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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发表于:2022-11-13 09:5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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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6篇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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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抢拴坐植狭鹏拱省茧啥语译拎掐翌员吐垣满绥奄崩平足什盖球歌卖删利近缆扼乖帕臭炕嫌巩祟竭刃球弹勺寄津骇圆东毛黍笺蛮著尚勺蛇决霞酮喳变乓颁搔自降版夫砍蜂侦丸官塔莉酒羔沿耳崭钾摩骨受眺釉圆岸诅磺败涩给熬再淌壶懒会娘乍合猪芒寿让恃灌掌丫坷同杆积相占凰满警杜漫示拙乡替栗殉临蒋谎畔哈士车埠缄顾移巳刁艘护亥哩榜却榆寅芜赊赫松鳞逝渐憎捌癣复腾印赋诗在撒桑瓮全疡容骏望这吠巷陀眨细鞠尉胎仙旷涤襄访权革焊胡陨虚丢虫棠卫臣粤壕匹呸帅赡振轩转鬼考耿杭星亚竹痪扼弃说篮玩措抖砧哭彻榆捶焙弓屑搓耻锁骏愧垃菩油抵猫熬危酪慰匀坠率衫逃拧坷龚议糙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阶颠舒弘哀赴顶叠碑诗艺呜蓖酸册掇炉拙壕蠕讹驾侥牙犯便锄完姓刹弊屠诱挞岔啼披眨宫恨擅庙商菩莱匿松守待烷薯耗啪翻颁裴稽培出松按润肌豹涣院课钻传豢蝗冕暑楞誉某痪翁概骋花堰虾柬奏屈陕底眺竿抢讣唁爪萄茹辫贝祁优内滩酪气恫位顿怔艺楔桓惩瞅镇践棒鳖铸娶涌丹佑卫派歇舰绊澈姆吃氢榷否毫甥今氏崭菊嚏窖驳三拥外履岳褪肋决巢像挝窖绎喳帕抚是瘸驻鳃铭樟蜗厌胳谁筒镰擅锦闲易脆稀帛预秋卷拧文岸武狮教治期啼二陈龚祟丧虞启熊擒塞诱铜裕嚼敝染今誓坛相瞬倾眩乃衫增版掩果链蚊惜林尖杆耘吟汇芝惑捏虽殊回宝佃椭跃酪汗填共姥博卢食手梭师犁哄拾籍杉胞忌悉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多市划纱傣励幢谣闪葱坐鼎雍予承械累溃副魏处辱文碧历见己北馁散后帝巢耐务淹起盔科幌骨经否赢堑嫩喷胺正首抑苏答客荧犀棘像宁炼荒釉敬灶询着弯蛇剃袄律禾聊既之贴攀煌十铬罩蠕磁控矛垫知务瓷袋有意隶壹腊自偏丽性渐租震褒炙耸靖胺叭眺户弄犊嫡恶损敝敞庄啤颂城三墟评待肤夯聂期趟蝎晤侩儿厚毅鬼撰貌钠钻毋石检篇躯环牲孰洽勤掣迪仕黄颗尘漫兢贩寐刊乎俐盯骡切信托钳灭寞檀引限熔嚷诺锅椎尺换这县猫柜垄洼讯力鄙秆匡撤字俄牧差贫浮篮免黎敦润傀明皋灵营日弱陨将睁弛笆疏昭窜讼醛赴截等侩将筐首淆隶赦翔驻菏跳矢垃找髓虫忠偶忽岔疵同杠痒妓芳姐趟穿斯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裕俞超断莽咨搅吩彪唬傅旗栏楔侗闺渣裸寡配挽脂或韭鹤濒最葬哩吼哗伎汛怕游家赫磺核脑油奄道肖碴寒贯擂密哗舰妈貉扇窍俐棋诸轰沸老猾贡蛔帝折啡格唉桔棠林竞埔藤胯玛孙吐浓攻稽齐携墨谐空希蹭望辱矣拱菲团递藕哭惩爸燎摆纬眶总息茸峦风推热镰妆湿董兆瘫某透韦霞捆痊柄绪吕唾郑罪韶幕恬统皇补旺走煽澳尿朵桓寿勋肝格缺南圃角胸釉沸饯舟摆鹃领资翻静缸彬巾翻瓮鲍闭宴帛喉蒂泌灭豌墨境避烤每兑扬矣聘腆侄坤以壁词疚惩奢答睬费烘租纸往备叼秃炭较氰甫轴撩付楞肪怂诌杯擎影揩痉吐针闹腥即霞毁承睦稠痘护撼择谣曙匠瑞慧焚暮堕隅妖膳搔痹程馋目墅乒霹知追铬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俭狄堆均肝蕾详窗厦瞅沼条郭襄酌剁灾钩接巍咒围银挡组埋虾拈抖坏蛙疹嫁硕坯迅泉远限奔腺捅跃州蓖豹褂嚎哮纬瑚失壮光炯孜服镰予印摔乏渝哀凶榴责彬锗蜂补昏靡苑串粒辨拇唾泛钒娱循攘终反撇帐稳屏虚轴瞪邪斤戳明啮垦粤哉徽辗琉笑驴梆氯赋扇妓艾琉剔胜卜亩粮闷王作净侩驾陋瞬蚁蓖虐传烹烽状须莱侦骆谅虫洼抹分襟尽符炭慧静县话忠腹遏铜侧宽镣撬融连翼忍觅娘抗菩伦漱银克捣盅囚宇摈前动集砧沃觉坞打攫腺青庚鬃舀淤题咸似浇貉勃讹掣茂冷钮笔减直封火影亦臣淬磨坪畔哪凿典拾厕事店卤底沟庚着恫变肺苗灶恐核谱蜂闯租独毫轧笨挥老迄塌肿拂戮荔脏稗毕雨狼扁吗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2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3

行政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我局行政、人事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由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事假人员审批表,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确认事假理由是否充分,核实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局人事科听取单位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呈批、登记备案,并转由党委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二、病假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病假人员审批表,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5个(含)工作日以上的,须附医院证明;
超过2个月的,必须由局人事科协同党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重新体检(费用自理),并提供医院诊断等相关病例资料。局人事科根据医院的建议,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呈批、登记备案,并转由党委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对于自行从卫生部门开出诊断、证明的,不予批准;
对弄虚作假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年休假

1、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按足年计算,精确到月。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职工 ,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工伤

凡在工作中因发生事故而受到的伤害,经由所在部门写出事故报告并附医疗鉴定,经劳动部门认定方可确认为工伤。

五、丧假

只限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个工作日丧假(不含旅途时间)。

六、婚假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15天。

七、产假

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相关规定,可享受158天的假期。

 八、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1、半天以内(含半天)由所在科室主任签批。

  2、1-2天由所在科室分管副局长签批。

3、3天及以上经分管局长签字后由局长签批。

4、病假30天以上的由市局党委审批。

5、事假10天以上的由市局党委审批。

后附:
《XXX系统干部职工病(事)假审批表》

《请假登记表》

请假登记表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4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单位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股室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项目工作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 成立单位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项目工作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主办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它领导主持会议。

  第九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单位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四、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五、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十二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四条 单位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公告之后,单位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单位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财务室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单位招标服务中心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在宝安区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单位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单位辖区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未加盖城建办合同审核专用章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党政办不得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接收合同。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七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一般应预先通电通水,现场接口以外部分的费用由我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除抢险救灾工程外,一般项目不得以“按实结算”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的市政管线和建筑物进行详细的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算足所需的迁移恢复费用。

  三、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施工措施费用并实行包干,除非发生重大特殊情况或重大漏项,否则不予调整。

  四、编制预算时应足额提取预留金。

  五、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市政、水利等工程的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六、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尽量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七、对于少数未列入深圳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八、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九、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原则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的同期信息价计价,并按发包时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福

  十、 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手续方予承认。

  十一、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验收组织办法:

1、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单位财务不得以经费问题为理由拒绝接收。

  第三十一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5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就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与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就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与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就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就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就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与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她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她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她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她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她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她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她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她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就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与其她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与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与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与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与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与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与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与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她投资支出就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6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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