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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哪些资料2篇

发表于:2023-04-28 11:15: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看守所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哪些资料

  

  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篇14月9日下午,我矿政工部组织我们到纳雍检察院进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观看警示教育图片展览,使我们受到了一次非常深刻的警示教育。那些曾经身居高位或是要职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贪污腐败、受贿行贿、知法犯法、聚敛钱财,无视国家法律,最终都成为了阶下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我们作为一名职工,我们要特别注意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会成为人民的罪人。所以说,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想成为领导的人来说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我们这些人都是刚从学校毕业到地方上班的,都希望努力工作,奉献自己的才能,成就自己的一番事业,如果因此而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得失,抵制不住诱惑,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清正廉洁,我们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攫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人们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和金钱,这是很光荣的事情。那种靠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腐败致富,就会像警示教育视频的人物那样不仅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还遭世人唾骂和鄙夷。因此我们只有自觉把好金钱关,耐得住清贫,律身以俭,才能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总而言之,自己走好脚下的每一步,等到我们回首往事之时,可以毫无愧疚地看到自己身后留下的那一串串踏踏实实、坦坦荡荡的脚印,那会是我们一生最好的见证。

  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篇2参加工作三十年,其中二十年是在检察院渡过的。进院的时候我二十几岁,未进而立之年,人比现在精神多了。今非夕比,弹指一挥,我已年近半百,鬓发见霜了。回忆当初,晃若隔世。时光竟是如此迅速,无情的岁月将我推进了人生的后半生。我所在的单位,大荔县检察院,典型的清水衙门。八十年代,十几个人挤一间办公室,全院办案的交通工具就是两辆摩托车,穷的捉襟见肘。奈不得寂寞,守不住清贫,在这里是呆不下去的。也是在那个年代,大荔县检察院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令嘉奖,创造了“十六连冠”的辉煌。这里的人们很精神,这里的事业很兴旺。在这支队伍里,我度过了自己二十年的检察生涯。多年来,我做的都是极普通、极平凡的工作,没有辉煌的业绩,没有耀眼的荣誉。但是,我觉得很充实,很自豪。平凡的工作,铺垫了自己平凡的人生。

  对于多数人来说,平凡是一种现实,是一种面对,也是一种结果。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也佐证了这一切。伟人和名家在出生的时候也是平凡的,他们在经历了无限辉煌之后,最终回归了自然,走向了平凡。他们的人生是闪亮的,令后人称颂。然而,芸芸众生,不可能都

  去做伟人,去做名家,或一言九鼎,惊天动地,或独占鳌头,引领风流。平常人占到人群的大多数。自然,我也是这大多数里的一员。与大多数人结伴而行,我不孤独,也不自卑,我就是我,一个普通、平凡的我,一个平淡、真实的我。就像大海里的一滴水,就像大漠里的一粒沙

  。新陈代谢的规律和法则,注定了将来也要回归自然的我们,在短暂的人生旅途,有争名夺利、无限拥有的必要吗?名利,财富,实乃身外之物,它们都是虚无缥缈的过眼烟云。出家人道出了其中的奥妙,万物皆空,平平淡淡才是真。上帝造人的时候,赋予了他们自私的天性。生命诞生伊始,便向着死亡的方向迈进,最终都是要回归自然,走向平凡的。维系生命,需要食物,御寒蔽体,需要衣物,延续生命的生理物质和生存的基本资源,对于人来说,是必需的。从这一意义上讲,自私是一种需要,是一种本能。人要活着,就得食人间烟火,就得有生活资料,不然,会见鬼的。但在追索和得到这些的过程中,人和人之间却形成了很大差异。有的人囤积居奇,嗜财如命,为财富奔波、受累和疯狂;有的人却固守清贫,视金如土,为事业忙碌、辛苦和操劳。前者不乏其人,后者比比皆是。在大荔县检察院工作、生活了几十年,令我感动,难以忘怀的,是那些劳累不求图报,夜以继日,勤奋工作,敬重事业,淡泊名利的检察人。他们也是平凡的人,做的也是平淡的事,但是,他们很优秀。那些老检察人,走完了他们光辉的检察生涯,有的已经离我们而去了,有的劳累成疾,固守清贫,平静地续写着自己优秀的人生。

  在我的记忆里,永远挥之不去的,有患有严重老年哮喘,抱病工作,在看守所里与人犯亲切交谈的雷宝奇雷老;有身患肝癌,在冰冷的讯问室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颤动着双手,认真记写讯问笔录的李自茂李老;有刚直不阿,唇枪舌剑,直率,坦诚,为事业呕心沥血,为公平和正义与人争的面红耳赤,不见真理不罢休的尊敬的李剑副检察长。他们离开这个世界,回归自然的时候,还欠了不少外债。不晓得他们有过些许遗憾么?他们的工作也平凡,人生也平淡,然而,他们的高风亮节,他们冰清玉洁的品格,给我们后来的检察人,留下了永远称颂的赞歌。在我心里,他们就像耸立山峰的雪松,那样高大、挺拔和清秀;就像冰山上的雪莲花,那样纯美、洁净和鲜艳。物质不灭,世界永恒。人总是要回归自然的。财富作为人的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聚财不贪财,玩物不丧志,当是人对于财富认识的至高境界。这一点,我身边的老检察人做到了。

  他们朴素的人生经历和不朽的检察业绩,印证了他们对于物质和财富的理智和冷漠;他们走过的道路和身后坚实的脚印,印证了他们对于人民检察事业的热爱和忠诚。作为榜样和楷模,正在激励着我们,还有与我们共同为之努力的新一代检察人,续写着人民检察事业新的历史篇章。平凡和平淡,孕育着不朽和伟大。

  让我们热爱这平凡的工作,走好自己平淡的人生之路。暮年回首,当我们也要回归自然的时候,我们会自豪地说,我平凡,我无悔;我平淡,我无怨;我是一个检察人,我很踏实,我很光荣。

  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篇3我首先感谢省院为我们组织的这次初任检察官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培训,使我对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检察职业道德的认识更加深入,对检察工作所需基本知识的了解更加清楚,对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的思考更加透彻。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的认识了检察官与普通人甚至是一般公务员相比要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更加深入的体会了检察官所需的政治素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专门打击犯罪,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机关,它上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下启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障国家权力及时、准确的打击

  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论是在公诉部门,还是在自侦部门,还是在侦监部门,我们的每一项活动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进程,我们每一次失误都可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因此,检察官必须具备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深厚感情,具备正确把握国家政策的政治敏感性,具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更重要的是永远不要忘记一个人应有的良知,永远不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就我个人而言,我立志在自己的检察生涯中,把“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作为自己的人生准则,努力做一名具备良好品行操守的检察官;在执法工作中,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慎交”、“清交”,而且始终正确对待权力、地位;面对社会不良风气,要坚持自己的操守,不为所动,“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永远做一个为官清廉的守望者和群众利益的守卫者。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检察干警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要做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一是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在检察工作中,要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不满意,我们就重点整改哪些方面的问题,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是要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当事人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检察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反过来,即使案件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上诉、申诉甚至形成上访。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当事人,不但没有实现执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文明执法,事关重大、意义重大。干警对待人民群众说话要和气,态度要和蔼,办事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考虑要细致。要多给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添麻烦。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待当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对当事人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因自己的主观好恶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态度。

  三是要清正廉洁。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干警必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检察机关肩负着反腐倡廉的重任,每个干警都应该正人先正己,加强自身的修养,既注意八小时之内的公正形象,也要注意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清廉。

  通过这次培训,我知道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还是存在严重缺陷。我必须注重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避免僵化教条的“本本主义”,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发,在实践中领会法律精神,探索刑法理论。此外,为了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我还必须认真对待自己书记员的工作,克服书记员工作简单、无所谓的错误思想,端正态度,把这次培训中所学的工作基本技能认真应用于日常工作中,一切从小事做起,把一点一滴的工作做好、做细,“着眼高一些,着手低一些”,只有这样才能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作为初任检察官,我们的检察生涯才刚刚开始,我一定会以这次重要的任前培训

  为契机,更加深入地掌握检察基本知识,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总结,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接受监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一名党和人民信任的执法者。只有坚定地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并在工作中、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

  钱、权力、人情的考验和诱惑,才能公正地人民群众执法,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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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看守所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执业廉政风险及整改方案[五篇范文]第一篇:律师执业廉政风险及整改方案

  律师执业廉政风险及整改方案

  在执业廉政问题上党支部梳理出如下重点防范内容:

  1、防范与司法人员保持不正当交往,直接或变相向司法人员行贿,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2、防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委托人私下承诺、私自收取相关费用,或者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不正当利益往来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防范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或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

  4、防范律所内部管理不严,对律师教育不到位,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利益冲突审查不严;

  5、防范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的代理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集体议案,发表不谨慎言论;

  6、防范遇到腐败行为不能自觉制止、抵制和揭发等。

  经过党支部进一步讨论,结合可能遇到的廉政风险,梳理下一步工作如下:

  1、注重党性修养,强化党纪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形势政策、基本国情教育,强化律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律师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2、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管。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严格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加强对律师办案的事前提醒和全程监督,完善卷宗归档、证据保管、客户资料保密等制度。进一步加大执业公示力度,接受行业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3、加强自身建设,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在自我监督与组织监督的工作中将廉政风险防范在事前,从严自律,从每个律师的工作中营造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执业环境。

  第二篇:廉政风险整改方案

  道真自治县公路管理所

  廉政风险整改工作方案

  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道真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实施方案》(道交党发〔2011〕12号)文件要求,我所专项工作已转入第三阶段即“廉政风险整改落实”阶段,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排查风险点和自查自纠工作,真正澄清容易发生不廉洁和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找出工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关键问题,堵漏补缺,按照制定的具体防范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公路管理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县政府、县纪委的领导下,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以治理公路管理腐败问题为目标,开展以岗位为点、环节为线、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贯彻和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规范公路工程管理和路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公路管理干部职工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为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所领导岗位及大中修工程、路政管理、财务等岗位。

  三、工作原则

  整改落实工作要正确区分五个层面:政府行为与本所职能、集体研究与个人失误、法律层面要求与本所规章规范、个性问题与职位问题以及规章颁布前发生的与规章颁布后发生的要区分开,针对不同层面的问

  题,逐项进行登记,分类建立台账,分类说明依据。属于本所职能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依法纠改;属于个人违法违纪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纠正的,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四、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和不规范性工作程序(9月10日-10月31日)

  一是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大清理活动,要组织专人对近年来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逐个清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废止;与当前政策要求冲突的,要组织人员进行修订;对未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查找清理不规范性工作程序。结合近年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组织人员清理现行的工作流程,查清流程漏洞和缺陷,需简化或增加的,提出修订建议,组织研究论证,规范工作程序。

  (二)研究剖析工作制度漏洞(11月1日-11月10日)

  结合检查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汇总梳理排查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分析研究各类问题易发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剖析制度、机制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形成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廉政风险整改落实是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环节,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所一把手是廉政风险点排查与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过细工作,不留死角,要研究政策,深入剖析,严格按方法步骤组织好本所的廉政风险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做出实效。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第三篇: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

  (2010-08-2314:10:35)转载标签:

  风险辩护律师被告人律师执业案卷杂谈

  律师该怎么做?做律师的底线在哪里?哪些界限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此前我并没有认真、系统地思考这些问题。这些天来,看到很多法律人在提及这些问题,但是没有哪个提出问题的人确实地把律师执业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具体化,仅仅停留在口号式的宣讲和发泄上,这对律师以后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帮助。哪些情况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会遇到,而界限还不清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2010年1月13日,在我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时曾对到会的上百名律师提出建议,希望大家分工将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但立法尚未

  明确规定的问题开展充分的研讨,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将我们的研讨结果公布,以便让所有的律师、所有的法律人能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这样不仅为立法做好准备,也让律师们知道我们的界限在哪里,让我们的执业风险变小一些。

  前不久,司法部组织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召开了一个会议,在这个会上同样谈到了类似的问题。究竟有多少困扰律师执业的界限问题还没有明确?究竟有多少问题需要明确?应当怎样明确?

  静下心来思考这个问题时,才猛然发现这种情况原比自己认识到的更为复杂。在自己以往的执业过程中,只是朦胧地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对法治的社会价值的判断,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看来这样的“自我创新”也许很危险!因为有些问题自以为是没有争议的,答案很简单也明确而顺理成章地去执行,但在立法缺失的状态下,很可能因为另一个观点的产生而被指责为错误的行为,没有立法明文规定这一标杆,谁敢妄言对错?!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我看来,有些问题很明显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在这样实施(甚至我也在其中),虽然现在没出问题,可谁又能保证下一次被追究责任的不是我自己?

  所以,我迫切地将自己的看到的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同行的重视、希望引起大家的研讨、希望有人补充自己认识到的问题!

  关于律师阅卷:

  1、是否可以使用照相机、录像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决定请几名助手帮忙复制案卷材料?

  3、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从一审辩护律师手中直接复制案卷材料?

  4、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直接从已经取得案卷材料的律师的手中复制案卷材料?

  5、分案处理、或者两个不相干的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能否接受对方调查?能否出示、提供案卷材料?

  6、开庭时提交辩护人手续的第二辩护律师,能否在此之前就从第

  一辩护律师处阅读案卷材料?

  关于通信:

  1、被告人与其所请的辩护律师之间可否通信、通讯?

  2、目前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寄明信片,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3、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打电话,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4、辩护律师将案件的程序性决定,比如重新鉴定、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通过信件的形式寄给看守所,通知被告人是否合法?

  5、通过看守所的网站传递上述信息的合法性?

  6、被告人、辩护人之间能否就证据分析、质证意见、重现鉴定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上诉状、辩护意见等文件通过通信的方式传递?

  关于律师会见:

  1、庭审前会见,作为辩护律师能否让在押的被告人全面阅卷,核对、辨认证据?

  2、能否区别对待,即客观证据(比如书证)、派生证据(鉴定结论)可以让被告人审阅,而主观证据(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不能让被告人审阅?

  3、庭审前会见,能否详细宣读、或者只能简要介绍,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派生证据?

  4、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询问被告人关于对案卷材料的意见?

  5、庭审前会见,将案卷材料留在羁押场所以便被告人充分阅卷?

  6、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汇总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文字材料?(包括:证言表述矛盾对比表表格、资金流线图、法人关系图、案情发生时间表)

  7、庭审前会见,能否将分析证据以及质证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看?

  8、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辩护意见给被告人看(如果辩护意见中含

  有质证意见、含有对比的表格)?

  9、被告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律师调查证据的意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书面文件交给自己的辩护律师?

  10、辩护律师是否应该详细介绍庭审的过程和规则?对于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是否能进行指导、培训?

  11、一审宣判后二审开始前,是否允许一审律师回访会见?

  12、一审宣判后,二审律师是否可以凭三证会见(此时可能二审法院还没有收到一审转上来的材料)?

  13、辩护律师一人会见被告人的合法性?

  14、一名辩护律师会见时,出于安全、监督、记录、翻译语言等工作需要,能否邀请其他律师陪同会见?包括异地律师、不同所律师的情况是否合法?

  关于庭审过程:

  1、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权要求辨认证据?

  2、被告人对于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证据进行补充宣读的合法性?

  3、根据质证的情况,被告人要求对已经质证过的证据重新比对、辨认和质证的合法性?

  4、被告人在辨认证据过程中,需要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的合法性?

  5、被告人认为证据对比、核对、辨认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要求休庭的合法性?

  6、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7、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有罪辩护?

  这些内容,都是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最具普遍意义的疑惑,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和我的同行所采取的策略一样,都会根据个案,在不同的地域、对不同的承办机关或人员而采取不同的做法。至今尚未出现差错,想来也真是万幸。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些问题!

  第四篇: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南京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宪成2003-12-0114:02: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几乎每一个市场经济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律师的工作成绩和痕迹。由于市场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律师的工作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律师工作中影响其结果正确性的因素也非常多。因此,律师也因所执业务的特殊性而被要求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的产生受各种非律师所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于是律师业务就存在了风险。

  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特别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时大量需要律师的工作结论和专业判断,如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律师的专业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律师的工作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因此,如果律师的工作过程及工作结论存在错误,就可能导致产生委托人要求律师赔偿损失的风险。

  2、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操作程序不合法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因此受到法律惩罚而使律师执业风险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因素:通常情形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某些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为了自身利益,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会使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产生偏差。比如,对某个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2、律师执业水平的局限性。律师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执业律师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经济不断发展,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而新知识的充实和更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就可能导致对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倘若不懂装懂,草率行事,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

  3、错误的社会法律心理造成造成了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普遍性。一方面,许多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的职责和任务也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另外一些诉讼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时,极易仇视律师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4、律师个人道德水平。由于某些律师个人的执业道德低下,由于各种或其他目的,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导致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因此律师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如何防范执业风险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控制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和原动力。具体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来加以体现。首先,律师事务所在每一个案件的受理之前应当对案件受理后可能产生的律师执业风险及大小和基本的防范措施作出一个基本的评估与判断。其次,在案件受理后,针对疑难案件,要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分析讨论。因为越是疑难案件,产生的律师执业风险可能性越大。通过分析讨论可以集思广益,利用集体的智慧对经办律师难以把握的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寻找解决的途径,同时便于律师对执业风险在思想和措施上有预先的控制和准备。最后,在案件办结后,经办律师应对所办案件作一个书面的总结,律师事务所则通过建立档案管理的制度来评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确定律师是否承担责任。

  2、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比如,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一定要两个人去,要禁止携带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人员一同会见,不准向犯罪嫌疑人私下带钱带物等。办理其他任何法律事物,也均需依法办事,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是当事人委托办理某一或某一方面法律事务的代理人而不是传声筒或单纯的代言人,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律师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要求,因此执业律师要依法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能事事处处迁就当事人。

  3、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律师工作是由律师凭借自身的执业水平完成的。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律师执业风险低。因此执业律师要谦虚谨慎,遇有不懂或不甚明了的专业问题要向行家请教,不要不懂装懂,对某件事,某些环节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之前,不要草率行事等。

  4、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律师的责任有限化已成为减轻律师执业的风险强度的最佳手段。而律师风险保险则是律师责任有限责任化最好的一种体现方式。因为事实上,律师责任无限化是行不通的,在中国,要一个律师赔偿数十万或上百万的责任款更是纸上谈兵。而只有通过律师执业保险,一方面可充分维护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完善律师执业风险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中国律师的发展兴衰与此息息相关。

  5、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

  律师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只要根据行业的服务标准办理案件,并且勤勉尽责,可以避免和减少律师执业中产生的过错和失误的现象。并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也应加强执业律师的自我保护教育,并将此列为律师执业培训的内容之一,以促进律师事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律师的执业风险将是律师面临的一个挑战。因此广大律师要内强学习,外树形象,谨慎面对执业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授人以柄,不示以短,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过程中要依

  据整体的力量规避执业风险,完善执业保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执业合法权益。

  第五篇: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在行外人看来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风光无限,但在风光的背后,其实律师行业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伴随着极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后,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但在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

  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4、个人人身安全方面:有的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既然,律师的执业风险如此之大,应该如何防范呢?本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向当事人轻易承诺。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2、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

  3、注意几类多发案件。宅基地案件、各类伤害案件、对方当事人为群体案件、对方当事人明显素质很差的等案件。

  (二)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文本风险的控制。

  此类风险主要有:一是文本中的当事人的名字、名称是否发生错误、是否准确、是否一致;二是文本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准确;三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为现行的、有效的条款;四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适合文本中的法律事实;五是文本中是否点明了律师的但书条款,也即律师在本中的哪些情况下应当负法律责任;六是文本中应当有的签名处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的;七是送寄给他人的文本,如果是多页,如果以单位名义发出,是否有骑缝章;如果以个人名义发出,在页脚处是否有制作人的每页签名。

  (2)开庭风险的控制。

  开庭前三天需要准备:1.证据的目录是否清晰;2.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各是多少;4.案件的焦点;5.案件的重点、关键点;6.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条;7.代理词;8.证据、法律法规、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9.在法庭辩论时向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问的提纲;10.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11.审查对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12.审查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的理由、观点、法律事实;13.审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准确性、背后的意图。

  开庭前一天需要检查:1.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是否已经齐全;2.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中的文本是否有逻辑上的、或文字上的错误或不准确;3.再一次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4.开庭所用的诉讼材料是否能够在开庭是很有次序、很方便的查阅。

  开庭后裁决或判决出现前需要做的是事情:1.及时关注案子的发展,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调整应对的策略去说服法官或仲裁员;2.关注对方的状况变化及心态。比如对方是否会利用程序,滥用诉权采取拖延战术或策略,以打击你的当事人的心理或者转移资金、财产以达到合法逃避履行判决、裁决的目的。(3)接案风险的控制。

  1.杜绝向准委托人夸口案件100%能赢。这是因为一个案子是否能够胜诉则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你的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诉讼请求、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二是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三是本案的法官对诉讼双方的证据的理解、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此外,管辖本案的法院的审判习惯或实践、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动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等等许多看不到的因素、有的甚至是偶然的突发的因素对本案也可能会产生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不论所接的案子是否为诉讼案子,都要向你的委托人明示该案子的具体的法律风险。

  3.收费既不能低于一般标准,也不能高于法律严格明确的标准。4.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式、收费时间。

  律师风险无时不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执业过程中,尽量避

  免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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