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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分析及建议【精选推荐】

发表于:2022-10-27 10: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分析及建议【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分析及建议【精选推荐】

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分析及建议5篇

第1篇: 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分析及建议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交易市场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棉花信息网

  附件8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棉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市场关于商品棉交易交割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交易市场从事储备棉交易时,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交易办法执行。

  第二条 交易市场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标准

  第三条 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交易的结算、履约、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四条 交易商的保证金分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重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质量重量保证金是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正面标明的货物所有权人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的专门用于通过商品棉交易平台销售的棉花质量重量履约保证的资金。

  第五条 卖方交易商作为仓单第一货权人,如《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有效期内仍未出库,且根据交易办法规定交易商需要为尚未出库的已交割棉花提供质量重量履约保证,则交易市场有权从应付卖方交易商货款中暂扣人民币5万元作为质量重量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市场在办理该交易商的商品棉出库时,有权从其应收货款中扣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以用于有关业务的结算或履约保证。

  第七条 商品棉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分别按有关交易交割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标准等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保证金划转

  第九条 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及交易商与交易市场之间发生的其它业务服务手续费等,由交易市场从该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交易市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第十条 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交易商存入、转出保证金

  需符合以下规定:

  除非交易市场同意,交易市场为交易商开设保证金账户只接受交易商自身直接汇入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特殊情况下,如汇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是来自交易商自身账户,交易商须提供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和汇款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以及交易商及汇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在此前提下,交易市场仍有权不接受前述说明,并拒绝接受相关款项;

  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资金,除可支付交易商年资格费、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出库服务费、违约金、货款差额、仓单质押服务费、中国棉花信息网网员费、保管费、保险费和其它款项等费用外,也可申请归还仓单质押款,交易商也可将未被占用的保证金汇入企业自身账户,交易市场不接受除此之外的划出资金申请;

  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资金划转实行资金调拨人负责制,即交易商有关资金划转的各类申请、指令、通知、送达等均应由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负责实施,交易市场不接受非资金调拨人的划转资金申请;

  除非交易市场同意,交易市场汇出交易商资金时,只汇给交易商在交易市场预先登记的银行和账户;
交易商如需变更资金账户,需重新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登记表》,办理有关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合同,结算交易商的当日履约保证金、质量重量保证金、风险控制额等,对当日发生的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各项服务费及对

  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对其在交易市场商品棉撮合保证金账户的未被占用的保证金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保证金账户的未被占用的保证金进行互划,交易商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授权交易市场将其商品棉撮合保证金账户中未被占用的保证金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的未被占用的保证金进行互划。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提供电子版的包含撮合交易、网上超市交易和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商品棉交易资金对账单》和《商品棉交易成交明细表》,作为交易商与交易市场核对交易数据和结算账目的依据。交易商如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未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单据结果。

  每月10日前,交易市场向交易商提供上月《交易商保证金对账单》及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作为交易商记账的依据。交易商于当月底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交易商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单据结果。在前述情形下,如交易市场有证据证明前述单据结果与实际交易情况存在出入,交易市场有权通知交易商予以据实调整。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保证金释放

  第十四条 商品棉撮合交易保证金释放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买方交易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单》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交易市场收到买方交易商货款后,即释放预扣的买方履约保证金,继续作为买方保证金使用。

  第十六条 商品棉竞卖交易中,买方交易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单》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交易市场收到买方交易商货款后,即释放预扣的买方履约保证金,继续作为买方保证金使用。

  商品棉竞买交易中,卖方交易商在将棉花运至有关指定交割仓库后,交易市场释放其相应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2日起执行。如交易市场

  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2016年度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资金服务业务、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其它涉棉企业如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需先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三条 国产棉、进口棉均可参与仓单质押业务。

  同等条件下,交易市场优先办理交易商参与交易交割业务的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优先办理已经过公证检验 或已申请公检的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

  第四条 仓单质押的商品棉必须存储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仓库”),且该指定交割仓库与提出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的交易商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对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等资金服务业务。

  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六条 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包含如下环节:

  交易商与交易市场签署棉花购销合同,交易商将其持有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所载商品棉,根据棉花购销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与合作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交易市场将交易商的《仓单》所载商品棉质押给合作银行,获得借贷资金;

  交易市场将自合作银行获得的资金依据棉花购销合同作为购买《仓单》所载商品棉的货款支付给交易商,交易商依据棉花购销合同获得该资金的使用权;

  交易商依据棉花购销合同向交易市场回购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并在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到期前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货款及依据本办法需缴付的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尽管包含前述各环节,但是,仅有在上述第环节上发生《物权法》及《担保法》所规定的仓单质押担保,在该环节中,交易市场是出质人、合作银行是质权人。

  第七条 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可作为本企业棉

  花经营资金、商品棉交易的交割货款、商品棉交易的保证金等使用。

  第八条 交易市场将仓单质押资金支付给交易商时,原则上限于直接划转至交易商自身银行账户,或受交易商委托代付其参加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交割货款或保证金等。

  第九条 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仓单质押分为卖方仓单质押和买方仓单质押两类。

卖方仓单质押是指交易市场以交易商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所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

  买方仓单质押是指交易市场以交易商持有的、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平台购买获得的《仓单》所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

  卖方仓单质押按质押时商品棉是否已经过公检分为公检棉仓单质押和未公检棉仓单质押。

  公检棉仓单质押是指交易商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商品棉已经过入库公证检验。参与公检棉仓单质押的商品棉原则上应达到4级以上棉花不低于拟质押棉花总量的95%;
公证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达不到上述规定等级要求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质押贷款比例相应降低。

  未公检棉仓单质押是指交易商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商品棉未经过入库公证检验。参与未公检棉质押贷款的商品棉原则上原验品级应在3级以上、长度应在28mm以上。达不到上述规定等级要求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质押贷款比例相应降低。

  公检棉仓单质押分为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和未预售公

  检棉仓单质押。

  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是指公检棉已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发布“卖邀约”并成交后申请仓单质押贷款。

  未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是指公检棉尚未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预售而申请仓单质押贷款。

  未经交易市场许可,交易商不得将参与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的已成交“卖邀约”合同进行转让。交易市场在办理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时将对应的已成交“卖邀约”合同进行锁定。

  第十条 当买卖双方交易商就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但尚不属于交易市场业务范围的棉花达成购销意向后,在买方交易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向交易市场申请贸易融资业务。交易市场贸易融资业务参照买方仓单质押业务办理。

  第三章 仓单质押贷款比例、期限与费用

  第十一条 仓单质押贷款的计算依据是中国棉花价格指数。具体仓单质押贷款比例依据业务类型和不同的合作银行而有所不同。

  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按公检重量质量和预售价格计算货款的80%提供贷款;
如卖方出具增值税发票,最高可按成交货款的90%提供贷款。

  未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按公检重量质量和当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货款,贷款比例为货款的70%。

  未公检棉仓单质押,具体包括国产细绒棉、中绒棉、长绒棉和进口棉。

  国产细绒棉:按交易市场初检的质量重量和当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货款。

  中绒棉:交易市场初检合格后按细绒棉相应品级29mm和当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货款。

  长绒棉:交易市场初检合格后按细绒棉129级和当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货款。

  进口棉:按商检结果顺降一级和当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货款。如进口棉未经过商检,依据进口合同和交易市场委派人员入库初检结果计算货款。

  未公检棉花的仓单质押贷款比例为货款的65%或60%,具体视不同银行的规定协商确定。

  未公检棉花如申请入库公证检验,交易商在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后,交易市场按照已公检棉花的贷款比例补足交易商的贷款。

  未公检的国产细绒棉和长绒棉在申请仓单质押业务时,必须由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委派机构对拟质押棉花进行初检。

  买方仓单质押:交易市场通过合作银行向买方提供成交货款70%的贷款,其余30%由买方提供。

  交易市场有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质押贷款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自质押生效之日

  起至该部分棉花到达交割月的交割日止。其他类型的仓单质押贷款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质押期限自质押生效之日起最长为5个月。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和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棉所开展的买方仓单质押业务免收交割手续费。

  仓单质押服务费。

  对于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未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未公检棉仓单质押以及买方仓单质押:自棉花市场向交易商支付仓单质押款之日起算,仓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50元/吨收取服务费; 仓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20元/吨加收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市场同意,交易商可通过归还全额质押款或10%货款的方式要求交易市场解除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中对已成交“卖邀约”合同的锁定。交易商无论归还全额质押款或归还10%货款,均视为交易商同意将原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变更为未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交易市场按未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收取服务费。

  交易市场如出台优惠措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其中,货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棉花购销合同支付

  给交易商的全部货款;
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日起,至交易商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已预售公检棉质押贷款的财务费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日起,至已预售棉花到达交割月的交割日止。

  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为降低企业仓单质押财务费,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交易市场将尽可能采取票据融资方式,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可通过汇款方式支付仓单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相关费用,也可授权交易市场从保证金账户或交割货款中划转。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相关费用的划转。

  第四章 仓单质押程序

  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原件或传真件、订立棉花购销合同、提交合作银行所需的其它资料、质押《仓单》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六条 仓单质押业务的申请:

  交易商拟办理卖方仓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递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的仓单质押申请;
交易商以进口棉、长绒棉参与仓单质押业务时,需在提交书面申请时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购买棉花后需办理买方仓单质押业务时,须在交割月的第15日前向交易市场提交仓单质押申请。拟通过自主选货平台选货且要求办理买方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须提前1周向交易市场提交仓单质押申请。对于拟通过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采购棉花办理买方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须于购买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仓单质押申请。

  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合作银行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在次一工作日内做出安排并书面或电话回复交易商。

  第十七条 提交《仓单》原件或传真件:

  交易商的卖方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后,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原件或传真件。经交易市场同意,交易商凭《仓单》传真件办理业务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将《仓单》原件寄送至交易市场,否则交易市场有权按100元/吨收取仓单质押手续费或对质押棉花按违约处理。

  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或网上超市交易平台购棉并申请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在申请被受理后,应根据交易市场向其提供的可质押贷款金额,向交易市场汇足成交金额与质

  押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

  卖方质押贷款金额=近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公定重量×70%。

  买方仓单质押金额=成交金额×70%。

  第十八条 订立棉花购销合同:

  交易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棉花购销合同;

  棉花购销合同中订明交易市场质押贷款风险控制的约定价位、违约责任等事项;

  购销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交易市场、交易商各执一份, 另一份交合作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提供合作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根据合作银行的要求,必要时交易商需提供除《仓单》之外的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仓单质押生效:

  交易市场向合作银行提供仓单质押资料,合作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交易市场发放质押贷款,交易市场将自合作银行获得的质押贷款依据棉花购销合同作为货款支付给交易商。

  第二十一条 仓单质押撤销:

  合作银行审核仓单质押资料期间且在发放质押贷款前,交易商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办理并撤销仓单质押业务的,须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交易市场征求合作银行意见后撤销有关仓单质押业

  务。

  第二十二条 质押《仓单》释放:

  仓单质押贷款期限到期前,交易市场授权交易商可随时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或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销售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交易商以交割货款归还质押贷款。交易商若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预售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交割时间应在仓单质押贷款期限到期前。交易商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全额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交易市场确认交易商已在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销售或通过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销售质押棉且均已成交,或交易市场确认交易商回购货款到账后,向合作银行申请并办理仓单释放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仓单质押延期:

  除已预售公检棉仓单质押外,其他仓单质押合同到期前,若该合同规定的质押贷款期限少于5个月,交易商可在5个月的总期限内书面申请续延质押贷款期限。交易市场审批后给予回复意见。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将计算仓单质押货款额时所依据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作为基期价格。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下降至约定价位,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

  单》所载商品棉,或补足保证金,具体补交保证金的数额由交易市场核定后通知交易商。

  若质押棉已经公检,则约定价位为基期价格的80%;

  若质押棉未经公检,则约定价位为基期价格的85%。

  若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已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预售,并在质押有效期内能够完成交割,则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 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交易商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参与未公检棉仓单质押业务时,若棉花经过公检后,4级以上棉花达不到质押总量的95%以上,交易市场可以降低质押贷款比例,或者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贷款期限届满时,交易商未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及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销售质押棉并实现交割,或者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因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下降至约定价位,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或补

  足保证金,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因交易商信誉、债务等原因,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因质押商品棉公检后品级或长度不符合质押要求,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严重影响交易市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商违约情形,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处臵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棉。处臵方式包括:电子撮合交易、网上超市交易、竞卖交易和协商交易。

  电子撮合交易处臵方式。处臵原则:选择任意月份交易品种买方最高价卖出报价,直至成交并实现实物交割。

  网上超市处臵方式。处臵原则:首日卖出报价为当日同等级长度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如未成交,次日以低于上一日500元/吨下浮卖出报价,以此类推,直至成交并实现实物交割。

  竞卖交易处臵方式。处臵原则:通过交易市场竞卖竞买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以收回质押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为原则核算卖出起报价,参与购买者以此起报价为底价向上报价,当日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价成交。

  协商交易处臵方式。处臵原则:交易市场以收回质押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为原则核算卖出报价,有购买意向的交

  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市场报价,交易市场选择最高价成交。

  第十九条 在按照第二十八条处臵违约棉的过程中,若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符合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要求,则交易市场优先选择电子撮合交易进行处臵;
若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不符合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要求,则交易市场有权选择网上超市交易或竞卖交易或协商交易方式处臵违约质押棉。

  交易市场拟通过竞卖交易或协商交易方式处臵违约质押棉时,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和中国棉花信息网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由交易市场处臵的违约质押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货款结算,因处臵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交易商须配合交易市场处臵违约质押商品棉,并按要求及时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处臵违约质押棉而不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交易商应承担交易市场的损失,交易市场同时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取得的交割货款,将用于抵扣交易商对交易市场的全额应付货款、交易商进行仓单质押业务需向交易市场缴付的相关费用、质押商品棉的交易及交割费用以及仓储、保险等费用。交割货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可划至交易商保证金账户,或根据交易商要求汇回本企业;
如交割货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交易

  市场有权通过交易商保证金账户继续进行扣除或要求交易商补足。

  第三十二条 进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如交易商对交易市场违约并造成交易市场损失,交易市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无需征得交易商的同意:

  暂停交易商交易;

  代为转让交易商持有的订货合同;

  用交易商除质押棉以外的其它在库棉花弥补损失。

  依法追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2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2篇: 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分析及建议

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及建议
作者:李倩芝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04期

        [提要] 本文介绍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当今世界碳交易市场现状,基于世界的情景及发展趋势,分析中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交易;
碳排放权;
CDM机制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碳交易市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现状及建议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14日

        碳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与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
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表明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正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
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简单地讲,《京都议定书》给每个发达国家确定一个“排放额度”,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的国家向额度富裕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的减排配额。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

第3篇: 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分析及建议

欧洲碳交易市场现状及展望
作者:戴勇
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2期

        摘 要:本文对碳交易及欧洲碳交易市场的进行了介绍,总结了欧洲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并分析了其将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EU ETS 碳交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碳交易概述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
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2]。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2.欧洲碳交易市场现状

        欧盟议会在2003年通过决议,宣布成立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2005年1月,EU ETS正式启动;
从2008年开始,它进入第二个阶段并将《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作为第二阶段的目标。EU ETS涵盖超过10000个大型排放源,这些企业的排放占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0%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半左右。EU ETS是迄今为止由发达国家设立的排放交易体系中最大也最为成功的一个,它为欧盟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欧盟将履行《京都议定书》目标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2006年5月前,EUA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曾上涨到30欧元/吨二氧化碳。但是由于第一阶段有大量的配额剩余,欧盟规定成员国每年需要提交其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提交后的减排量予以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导致2007年年初的价格降至0.1欧元/吨二氧化碳。

        CER的价格与EUA价格的趋势类似,也在经历了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上涨以后,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下滑。

        EU ETS(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依然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自运行以来,碳产品交易量与交易额一直占全球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2007年EUA的成交量是20亿,价值超过500亿美元。这一数字,无论是交易量还是交易额都比2006年翻了一番,更是2005年数字的6倍。2008年上半年,由于EUA价格依然在高位运行,EU ETS的碳交易量与交易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又有很大程度提高;
2008年下半年价格下跌以后第四季度最终数字还未公布,但是综合来看,2008年EU ETS的碳交易又有很大的发展,EU ETS依然主导全球碳交易市场。世界银行报告指出,与其他市场相比,欧盟EU ETS依然是全球最重要的区域碳市场,EUA交易额占全球碳市场的84%,如果再加上CDM二级市场的交易额,由EU ETS引发的市场额占全球的97%。

        由于国际气候变化政策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近2年来在各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无法达成实质性的一致意见,从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开始,欧洲市场CER的价格一直在11-14欧元之间徘徊,市场观望气氛浓厚。而随着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截止日期的临近,目前欧洲碳交易市场则变得更为低迷。近几个月甚至出现了持续下跌的行情,在今年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前夕,CER与EUA的市场行情已分别跌至5欧元及8欧元,为自2008年以来的最低点。

        3.欧洲碳交易市场展望

        值得庆幸的是,欧盟已经宣布,无论《京都议定书》是否能够继续开展下去,欧盟仍将执行EU ETS,并制定了EU ETS第三阶段的发展规划。

        从2013年开始的EU ETS第三阶段,将主要呈现五个发展趋势:扩大产业覆盖范围,包括航空业等;
倾向于与其他国家进行行业减排交易;
2013年后允许进入EU ETS的CDM项目减排量,只能是在2012年年底之前注册的项目,以及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从2013年1月起全面禁止HFC-23等特定工业气体减排量进入EU ETS;
原来以免费为主的配额许可,将逐渐由拍卖许可代替。

        其中,反响最大的是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EU ETS体系,该规定受到其他国家包括中国的强烈反对。在此次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欧盟表示无论其他国家态度如何,欧盟将坚定不移的将航空业纳入EU ETS体系。任何飞往欧洲的航班,必须满足欧盟航空减排方案的规定。但欧盟也表示,“如果航空公司所在国有自己覆盖航空业的碳市场,飞欧洲航班的碳排放额度可以在本国抵消。”欧盟此举,笔者认为其真实意图是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其他国家设立碳交易市场,并把航空业纳入其中。

        从上述欧盟的政策不难看出,从2013年开始,允许进入EU ETS进行交易的碳减排量的门槛将变得更高。中国作为碳减排量最大的供应国,在欧盟的这一规定下,其2012年之后注册的项目将无法在欧洲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无疑会造成欧洲碳交易市场产品供应量的下降。因此,欧洲碳交易市场有可能会迎来交易产品价格的上涨。

        然而,由于目前欧洲债务危机蔓延,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争议不断等因素的影响,欧盟能否独善其身继续坚持其碳排放体系,欧洲碳交易市场将如何发展,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

第4篇: 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分析及建议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展望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可知,由于制度不完善、基础数据不规范等原因,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呈现从局部到整体,纳入行业单一等特点。以湖北碳交易试点市场为典型案例,发现其在配额分配、交易注册等方面对我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根据碳交易数据,对比分析中国7大试点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发现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1 研究背景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发展低碳经济,抑制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是全世界需要面对的共同挑战。我国目前虽然不承担强制减排任务,但已将降低碳排放列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深入发展。
关于碳交易市场分析,欧盟对碳信息披露、搜集、整理与报告起步较早,Kolk A、Levy D(2008)研究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数据,发现其通过反应二氧化碳排放对企业产生的碳成本、碳风险等信息,有助于增进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度。张彩平、谭德明(2013)回顾了2003年至2012年CDP在推动碳信息披露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研究国际碳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演进历程,发现企业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碳信息披露报告的方式了解掌握企业碳成本控制及碳资产管理情况。崔也光、周畅(2017)搜集中国七大碳交易试点的年度报告,整理总结出截止2016年末,七大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额25亿元,成交量1.16亿吨等关键碳排放数据,其团队对除重庆市场外的六大试点市场调研考察,收集了代表性高排放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数据,发现全国碳交易市场仍缺少统一的会计处理办法,急需制定相应准则规范碳交易,且市场活跃度与碳交易信息披露状况有着紧密联系。本文将对中国碳交易市场进行数据分析,并以湖北碳交易试点市场为典型,提出促进中国碳交易市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2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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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碳排放总量中,发电行业的碳排放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进一步规范碳市场运营,我国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于2017年12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但是中国统一碳市场的正式启动并不意味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交易,我国坚持以从局部到整体、先易后难为发展方针,循序渐进的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目前,许多高排放企业成立了本企业的碳资产管理团队,如:中石油、华新水泥、中石化等。未来,钢铁业、航空业、化工业等其他高耗能企业也将逐步被纳入碳市场中。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碳交易市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2.1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特点 2.1.1 由局部到整体——循序渐进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首要特点既体现在空间范围上的,实行由局部发展到整体的模式(由试点到全国),目前我国由七大交易试点发展至新增四川、福建两大全国非试点地区,全国已有九个拥有国家备案碳交易机构的省份以及七个碳交易试点。其次,中国碳交易试点的特点体现在行业整体覆盖范围上,由个别行业扩展至各类行业,我国目前对于碳市场的管控正由发电行业扩展至化工、钢铁、石化等其他高排放企业。最后,中国碳交易试点的特点体现在实体范围上,我国有望实现由企业到个人的高覆盖,如:企业方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纳入1700余家发电企业,涉及碳排放总量30多亿吨;个人方面,支付宝跨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对个人碳账户进行了探索,蚂蚁森林成为个人碳账户平台的先行者。虽然个人碳账户暂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交易体系,但未来可期。
2.1.2 发电行业被首先纳入——先易后难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总体要求,发电行业被率先纳入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国家发改委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基本原则,发电行业相对成熟,且碳排放相关数据更全面,连续性更强;其二,发电行业的碳排放量相对较大,根据中国煤炭协会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煤炭消费34.6亿吨,其中中国电力行业的耗煤量占比超过了50%,高达18亿吨。按照国家发改委2016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已经确立了化工、石化、教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发电、航空这八大领域作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领域。未来随着2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他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也将会被逐渐纳入到碳交易市场。
2.2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以湖北碳交易市场为例 2.2.1 湖北碳交易市场建设背景
虽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但是中国统一碳市场的正式启动并不意味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交易,我国碳交易市场还处于逐步发展阶段,表1及表2介绍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进程和湖北碳交易市场发展进程。
2.2.2 湖北碳市场建设基本情况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对湖北碳市场的建设作出了详细介绍,其主要包括三个支持系统:登记系统、报告系统以及交易平台,注重总量控制、纳入门槛、配额分配等,并结合相关调控机制,如:价格调控、税收制度、配额存储、抵消机制、投放与回购等,通过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这个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低碳经济发展平台,来对湖北碳交易市场进行管理。湖北碳市场的碳交易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步骤:企业注册、发改委分发配额、配额交易、排放量核查、交易、企业履约、注销。
通过调查分析,从2014年至2017年,湖北省碳交易市场企业覆盖范围以及分配配额总量有着明显的变化。碳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明显扩大、被覆盖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发放的配额总量在不断压缩(如表3所示),通过向市场投放和回购配额(配额投放是政府通过预留配额来让具备竞买资格的市场参与人公开竞价;配额回购是通过湖北碳交易中心进行协商议价),避免市场过度波动,从而均衡供需关系,稳定市场运行。
2.2.3 湖北碳市场运行成效及影响
湖北碳交易试点是中国七大碳交易试点里运行成果最好的试点,其成交量和成交额都位居首位,詳见表4与表5。
湖北省碳交易市场运行效果显著,市场多项指标领跑全国:第一,其二级市场流动性强,湖北市场的碳交易量和交易总额在全国占比分别超过了50%,有效交易日占比100%;第二,市场融资功能强,据调查,开户9145户,居于全国首位,引进省外和省内资金1.7亿元,控排企业通过市场获利3亿元;第三,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定价功能、形成市场激励;第四,湖北省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兼顾减排,控排企业连续三年实现100%的企业履约率和交易参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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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碳交易市场数据分析
根据全国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2017年的数据分析,由上文表4表5以及下文图1可以得知,在七大交易试点省市中,2017年七大碳市场交易成交量和成交额最高的均为湖北碳市场,如图1所示。
①湖北碳市场采用的是“一年一分配,一年一清算”制度,注重配额分配灵活可控,对未经交易的配额进行收回注销,利用市场调节与政府治理的优越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而市场、监督、纠偏政府政策,通过市场定价,促进资源配置,形成市场激励,这样的碳市场制度体系具有关联性以及前瞻性。
②深圳碳市场管控单位涉及11个行业,是国内首家获准引进境外投资者的试点,深圳碳市场在七个交易试点省市里,成交量位居第三,成交额位居第四。
③上海碳市场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交易平台,已纳入了钢铁、航空、水运、商业宾馆等27个行业的310家重点排放企业参与试点,2017年,上海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额虽然相对不多,但是上海企业的战略转型发展的相对不错。
④北京碳市场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是省市中交易主体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试点,也是首个实现跨区域交易的试点省,北京市的成交量虽然不多,但是成交额却不低,应注意成交量与成交额的协调性。
⑤广东碳市场2013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交易,2015年就率先实现CCER线上交易,为碳排放配额履约构建多元化的补充机制,截至2017年,广东试点的碳交易市场与其他六个省市相比是处于一个相对成熟的状态,成交量与成交额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仅次于湖北。
⑥天津碳市场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交易,是唯一同时参与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直辖市,天津作为一个直辖市,其成交量与成交额落后于其他六个试点,可以适度的引起关注。
⑦重庆碳市场于2014年6月19日正式启动交易,重庆碳市场2017年交易活跃,碳排放配额累计交易量800余万吨,但重庆试点的成交额不多,此类发展不协调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
根据以上分析,部分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交量与成交额的比例不协调是目前面临的一项重大问题,一方面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不成熟,并不能有4

效的控制好成交量,也难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减排控排工作;另一方面,我国对全球供需情况不了解,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来将碳价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难以稳定的控制好成交额。综上所述,依据碳交易量、碳交易额、交易机制完善程度等方面,湖北碳市场表现突出,可以借鉴湖北碳市场,完善其他6大碳交易市场的运营机制。
4 未来展望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处于发展与完善中,中国统一碳市场已经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也将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开始交易。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发展水平并不均衡,而且发展行业较单一,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需要从采取以下措施:
①盡快出台适用于我国的法律,结合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建立公正合理的初始配额分配制度。对于超额排放的企业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为碳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立法与监督保障。
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完善我国碳交易场所的建设。

③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④我国企业应完善自身碳排放信息的披露,使企业竞争环境更公平公正公开,充分运用好碳交易市场规则,加快节能减排进程,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收益。
⑤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计准则还是一项需要一步步探索的工作,笔者认为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运用于相关业务的核算,如《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认为重点排放企业应将拥有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自用和投资两大类,主要区分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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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新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分析及建议



作者:曾雯
作者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出版物刊名:老区建设页码:65-67页
年卷期:2017年第10期
主题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全国碳市场

摘要:随着人们对全球变暖现象及其带来危害的不断认知,全球变暖问题已经引起了全人类的重视。研究学者的论证大多得出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我国政府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始终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积极制定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行动。从2011年碳交易试点的开放,到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即将开放,我国碳治理正在逐步发展。通过对碳交易试点运行的现状分析,对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的难点及对策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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