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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承诺不泄露接触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有哪些关于涉密人员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密人员管理条例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在网络维护管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和企业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成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各项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 *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密工作将认真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全体员工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负有具体落实保密工作的责任。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教育、管理,并对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通过保密教育,必须自觉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务必做到: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准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六、不准在电信业务、公务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八、不准在公共场所议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九、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十、携带秘密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时,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六条 员工凡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丢失秘密载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将给予泄密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保密委员会
一、*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
保密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二、*保密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日常办公设在党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成 员: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 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精神,逐级签订责任书,把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十条 把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企业商业秘密的维护管理及维护项目,必须做到事前提出要求,事中加强监督核查,事后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凡涉密人员严禁使用无线移动电话谈论涉及国家企业要求保密的内容,严禁使用无线互联功能编辑、传送、处理涉及国家企业需保密的文件、资料。严禁涉密人员丢失和损坏涉及国家企业秘密的纸介文件、图纸、资料、影像、磁盘、光盘等。
第十三条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对涉密人员要进行保密培训,使涉密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企业相关制度要求,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企业秘密的各单位、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不得延误和隐瞒泄密事件。
第五章 保密范围密级及解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集团及北京公司要求保密的所有内容。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发展规划(包括通信发展规划和网络发展规划)及策略,网络结构和分布情况,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策略等。
第十八条 与通信业务发展策略相配套的管线网络规划、投资规模、成本测算及工程档案、图纸、资料等。
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设计(包括总体方案和路由组织)及概预算,项目招投标中的有关评标、选标方案、谈判策略及重大项目合同书内容。
第二十条 通信网络组织,枢纽分布和干线具体路由,通信交换设备、传输设备、终端设备、无线室内覆盖等设备的功能,容量和具体位置,安装及市场占有量等。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的专有技术、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网络结构、工程设计、技术试验结果、关键技术及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人员结构、员工素质、人员信息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如企业高管人员、履历、信息、后备干部情况、考察材料及人事任免事项等),员工职务体系及薪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外事活动中的内部通报及内部规定,未公开的对外通信合作计划、协议、协定、各纪录及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维护工作分析会会议资料及各项数据统计及资金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过程,未审结公布的案情及诉讼情况、检举人、揭发人、控告人、证人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部办公自动化及业务管理系统中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指令、数据库及加密方式。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领导讲话、文件资料、函件、传真电报、会议记录、纪要、档案、简报、规章制度、统计报表等。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及企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等级按文件保密部门要求确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如需要进行变更和提前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并做相应文字记载和解密标志。
企业商业秘密的解密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和企业的利益,由产生秘密的单位确定提前或延期解密,同时要经过上级单位保密部门的同意,并做相应文字记载和解密标志。
第六章 文件资料等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三十条 员工在起草文件时,凡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内容的,均应依照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制作数量,规定发放范围和保管期限。绝密级应编排顺序号。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发出和收到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秘密载体,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编号、清点手续,经管人员要手递手进行传递,并随时掌握其去向。
第三十二条 制发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由主管领导制定的专人在企业内部完成;复制秘密和机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方可复制,其复印件按原件密级管理;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如确需复制,则必须经密级制发单位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的制作应尽可能由业务部门在本企业内部完成。如制作量较大,可在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单位制作,其制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制作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秘密载体过程中所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涉密内容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
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绝密级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如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的,须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摘抄在保密本上,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秘密载体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各单位、各部门留存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其他内设机构及经办人不得长期留存。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对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秘密载体统一进行收缴,按规定整理归档或按有关保密规定集中销毁。
销毁秘密载体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纸介质秘密载体可使用碎纸机进行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要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彻底销毁,确保涉密内容无法还原。
第七章 通信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 秘密载体(如: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的传递必须由机要人员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渠道或其它渠道进行传递。
传递秘密载体的信封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其中,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必须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
缝有韧线的专用信封,并且在封装后,于信封封口及中缝处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第三十七条 凡涉密的信息联系必须使用加密通信设施,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进行传送;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中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系统处理、传递、存储涉密信息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密计算机或企业办公自动化网必须与外界互联网实行物理断开或设置防火墙。通过互联网与外界进行互联时,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禁止将本单位个人、他人或公共IP 地址泄露给外界。
企业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
第三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通过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
第八章 人员、机构变动中的保密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国家和企业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在工作变动和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要主动把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工作笔记、磁盘等移交档案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个人留存的公务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交原工作单位统一处理。
第四十二条 新员工加入企业时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保密条款。
第四十三条 对接触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办理调离、辞职、辞退及离退休手续时,必须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要将个人保管的所有秘密载体(如: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等)交还企业。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单位,应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若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害降到最低水平。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按照*保密管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保密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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