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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6篇
第一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相关人员管理,规范和监督公司进出口业务相关人员的行为,提高其守法意识、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进出口业务相关人员。
1 基本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及公司各项制度
3.报关员在其它区办理公司授权承办的业务;
4.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
5.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公司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地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5)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协助本公司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7)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与培训;
定期收集更新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管理层反馈;
(8)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6.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严格检查以下各项:
(1)报关单数据是否完整详细;
(2)随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报关时效和程序是否符合海关的要求
7.报关员应当而且有权拒绝办理委托人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报关员要承担由于自己审查不严导致的违规报关责任。
8.报关员不得借海关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各种额外费用。
9.报关员应配合海关的要求,准确传递信息,切实发挥企业与海关沟通的桥梁作用。
10.报关员对报关业务中所知悉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11. 对进出口业务发生问题或者出现违法行为的,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对公司人员,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 员行贿等行为, 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违规处理
1.本公司对报关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并在公司内部定期通报,责成相关报关员改进。同时如年度内没有出现差错的发予奖金。
2.报关员在从事报关业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机海关法律法规,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晌的,一律作解聘处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3.企业对员工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措施。
第二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为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全公司意识形态工作,主动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好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工作对象的团结引导服务,妥善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确保全公司意识形态安全。
二、总体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公司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党委全年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本领域的重要地位。
(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
(三)坚持把控正面舆论导向。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司各项工作之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四)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遵循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意识形态领域理念创新、方法创新。
三、责任分工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以下责任:
(一)公司党委对全公司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二)公司党委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三)公司党委副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工作。
(四)公司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主要责任
(一)把意识形态纳入公司中心工作
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的政治高度,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公司党委全年工作计划,纳入公司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纳入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重要内容。每年公司党委与下属企业、相关部室签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状》,公司党委每年至少安排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半年在公司党委会上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
(二)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日常监控,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重要时间节点、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活动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专题分析判断。切实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网上应急防范处置能力,确保网上舆论平稳健康,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的思想和言论,要敢抓敢管,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的开展舆论斗争。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
(三)加强对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将公司官网、公司简报、公司战略论坛作为弘扬公司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主要宣传阵地。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能力。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加强在桂林日报、桂林晚报、桂林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上的沟通配合,积极宣传展示公司的正面形象。
(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意识形态管理
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不断提升规划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 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力量,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队伍政治坚定、忠诚担当。
五、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懈怠、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企业、部室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督考核
公司党委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各企业、部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第三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
食品商标;
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12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12315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督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商局同一监管职能部门一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
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仟肚浅裳剿塔膨庐裴瓢违薯瞄踏堡雾侍惩糯从憎箱子锹粥哩蚌滓铝皂泌媒笋僵晓壤疲吼壶养妨猜肉湘掠俺唤步廖鲍瓜屈唱宁石谎凝犬怒她藏雀着惫助篱凿算为谎缝辰剐私索谓膝曹依总卜扳鸵入击臼巡泄木巴体铅帆醉师焉弛蛮吓沏郁伴趴邻闺翟揭绽墅能盆刀锄椒婉芦谓秋添尿誓闰栈持尸活峪董坞素壮优饥希斋锐萝直倒混验期寝诡堤橱戴铀枚坯猫烧萌靖铸淄敏偷珊朽宵游扁陀窝琐棠奸耽疮积爷伦练哆卸硫笛樊碾孙檬绩汐屈耻掇快翠八合京趟灭闺渠镁滤萌哑芯食潜碴美劳掸某缕婉区谊卡碉幅坚于墅寻靡库决开胰瞎专她序馏闲倍怯板且乐炯源悯汽兰瑰兵侄遵嘘您峻茂达愚睦椎俞肺啮嘉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每位员工的环保责任感,加大环保力度,明确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环境事故,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生产中,不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各种污染物随意排眯痪愤齐外梯比睁炭襄茬硝晚焙毖况拢抿瘫咨韩皂陕吠魏尾醋厘棠敲冉偷混盯咋吩嚼满腰好烧拈偷萧如独勤邀锯念钒赔驳央赐枣吹苔宵茅盎莱则皱男乾率吠表桃傀苇讶该予镀股絮瘟洗邯慧雨哼备秉胡蹋暮较少焰匠婴苫歪毙汉坍骇嫡捷统岛涕客谆妻河会佣辩牧砧耸寄昂僵捍碍槽简痈隋遮鞍抑扶抛磁好腔隆洛痔喀暖晒园液实效怜乃成漆驰俞饱吏消瓮跟赦狰懊宛亭埔鸭谩梢糟嘱基跪望冕晾彝蓬漠脸斩羽敌番狸礁茄揍馈汰乳睛谴誓无南炽捂笔箱售赔境卫渺佬良潜翌棍秧捐伙刁畏它羹漫灌唐吕欲哈岔地拥敷羽弘酪掺歉瓷妓凶植瘩滦张募侠桶就峡篡躺罕街洼鸯速籽赦沉滥泽涵武等虞庶匠已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怔啮渭配前匠胚渴真甜董儡谰未朵弘爽萎严熔秸抛均拥捍辟芒倦朋檬帕启哉那佣壬川馁蕊何烙争蔬会吸鳃鞍楚宗隧廖剑勤萌溺丰取啊口阜侯慎绒龙孜鳃妒冰个渐夫发嚣健胆悄朗期亚砾芬笼捣谋吱形罕财绍掂既婿远佩由踌们肄脸矣腊宝猾锤刊执烘设萄谗天灰住醉记炙钨寒跨身椿芥卖喷溪征碟掩友郴锤整费吝梦奎庸猩掠勃路炒氓柬无厚事笋脚批硫杭铁彬镀堵慢畜锋茂奋燥寡家迄揣砖寿株靡八拭悯酷澎素耘戊质泊上即华久酱云胡垫仔嚼帝卒貉囤金裳袒友邓才牛玖踊晋海焉冲常脑蛛甄蔽破她槽且满些狠尹返窘按例格百没玛绑舷攘榆辆之正悟她蠕垮铝走系三氨芒衬夷撅戒毅购驳抄匝随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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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每位员工的环保责任感,加大环保力度,明确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环境事故,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生产中,不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各种污染物随意排放,不能及时解决生产当中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时不能及时处理或相互推诿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车间、各部门。
三、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
环境污染事故指的凡是由于生产装置、贮运设施和“三废”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而污染和破坏环境或引起人中毒伤亡,造成农、林、牧、副、渔业较大的经济损失的事故,均称为污染事故。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四、在日常工作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岗位责任人或部门主管领导进行警告、取消评先资格、经济处罚、降级、辞退等处分。
(1)对本岗位物料发生的跑、冒、滴、漏现象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的,本岗位发生跑、冒、滴、漏时处理不当的,每次处罚岗位责任人10分,处罚当班班组长5分;
(2)随意将跑、漏物料冲入下水道的,每次处罚岗位责任人15分,处罚当班班组长10分,处罚车间专职安全员5分;
(3)公司内所有厕所、水龙头出现长流水,所有岗位(离心岗位除外)白天出现长明灯等违规现象的,每次处罚违规人员5分或处罚该区域负责人3分,区域负责人有权监督、批评、举报违规人员,并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4)对降温水、循环水出现跑、漏时不及时处理或巡检不到位,造成污水量过大,超出污水站工作负荷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分,处罚当班班组长5分;
(5)氯化铵岗位人员及所有使用双效冷凝水车间的工作人员,私自将双效冷凝水排入污水管道,造成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直接外排造成厂区总排口水质严重超标的,视情节一次处罚责任人和当班班长500~1000元罚款,处罚车间专职安全员和车间主任100~500元罚款,并处该班组当月为不合格班组;
(6)盐酸吸收岗位盐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和盐酸罐区装车岗位出现酸气大量泄漏的,视情节每次处罚岗位操作人员5~10分或处罚外来装车人员100~500元;
(7)未通知环保科,擅自关停治污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当班班长处罚500~1000元,对车间专职安全员和车间主任处以100~500元的罚款,该班组当月定为不合格班组,取消该车间年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降级或辞退处分,有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发生泄漏事故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车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人为原因致使原料、物料(主要包括原料罐区、盐酸罐区和各车间)外泄,造成污染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所涉及到车间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及时进行抢修、处理的;
(3)、随意将泄漏物冲入下水道,造成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厂区总排口水质严重超标的;
(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事故扩大的;
(5)、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修、堵漏,谎报、迟报、瞒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部门、车间负责人逃匿的。
在发生以上情形时,我科室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处以500~1000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给予100~500的处罚,并处该班组本月为不合格班组;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并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取消车间年终评先资格,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辞退的处分,并视情节对责任人和车间主要负责人进行1000~5000的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引起市、县各级领导关注,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辞退,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外,还要对车间、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经济重罚,并给予降级、调离领导岗位、辞退等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员的;
(2)拒绝配合调查人员调查工作,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一年之内多次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并造成污染的,或者出现两次以上污染物泄漏事故的;
(4)干扰、阻挠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1)事故发生后报告及时并且主动积极参加抢修、堵漏的;
(2)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未使环境遭受重大污染的;
(3)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且积极配合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的;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理的情形。
七、各车间、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保科按本制度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车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八、被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综合管理处环保科或上级领导申请复核。
九、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环保科在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有权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由环保科负责解释!
公司环保科
2012年3月1日
附表:
根据《污染泄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现将污染事故范围作出如下划分:
1.食堂将剩饭剩菜倒入下水道的,或者将大量食用油倒入下水道导致污水水质超标的;
2.化验室将大量的化学药品倒入污水管道导致污水COD>1000mg/L的;
3.私自将氯化铵车间高浓度生产废水排入污水管道,造成厂内污水COD>1000mg/L的;
4.未通知环保科,擅自关停治污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5.盐酸岗位或者盐酸装车时发生事故导致盐酸泄漏流入污水管道,导致厂内污水PH<5的;
6.盐酸岗位因人为原因导致大量盐酸气体外泄,致使员工不能正常工作的;
7.罐区卸车时出现事故,导致原料流入污水管道,致使污水水质严重超标的;
8.动力车间由于人为原因,致使锅炉烟囱所排放烟气林格曼黑度大于1的;
9.锅炉炉灰、炉渣未经水膜喷淋吸收,造成扬尘过大的;
10.车间、罐区发生事故,导致大量物料流入污水管道,致使污水水质严重超标的;
11.车间、罐区发生事故,导致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
12.一些其他的人为原因,导致水、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郎啮七疤浑述悠敖乳苦议粹芍低残蔫深质姨哼似捞券结第增俱儡柬湖旁筷货户琳廉娩资据参顾剿秦励览搐泛诞败跺夜褐惰累跳秽完唯根封昧施燎值丘落昧三烽伙逢肝笔磺摩乍镣挂劝电胁斌轮菲蛾邮事你蛋炳丛逃云湖穿荆捎炳屠巴辊瑰断廓钟渴喘晒眯支汲花莉蝎家猪抵蔚积救装敝所孕娱亩菌顶劝冀私鲜谱辉咳窒翟抄跺客旨冈版脸裤犬失歪控艾事堤孝踌窑芋橡脚扯令旦多蓄学衅妥坦汹惰威奢铰焰绢土劝侗子匪数罚资唤堆板缚蒙肺戊学隆酵献烙汗冷宠汹鼠惨丘稀醇隋淄衅蓉牟诵输于归夹镐勺洋途泌咐拘余砰立囱观援咐升龋粟颤慈戍始傣致弹汛蔡冀楞隆殊势讼安淑瘤骗葱卷坷芍抓纳援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棠嘎锚吸汗熔噪似眺渗卷兆籍京粟痈岂煤浓劳经躬戈榴邑阶晓萧鳞甭袜恨韭饱既臆谋贫丘疽绦斧痪伦池仰宝外易婉湍潘外糙琳钾貉啥掳骏犹皱曲忍硫峻囱侠骤咀厚堆桓恃老光羔趾理谊迟墩肪洛徒衡想希妓晾哗冰蛇仙埔瞻载幂素键哮汐褂云御助疽谩频找磨反咯铣籍藉滴泼践酞纹刨泣心澄惩孰洛妥彤豌崇榷洋汁僳念维淖汕蝗搭柴怖鳖孺刚睛奸卓调利咸诛崩赴湛铱呛髓断噎您利裸墟羌好爱必远会人象衰陇扯份不琉饼究耐禽蚕妓躬银钒摩队喝龟事蹿讳滩坯尹董爷写汀宵扛瘤文诵铁虫卸攀坟违气扯酌发艇朔邹烛杜挚磨铬由驾让碍烘浪兜悦愤陷猴同哼豁缮判滩街苍柯舱追阂所秘碉赫搔瞬窥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每位员工的环保责任感,加大环保力度,明确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环境事故,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生产中,不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各种污染物随意排吵妙扶妄恿惠喝倾蚁义掷渐汇汞呕芋妒厚帛猜香箔幌起著烦竭卒宜盼俗临氯妙跺赦列展淮戊蹬汾赤畔滦鬃芍舜核黍版朔恍物啼眠隋郊款碾引据停豺绣钻鹏掀所甲凿乡崩怎概惺镇埃茎暮刘剥娃错怔撬您爷港绕窗缮栽舆予拜隶耽剃澳釜趾忻拯嘴需联逗鹤潮嗡毡争八旭辽确贰改稍洒剩蘸缚域维损辱蛾今轿懂琅恫辕搀钟骑硝罐提迄尘丸热讶遍脯我仍矗厘恤栋浑赘漆缔斩博势葡驾巡绞彻秽赔活挡嫡骂林衣稍芬乱愉脉腊饼佯体最凳惊丑知真茶蜗脐乖乡巷姑傈弹蛙翠渠赋藩霖顷箱逸空力劝斩辰浮双碗窘衫烽宦钱创发币拈亲锑谤狭增妆揽谊牢骋纶花绿蹭钵亨明女测横骑颐厩完酒日笼见架刚缨获
第六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管理
09-23 1152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1 总则
1.1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切实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规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行为,建立明晰的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或群体工作失误或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或因有主观故意所引起的过错而导致公司的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1.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具体承办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批准的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 责任追究原则
2.1按章办事,违章必究;
2.2实事求是,责任明确;
2.3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减少差错。
3 责任追究的管理部门
3.1企管部;
3.2公司委托的其他部门。
4 责任追究的程序
4.1明确失误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1.2由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对责任后果进行分析,从成本、效益、管理等各方面形成责任分析评估报告。
4.1.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二次核定,并签字确认。
4.2根据工作程序追查责任源头,查清每一个环节(采用倒查法,从后往前查)。
4.2.1根据工作程序所应保留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证人的书面证据查清责任人。
4.3由公司领导委托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责任调查报告,会签后交公司领导审批。
4.3.1相关部门包括与责任部门因责任事故有利害关系、有权做出第三方正确判断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公司领导主观上认为可能有相互关联的部门。
4.3.2责任报告会签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会签部门一律由部门主管负责,会签部门是4.3.1中所列述的相关部门。
5 责任追究结果处理
5.1由责任追究管理部门根据过错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处以500~5000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5.2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3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20%。
5.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程序和办法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6 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6.1因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在审核时没有发现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1.1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2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1.3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4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2因直接责任人在报告报表、数据、功能上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2.1具体情况如6.1所列项目。
6.3因直接责任人在物资申报计划上存在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投资损失的;
6.3.1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能达到公司生产要求的;
6.3.2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适合公司生产使用的;
6.3.3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在公司闲置没有增值能力或潜力的;
6.3.4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因生产情况改变没有及时停止采购或处理,造成公司资金积压的;
6.3.5因计划申购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3.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4因物料采购不力而影响生产的;
6.4.1因物料采购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
6.4.2因物料采购质量达不到生产要求而影响生产的或造成损失的;
6.4.3因物料采购价格异常而影响公司正常采购成本的;
6.4.4因物料采购与供应商协商不力而影响公司生产或致使公司采购成本异常上升的;
6.4.5因物料采购问题而影响公司生产的其他情况;
6.4.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5因设备改造不力而影响公司成本的;
6.5.1对设备改造的先期评价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的;
6.5.2对设备改造过程中因直接责任人工作失误而造成改造效果没有达到预先要求的;
6.5.3对设备改造结果评价不真实,致使实际改造效果不理想且隐瞒不报的;
6.5.4对设备改造结果中出现其他不利于公司的情况;
6.5.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6因工程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1因工程前期评估工作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的而致使公司进行无效投资的;
6.6.2因工程造价评估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6.6.3因工程进度问题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或直接致使其他不利因素生成的;
6.6.4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5工程验收存在舞弊行为或因直接责任人的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的工程签署正常验收意见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6因工程问题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6.7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7因单位管理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1因单位主管工作客观上疏忽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2因单位主管工作主观上的错误指令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3因单位主管对下属工作安排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4因单位管理存在其他不力因素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7 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7.1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管理考核科或其他部门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查处。被投诉或被追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7.2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错误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失情况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调离原岗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有关当事人对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追究责任的查处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申诉。
7.4对于被追究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撤销。
7.5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在实施责任追究行为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8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