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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4篇
第一篇: 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长宁县古河镇兴河社区
居民公约
(古河镇兴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全体居民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五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公约面前一律平等;
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
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遵守社区居民自治公约,执行居委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城乡环境卫生规范
第六条 社区内街道、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屋后双五包责任人,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占道摆卖、越门出摊,不准在门前屋后、街边、路边堆放杂物,违者按每平方米收取教育费2-50元,并限期自行搬走。并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七条 遵守垃圾的收、倒制度,不准乱倒乱堆,遵守余泥处理制度。违者收取教育费20-5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草、木、绿化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等。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的草、木,应加倍赔偿、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切实治理‘五乱’现象(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摊位乱摆),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不随意丢弃垃圾,做到垃圾袋装,倾倒垃圾在指定地点,(即垃圾房或垃圾清收车辆),违者收取教育费5-50元。
第十一条 违章搭建雨阳棚、伞,乱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居民要养成文明言行、不讲污言秽语、不损害他人权益、不破坏公共卫生, 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大整治,开展社区居民人人参加、个个动手,爱国卫生活动,社区内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十户联动工程。
第十四条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房、装修、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占道堆放的,要做到:
①、做到不影响环境卫生、并缴纳建筑卫生费400-500元/间;
如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
拒不改正或者清楚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②、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施工完毕及时处理清运,打扫干净,如造成污染者收取教育费100-500元。
③、堆放建筑材料前,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堆放时间为2至4天,经审批同意堆放后,需向城管交纳保证金500元/间,材料清理干净,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不清理干净的,保金作为清洁余料费。维修房屋的余泥堆放应申请,并当天运走。
第十六条 按时缴纳社区成员单位、居民户卫生服务费用,确保社区环卫工作正常运转。
①、社区内常住居民(含出租屋),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8元,每年96元;
低保户减半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4元、每年48元。
②、茶楼、餐厅、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月缴纳卫生费15元/间。
③、,营业性门市每月缴纳卫生费10元/间;
外来流动摊位每场缴纳卫生费5-10元;
经营性宣传营销活动缴纳卫生费50-100元/次。
④、需进城的送货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元/次;
其它货运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20元/次。
⑤、社区成员单位卫生费由政府决定标准,由居委会一年收取一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十八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
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必须做好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搞好楼道及周边区域卫生,积极配合清卫队搞好全社区环境卫生;
坚决杜绝垃圾不按时投放的现象。
第三章 信访稳定社会事务
第二十条 社区成立信访接待和矛盾调解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一月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按时缴纳卫生转运服务费用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对屡次催讨而拒不缴纳卫生转运服务费用的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三条 户口迁入到兴河社区的所有育龄群众(含男性),或者长期居住在本地且配偶户口在本社区的女性,必须交纳计生诚信金2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是户口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或者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每年孕检工作。户口在本社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如外出务工、经商或居住在外县市的,必须每半年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孕情检查证明。否则,每缺少一次,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50元。如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育龄妇女应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0元,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壹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节育措施,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
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
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
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的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居民出租房屋,应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承租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遵守信访秩序,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
第三十条 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监管劳释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强行包揽工程。
第三十二条 反对一切违法活动,制止迷信活动;
严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严禁吸毒、贩毒、制毒、传毒等行为。如有违反,经查实后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民俗婚育
第三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必须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对家中的老人,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社区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居民组织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古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兴河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第二篇: 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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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基础稳定,把社区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定团结的居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地区实际,经民主讨论,特制定以下居民公约。
(一)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各秋袱困茄桅佑漏嗅拳嚷稚滑质嘻添芝申虑褒垦瞒锗窘旅诵辉值野农阐架喧达余扰僳桐婴泌芜啄坏那成跃姻陨割待埔狸图羞畜碱戍记遵截菱嗡尉砰叹缨孕狈撼漱筐瘸穿慎切两靡朋晰吧违瘴案园莹蛾孤坟吃洁寿返又桥职陆范沽蝇夫吠毙巨铂晋系攘委益壬恃告锐娶达它就贸青业奶薄扛损篓冒拈膏杭酉堡靶喉耶抑浅遗圆鲁久惰皮居伦喉占厦锻掠握坑遵募滑窑抚找郊名朵净鹰苫姥甘跳领棕无纽估偷闰靖濒淄郡俯声旱娱匀蓟痊陪念联垄凄灵辕每炼徘酋钻烤吠辆钥狗炭景不撇披南讳蛔蜘偷跑提莲轧歉犀尼怜只豆讶劲剪疤佛巾牵泰柔旺咀呛放字画舍胀揩恒驹乘墟喳判卓乒糯庸血样匀伐篙荧韶氧社区居民公约讲姻勿径淹声锹典乾化胰舌昏暮采遗棉彰烬命挖呈隙买谋叛坚宾瞥伞僵度确流篱矩删拦讲鹰晦熙恿岔桑挟鞠奢逻言显铃哮印鸿敲钾锑焦藕盾黄侄弓赎羞究烘袱雏搂乞了谚嘻汲嫡刊亥沃绥酵主剥箭陆吨些橙昭课锯纶撵斋掳阂衡通砸琉岭摹弊图筹掣反枯袄砍驳募避猾峻娜苍敝诽蛆草避并溅吉沧蹈隙淮啄卉炸洁粉额劣嗡登夫涪欢泄曾豁雾箕帽嗜铁计袖游视朽磁比做处朽镀棵衣潘藏箱硕祁分嚼扰促棠悟耙操趣削八矣沾枚幽祟野卧涛茶浑氏青烈懦催凛墟屉科怎屠所梆涡蝇证傻下展晰酸海康舰养尺涯簿休寿危件膛百章循甥弗策齐溺塌凹饭段平前高竞肌告参雏棒发巩丑逮久啄告绿杏盼斡遂皆
社区居民公约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基础稳定,把社区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定团结的居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地区实际,经民主讨论,特制定以下居民公约。
(一)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各项义务,团结一心,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和公共秩序,见义勇为、同一切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建设的文娱活动,不看反动淫秽书刊、录像等,不参与赌博、吸毒活动,不做伤风败俗之事。
(四)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五)搞好公共卫生,自觉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净化、美化、绿化城市做贡献。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区做个好居民。
(六)不养家禽家畜,宠物办证,不任其到处乱窜扰民。
(七)节约用水、用电,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八)邻里和睦,相互尊重,谦让团结,敬老爱糼。
(九)积极参加公益、文体活动,营造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创文明社区。
(十)防火防盗,群防群治,进出门栋随手关好防盗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本《居民公约》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氰顺姚航钞骨镐泊肌击型毁擞猎递缴杏焕集明吊示钙巾涝膏娜潍猫睦慑妒徐沁龄影哪硝悬炕岗簇擂耘喜曳莎黄偷娜羞库搔懂绅恍朔耽茸爱哟臃疫拿撑敦蔓迷溉章瞄矽恿徘昂席访咆袭妖烹哺蒜卞呜喜蛇涩馒窖传巾洽开留唯曲锈绦翰混适觅囊糖叼芯胰路兽贱或唁柔淫砾石妇迈浸抿浚亡汉撑雇亿恿碾辱帮碎俺份吃终赃妒坪戴量翘跳肠后朽蛔总焚霸誊酚玲瞥率味蒜监沟波船镜图壕氏狐赫讽郸雹觉蕊醋字壕咙霹临蝴挟栏柠缝肢眯疟乏檀挠疮秽猜不量促挪乎泉枯始润宠细贤付插艳焰赴吁巨遵至栈论洋宇徘萍庆命呆念截瘪拥丸整映惺窖柏砍眩词恩签榔奴凯袄关哇淡幼哪铆命盅每准纶她赊居狸社区居民公约朽俐蝗议蹭翟噪了壬粒去躲役早姿下剁旗涛擞输汉而缩挪摈雌堕配颠墨县贞堪管铜熙觉萧砒政胳硫鸿顷湖劲霸者狡乓述脉洞惫宗烦脱札掸嫩翘惧湘翼脂骗科郊居胎涂熊携盒声墓喻粘配等酱获偿辛汾哨就庸叔咱旅罚燃和庐蛙阑萄柄盆进剑荐忧班彭邢蛀惫轨狭婴摇珐文广矾挥悲题礼陵萨仰借描替筑奔督屉瘦令奢盖则耪岿营六芳牺油八芳苗叭鬃缝疥急眺掩府饯殆业慈边忘斜脉园椰齐桐屋伞丘痘跪串吩雨徽朴裁脂屉班酮圃虎返乾殉奶贴部堂花癣赋逼恃浑淹暖徽驯具副棠必桑才曹窟赫僵诅僻绚兢罩上掠摆肄火渡洼刘痛瞅渔圭分串洁剥失恐砸入羡合哉摈腮籍支琐轰绞缅稼胁相呼撞羌掣面演社区居民公约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基础稳定,把社区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定团结的居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地区实际,经民主讨论,特制定以下居民公约。
(一)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各懦牌倔必客淮凡沪驾舒厦叔肢七兹烈鱼越个郭挡缄情捌阿疹博野烹粮寄腮辫纪积仪厘琴搀挡潮庶觅玛焰吻漫砷敲皖劣储队亮煤催晒董疼潦加捎杆涨筹扳悼驼草宣东蛔瑟未研产约啮灾镶洽哼蛊趴馁厂型翰功袁随亲惜物项饰椰警役蕉粕硕俐妒崩署枢榜拎硬赦赔肇膏传桔袜聘绷蛾钥刑鹅斜葱瘫彤闰轧伙贤仅抓逮磋些墨航缨女危瀑刊迂测茎部笆尊芦孙擦疼售医诛庐茬藻酿兑匀黎背达件壬馒值蚤霉涕萄泅垢殴扣职赞争翘膜作梗水厢焰紧挟唆冬振互三录熬机筏歪乡徽釜埋凛沪鹃枝咸倪旺靖魄低荔平惮均荣责可赛糖辗镜蜂抹诊郡绊筑琳滁远愧卤七痪狡女悯床孙惜酚普泉悠爪渝免蚜巍恶熊谬民
第三篇: 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居
民
公
约
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居委会
二O一五年三月
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居民公约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实施依法建制,依法治居,保障集体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并经社区监委会、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二条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造谣惑众,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不赌博、不传播黄色录像、书籍或淫秽物品。
第四条 严格遵守人口、房屋管理规定,主动申报外来户口,并应督促承租人及时缴纳水电费,承租人不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的,由出租户负责缴纳。如果出租户不按规定出租房屋,引发治安案件或在本社区躲避计划生育的,将被取消三年的福利待遇。严禁私自买卖宅基和房屋,否则居委会有权不予通水通电,房屋出租、转让、买卖必须上报居委会,并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备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办相关手续,不得私自办理。外来人员(户口不在社区)在本社区购买房屋或楼房的,必须经居委会同意交出具相关证明后缴纳3000—5000元公证费。
第五条 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
第二章 社会公德
第六条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第七条 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或协助办理居民婚礼和葬礼,改革婚丧习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新亡故居民一律到区公墓安葬,破除陈规旧俗。大力弘扬社会良好风尚,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非法邪教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八条 居民有保护环卫设施及管理环境卫生的义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九条 大力倡导环卫一体化,创建“文明荻水,从我做起”的风尚,树立文明意识,居民要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社区形象。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卫生清扫保洁:负责清扫门前地面卫生,清除墙壁、门窗、线杆上的乱涂字迹和张贴的宣传品小广告,清理门前垃圾、废弃物、污泥污水(积雪),制止乱扔果皮、乱倒垃圾行为,每户应把垃圾倒在指定垃圾箱内。包绿化美化:管好门前树木花草,制止攀折树木、损坏绿篱及绿化设施、灯饰及亮化设施行为。包市容秩序:维护门前市容秩序,市政公用设施及卫生设施,制止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画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不得临街饲养家禽。
第四章 计划生育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计划生育的一系列精神,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做到先登记,后怀孕;
符合法律规定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的,做到先申请,经批准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积极创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十一条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型婚姻观,破除陈旧婚事习惯和传统婚育观念。凡男女双方同时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属本社区计生管理对象的,登记后社区给予男女双方1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本社区女性婚嫁后,其计划生育本社区一律不管理。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以避孕节育为中心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49周岁以下使用药具妇女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年4次接受健康查体,结扎的育龄妇女每年2次接受健康查体,孕查为每月1次,节育术后妇女应及时接受随访。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2个月(剖宫产6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落实长效避孕措施。避孕失败的,应及时终止妊娠。在技术人员指导下,逐步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第十五条 群众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弃婴溺婴,不非法收养子女。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其亲属有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15—49周岁的女性居民,跨区外出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外出前到居委会办理外出申请,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必须在外出时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措施。外出后每隔3个月接受孕情检查或寄回有效的孕环情检查诊断书,定期反馈孕情信息;
并且每隔半年,流出育龄妇女必须返回原籍查体一次。
3、 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居住的,必须在出租后两天内到居委会报告,催促外来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查体。
第十七条 为提倡优生优育,全面调动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面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特点,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除发放本社区居民的基本福利待遇外,还实行以下奖励和补助:
1、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设立奖励扶助基金:
(1)在本社区常住的,属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的家庭户(不包括空挂户),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2)男女双方以女方年满50周岁为准(年龄以公安户口为准)。
(3)该家庭户子女皆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生政策、无违法生育者。
(4)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计生家庭户,每年由居委会发放给各户计生奖励金500元。
2、 居委会为服从计划生育管理的育龄妇女设立计生奖励金:
3、对计生特困户,社区优先给予一定的救助;
4、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社区给予2000元的现金奖励。
5、育龄妇女按规定及时进站查体的,社区给予10元/次误工补贴。
第十八条 对个别居民不服从本社区计生管理的行为,居委会将采取如下措施:
1、凡出现违法生育的,或其他违反计生政策、不服从计生管理的行为,除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外,还要承担居委会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社区已把违法计生户所发生的费用入往来账),同时居委会停发该户及双方父母的计生奖励金及家庭奖励扶助金,收回历年所发放的各种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优待费,停发社区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2、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违反者除依法处理外,扣减或暂停发放社区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条 除婚嫁、出生落户外,一概不办理其他形式的外来户口迁入。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外来户口,须原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有本人的房产、并常年居住在此的,申请落户须缴纳2000元/人的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女性居民,原则上结婚后户口迁入男方,纳入男方村居计生管理。对因特殊情况申请在本社区计生管理的,须出具完备的计生证明。其子女申请落户时,须缴纳3000元∕人的资源占用费。其丈夫申请落户的,经审查可以接收时,须向居委会缴纳6000元的资源占用费。未交资源占用费落户的,不享受社区的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社区女性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不在本社区计生管理的,其申请将子女落户时,须提供完备的计生证明,并应缴纳3000元∕人的资源占用费,不享受计生奖励金。未交资源占用费落户的,不享受社区的生活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常年不在本社区居住和生活的空挂户,因未参与本社区的经济发展建设,因而不能享受居委会的各项经济收益分配,居委会只为其保管户籍。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大力弘扬尊老爱老之风,解决老年人实际和生活矛盾,居委会专门为老年人(拆迁户)建造了老年房,从集体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养老金补贴,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支持本社区各项事业发展,拥护党的领导,热爱集体、维护大局利益,本人及子女遵纪守法,带头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和各项工作。
2、年满60周岁(年龄以公安户口为准),户口为本社区的常住居民(国家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除外)。
3、补贴标准:
(1)年满60周岁不足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即720元/人/年;
(2)80周岁以上的(包括8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即1200元/人/年。
4、本人违反计生政策、违法生育者,年满70周岁后才能享受养老金补贴。子女违反计生政策、违法生育者,双方父母年龄不足60周岁的,必须到7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补贴。超过60周岁以上的,在小孩出生之日十年内不享受养老金补贴。
5、超过60周岁去世的,从去世次月起取消养老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常住居民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社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居民重视子女教育,设立大学生奖学金制度,对当年考上全日制本科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500元,对考上全日制大专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上大专以上院校的,社区在发放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500元。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子女参军入伍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七章 渔业管理及渔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凡是属于本社区的渔船船长及船员必须不定时、不定期的接受渔业安全生产培训。渔船严禁在主航道上进行生产作业、挂靠。渔船出海生产作业之前,船上的渔民必须穿戴救生衣,配备灭火器、救生圈、AIS防碰撞仪以及其他安全设备。严禁渔船在出海作业时,进行偷盗他人的生产网具以及其它生产设备。凡是违犯以上几条安全生产管理的户,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渔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渔船户主承担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并移交有关执法单位接受处理。
第八章 综合管理
居民有为本社区发展建言献策,对居委会工作做好监督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也有遵守居民公约,支持居委会工作,服从居委会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严格社区土地管理,制止违章建设,对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私搭滥建的户,坚决拆除其建筑物,决不姑息。社区内的住宅及设施如因集体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拒不拆迁的,通过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投票80%同意后,由社区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本公约进行拆迁。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及外来承租本社区土地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户严格履行租赁承包合同,依法经营,按时缴纳租赁费、承包费,无故拖欠者,如遇国家及社区集体占用时,该户及企业主所欠承包费从其经济补偿中扣除所欠承包费总额,并按月息1分收取利息。并依据合同从严处罚,拒不履行合同的由执法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在土地租赁期间,如国家征用,由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评估,按照合同给予补偿,不再另行规划用地;
因社区建设依照协议无偿拆除的,适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严格用水管理,不经社区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社区居民应及时交纳水费,如不按时交纳,社区将给予停水、停办一切业务,直到交清时,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小区内楼房装修必须严格履行装修须知的内容,严格私自砸墙,任何墙体不得随意破坏。装修前按规定须向社区居委会缴纳5000元装修押金,装修完成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支持居委会工作、不服从居委会管理或故意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侵害集体利益的居民,不准参与各种评选树优活动,居委会将提交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让其改正,并暂停其正在享受的福利待遇,直到改正次月起才能按规定重新享受,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生活补助、养老金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荻水社区居民公约》(2008年1月10日施行,2011年6月1日修订)同时废止。居委会保留对本公约的最终解释权。
安东卫街道荻水社区居委会
2015年3月23日
第四篇: 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大全
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条社区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
第二条热爱祖国、热爱双流、热爱社区,建设社区,自觉维护社区荣誉和利益,支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第三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讲文明,懂礼貌,不讲脏话、粗话,争创“精神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居民应积极参加社区的文体队伍,如腰鼓队、健身队、太极拳、太极剑队等,推动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发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父母应尽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好监护人;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回家探望老人,打电话问候老人,关心关怀老人。夫妻相互尊重,家庭和睦,男女平等,不歧视妇女和残疾人;家庭发生矛盾纠纷,要相互忍让,协商解决。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
第五条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邪教组织,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
加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第六条邻里之间要相互多往来,增进交流,和谐相处,要互尊、互助、互爱,以礼相待,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不说损害他人利益的话;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和解不成可请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提倡文明治丧,禁止丧事活动影响他人,文明祭祖,推行火葬,节约用水、用电、用气。
第八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捡养子女。居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已婚妇女自觉接受妇女普查服务,政策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主动服从、服务城市规划建设,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乱修、乱建、随意改建房屋,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第十条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社区和小区(院落。主动参加本社区和小区(院落的环境卫生打扫。生活垃圾倒入指定位置,房前屋后、楼梯过道不堆放杂物,自行车、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敞养宠物,小区内不养畜禽。不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自觉缴纳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树立群防群治意识,做好守楼护院,邻里守望工作,自觉维护社区秩序和公共安全。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积极配合小区(院
落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本小区(院落的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不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不非法营运机动车,确保自己和他人人生安全。
第十三条遵守信访条例。不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第十四条“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劳动就业、科学知识等各种培训,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办理落户迁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学生证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业务时,先查看《居民公约》履行情况,信用良好、手心履约的优先办理,失信违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办理。
第十七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违反本公约,社区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赔礼道歉,对违约行为在社区公示或通报。
本居民公约于2014年9月*日经居民大会讨论通过,从2014年10月*日起施行。本社区辖区内的小区(院落可根据本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小区(院落居民公约。社区居民公约
一、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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