子。

12、“去留无意望窗外云卷云舒,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马寅初)。

之二:“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笑看天外云卷云舒”。

之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观天外云卷云舒。”

之四:望长空云卷云舒,去留无意;
看窗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

1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古往今来任何执政集团要想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不能不总结历史上的治国经验。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与德治、法治相关的思想。翻开史册,“德主刑辅”、“德法相济”等治国方略多有记载。较早提出“德治”的是西周的周公。他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强调:“德,国家之基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齐国管仲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并进而呼吁统治者要“竞于德”而不竞于“兵”。孔子更把“德”上升到“为政”的高度,特别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
刑主杀而德主生”(《西汉•董仲舒传》),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唐太宗奉行“明刑弼教”,一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系统的封建法律——唐律;
一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制定一整套封建道德体系,结果成就了“贞观之治”。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
道德是内存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尽管二者隶属的范围不同,但其社会目的相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只有把两者是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14、“富贵不能淫;
贫贱不能移;
威武不能屈”(孟子)。

  之二:《孟子·滕文公下》中有这们一段话,几乎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与风骨:“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15、“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林则徐)。

16、“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

17、“躬耕南阳、不求闻达”(诸葛亮)。

18、“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19、从容是一种修炼。要从容就要努力修炼各方面的素养,要懂得和做到有主见而不沉溺于主观;
重条件而不就缚于困难;
奋发努力而不发蛮力;
刚毅果敢而不刚愎自用;
随大众而不流于世俗;
常知足而又常知不足;
“事在人为,人可为亦不可为;
争中求让,求忍让还求不让”;
“是与不是求是,我亦非我乃我”;
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在思想与现实间连线,于使命和可能中发力;
追求从容者,在志向,在信念,在德行,在学识,在经验,在躬行,在毅力。

20、《易经》讲到了君子的平衡之策:“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

21、老子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讲的就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道理。因此要顺中见逆,安时思危。

22、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是孔子对自己一生各阶段的总结,这里说的就是人生不断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

23、要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加强道德修养,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这方面我们中华民族有许多有益的格言,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吾日三省吾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善不扬,大善难至”。

24、数千年的思想文化积淀,塑造了中华民族的道德理想人格,至今仍然是人们修身铸德不可或缺的准则。“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进取,“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宽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君子和而不同”的包容,“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的仁爱,“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崇高,“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刚正,“居安思危,处治思乱”的忧患,乃至“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凛然……这些传统道德的精华一旦与时代精神相融合,切入当今的现实生活,中国思想文化这棵根须很深的文明古树,必将更加枝繁叶茂,结出更加丰硕的新鲜果实。

25、林则除说过:“苟利国家生死以 ,岂因祸福避趋之。”一位真正的人民公仆,为了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安康,生死都可以置之度外,区区批评,何足惧哉?

26、古人说“玉可碎不减其白,竹可焚不毁其节”。

27、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28、“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29、“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30、“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为”。

31、“未出土前先有节,凌云深处总虚心”(喻竹之高风亮节)。

32、格言古训:“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33、马克思说:“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马克思就是终生行走在崎岖小路上的勇敢的攀登者。

34、毫无疑问,从一个不那么和谐的世界,进步到一个相对和谐的世界,将是曲折而漫长的进程。中国先哲就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的精神,我们将弘扬这种精神,孜孜不倦地建设和谐社会,追求和谐世界,以中国的发展进步来推动人类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35、古人云:“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
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坠其志”。

36、古人云:“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

37、中国有句古语: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棵参天大树更加枝繁叶茂,长青不衰,我们就要一如既往地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新时代新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加以丰富、充实和发展。

   之二:古人云:欲木之长者,必固其本;
欲流之远者,必溯其源。道德建设固然应该着眼根本,放眼未来,但更应该立足当前,解决好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

   之三:古人云,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
欲求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6800多万党员、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搞好“根本性建设”(党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建设),解决“永恒课题”(保持党的先进性,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永恒课题),应当探索建立一套适应时代要求的健全有效的长效机制。否则,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之四:领导干部要做到忙而不乱、忙而有效,关键应集中精力抓大事。不善抓大事,如同“求木之长而不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而不浚其泉源”。

38、列宁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吹牛撒谎是道义上的灭亡,它势必引向政治上的灭亡。”

39、“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不用任何修饰,没有任何脂粉气,最大限度地接近人的本相,赤子般的美。

40、德,不仅是“立身”之本,而且是“立国”之基。中国历代思想家既重视以德修身,也重视从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这是我国政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党善于继承人类一切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并立足现实,着眼于古代德治思想的当代阐释,以此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就着重地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江泽民同志也指出,领导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还必须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道德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大德之行,必有大治。

41、孔子曾经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意思是说,掌权者的道德状况是风,老百姓的道德状况是草,风往哪边吹,草就会向那边倒。

42、在《论语》中的孔子“发奋忘食,乐而忘忧,不知老之将至”,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

43、儒家文化认为人的生存意义应该建立在仁、义、礼、智、信的基础上。死的意义也不同,有的重于泰山,有的轻于鸿毛,死得其所就是孔子所说的“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44、“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45、做人与做学问本来就是紧密地相连在一起的,孔子教诲其弟子,主张“博学于文”、“行已有耻”,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46、“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鲁迅《故乡》)

47、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庄子在《庄子•齐物论·四》中就说过这样的话:“道行之而成,物谓之而然。”把这句话今译,就是:路是人走出来的,事物的名称是人叫出来的。

48、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庄子在《庄子•齐物论·四》中就说过这样的话:“道行之而成,物谓之而然。”把这句话今译,就是:路是人走出来的,事物的名称是人叫出来的。

49、宋朝范仲淹名篇《岳阳楼记》中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今天世人屡屡援引应用,其实也是脱胎前人的。如比范仲淹早生800年的、三国时代的诸葛亮就说过,“有难则以身先之,有乐则以身后之”,更早的旧战国时代的荀子也说过,“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再上溯到春秋时代老子说的“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这不都是有着明显近似的意思吗?尽管随作者所处的具体人文环境和审美标准的差异便作出表述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内涵却是一致的。

50、“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这句话的意思是,许多人说顺从奉承的话,不如一个人直言不讳。

51、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52、孔子有云:“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这儿的“志”,实质上就是人格的尊严,它所包含的,有人的自我尊重、人的自我认识、人的自我价值。

53、“尘世路间不觉忙忙终日,碧云天里何须息息片时”(刻在广西桂平西山石壁上的诗词)。

54、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很重视人文教育,他们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人应该有一种精神上的追求,比如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

55、古代先贤有言在先:“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躁则妄,惰则废。”做人需追求高尚的境界,各种各样的工作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具体表现。

56、唐朝诗人白居易曾说“自静其心延寿命,无求于物长精神”。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首先做到自静其心、精神轻松,客观、科学地看待人和事。人总是有一定的要求,但过犹不及。要求过高,争名夺利,只会自寻烦恼。反思才会明理,反省才能明智。自静其心,客观冷静地认知自己很有必要。对待生活里的鸡毛蒜皮,人生之路上的磕磕绊绊,个人升迁的得失成败,等等,都不妨看得淡一些。“清静心看世界,欢喜心过生活,平常心有情味,柔软心无怨尤。”这样,我们才能宁静、淡泊,善良、热诚地为人做事。不为小事而争,不为一时而争,不为名利而争。

57、古人曰:“礼、仪、廉、耻,国之四维;
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然四者之中,耻尤为要”。立国与立人同出一理。先人还将知羞耻视为“立人之大节”,“不耻则无所不为”。就是说,人之所以称其为人,羞耻之心乃做人的支柱和人性的底线,知耻能约束人的道德行为,它还会使人有所戒惧;
而无视道德伦理、规则法律,为所欲为,善恶不分,麻木不仁者,恐其皆缘自于无耻。

   之二:俗话说: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人生来不会不犯错,但做错了事甚至犯了罪,会感到面红耳热,羞极无颜、羞愧难当,这样的人大概不会一错再错,最终也会得到宽恕的;
反之,就真是不可救药了。

58、通常人们用“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这样的词句感叹岁月的残酷和无情。

之二:朱自清新句:“但得夕阳无限好,何须惆怅近黄昏。”

之三:“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59、清朝文人张潮《幽梦影》中的警句:能闲世人之所忙者,方能忙世人之所闲。在这个意义上,潇洒是难得的人生境界,是法国人活力之所在。

60、贡献再多,傲不可长;
成绩再大,躁不可纵。要戒骄戒躁,就要牢记先哲的提醒:“事者,生于虑,成于务,失于傲。”“色盛者骄,力盛者奋。”力求做到出不辞劳,入不数功。

61、古人常说,“人生在勤,勤则不匮”,“慈故能勇,俭故能广”。对于“勤劳”与“俭朴”这两条,我们时刻不能忘。勤俭精进,日积月累,就能如泰山那样,积小壤而成大高;
就能如滴水那样,洞穿坚硬的顽石。

62、诸葛亮在其《诫子书》中曾说:“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其言甚是。

63、俗语说:“镜破不改光”、“兰死不改香”。

64、在这年尾岁首之际,各单位都无一例外地要总结上一年工作,并提出来年工作之目标。值此之际,要冷静思考,理性对待,既不放大成绩,也不缩小缺点,更不要把问题藏起来、包起来,似乎问题也是“光荣的缺点”,以至“红肿之处,艳若桃花;
溃烂之外,美如奶酪”。

65、明代于谦在其诗作《无题》中写道:“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于谦把名誉节操看得比泰山重,把财利私欲看得比鸿毛轻,这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66、许多志士仁人崇尚名节,视名节高于生命。孔子的“名利于我如浮云”;
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讲的都是为人要重名节。汉代的桓宽在《盐铁论》中说,“贤士徇名,贪夫死利。”意思是:道德高尚的人为名节而死,贪婪的人为私利而亡。

67、唐朝诗人白居易曾说:“自静其心延寿命,无求于物长精神”。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首先做到自静其心、精神轻松,客观、科学地看待人和事。人总是有一定的追求,但过犹不及。要求过高,争名夺利,只会自寻烦恼。反思才会明理,反省才能明智。自静其心,客观冷静地认知自己很有必要。对待生活里的鸡毛蒜皮,人际上的磕磕绊绊,工作中的荣辱毁誉,个人升迁的得失成败等等,都不妨看得淡一些。“清静心看世界,欢喜心过生活,平常心有情味,柔软心无怨尤。”这样,我们才能宁静、淡泊,善良、热诚地为人做事。不为小事而争,不为一时而争,不为名利而争。

68、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把方便让给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这种让,品德新高尚,心灵美好。还应看到,有些让,表面看是失不是得,是祸不是福,实际上往往能让出新天地。有道是,“分争者不胜其祸,辞让者不失其福”。

69、中国古代的先哲说过:“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当年,毛泽东同志曾用庄子的这句话激励大家,我们的事业绝不会因为开始阶段的弱小和条件的简陋,而影响其伟大。

70、古往今来的无数事实充分证明:“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得民者昌,失民者亡”,“水能载航舟,亦能覆舟”。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有能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

71、三省吾身,准备过好新年的每一天。不好高骛远刚愎逞强,不牢骚满腹见异思迁,不悲观失望丧失斗志。身居要位掌印管符,忧国忧民心系苍生;
人在陋室诗书相伴,不气不馁自强不息;
跃马商场身家亿万,看淡物欲不沾铜臭;
身侍农桑笑对天地,勤劳耕作五谷丰登……

72、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自身观察和认识能力的局限,一个人“目见百步之外,而不能自见其眦”,对外界的事物看得很清楚,而对自己的过错却茫然无知。

73、《说苑·谈丛》中讲:“先忧事者后乐,先傲事者后忧。”这就告诫我们,要“先忧事”,勿“先傲事”,大至框架,小至细节,都要先把事做实、做好、做彻底,方可以制胜于先,一马当先,不断前进。

74、民间有句话,说办什么事情“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意思是说犯错误一次、两次可以理解,发生第三次、第四次同样的错误,就不能原谅了。

75、要以“响鼓不用重锤敲”、“不待扬鞭自奋蹄”的自觉性,经常警示自己,不断反省自己,严格要求自己。

第5篇: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典范
作者:朱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 要 在努力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许多人把目光投向了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然而却忽略了我们存在了千年的本土法制文化。本文从法治与德治两个方面浅析了原心定罪原则从汉朝一直沿用的清朝的原因,剖析了法律的性质,将目光聚集在中国古代。并且简单讨论了在当今社会原心定罪原则的适用性。为法制建设的完善提出了一个有利的建议。

        关键词 原心定罪原则 法治 德治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朱晨,山东省临沂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2-02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大力发展、完善法制建设。广大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利的建议。然而大多数人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希望中国借鉴西方已经成熟的法制体系。却忽略了自己的本土文化。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拥有着极为久远的文化。在法制发展上,古代中国也曾经长时间领先其他国家。在中国近千年的法制建设中,有许多制度、原则非常有利于当今社会的法制发展。原心定罪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原心定罪原则得以沿用的原因

        原心定罪原则,是中国一项非常古老的法治原则。原心定罪原则始于汉朝汉武帝时期,由董仲舒首次提出,适用于整个封建时代。汉代之前的秦朝,十分注重法制建设,然而严法重刑“专任刑罚”所导致的后果却是短短的二世而亡。追究其根本原因,或许是因为过于注重法治而忽略了人情。中华民族是一个注重人情的民族,如果纯粹法治而不讲人情是不能为人民所接受的。

        汉朝作为中国第二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不论其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尚处于初建状态。但是,汉代却吸取了秦朝短暂灭亡的教训,朝代建立初期便宽省刑法,至文、景帝时期更是大力改革肉刑,使刑罚更符合伦理,更有人情味。汉武帝时期,汉初的黄老之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于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原心定罪原则便是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产生的法律原则。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封建时代初期的原则,却几乎沿用于整个封建时期,这是不得不让人困惑的。然而事物的产生与存在总是有它的其道理的,原心定罪原则能沿用千年自然也不是偶然。这与其贴近社会与生活、将德治与法治完美的结合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6篇: 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浅析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

吴锡春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但它们之间却存在许多冲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找到了它们冲突的根源,并对平衡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提出了见解,以求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从而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

【总页数】1页(33)

【关键词】根源;冲突;对策

【作者】吴锡春

【作者单位】遂宁广播电视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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