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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

发表于:2022-11-13 10: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4篇

第1篇: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

一 夏商朝政治制度

1.禹死启继,政治权力由“传贤”演化为“传子”,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家天下”取代“公天下”。

2.奴隶制国家机器形成.

3.宗族关系为基本的政治关系。

4.初步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

如何看待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王位世袭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分封制

1.目的: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

2.对象:王族、功臣、先代贵族;

3.内容: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

4.权利:世袭的统治权(职位世袭、对卿大夫再分封、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

5.义务:服从周王命令、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三大义务:政治、经济、军事)

6.特点:

嫡长子继承制;
层层分封,等级森严;
周天子具有至尊权威;
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7.主要封国

齐鲁燕卫宋晋等。

8.评价

⑴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西周时):

①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管辖,巩固了王权;

②扩大了统治区域,开发了边远地区

③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一般的政治格局;

④西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⑵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东周时):

①受封诸侯,在自己领地内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②西周后期,随着周王室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出现诸侯割据混战的局面,而战争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9.崩溃

(1)时间:西周后期

(2)原因:①主要原因: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上享有很强的独立性,势力日益壮大;
西周后期,王权衰弱。

②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走向崩溃

(3)表现:楚王问鼎、周郑交质、射中王肩、三家分晋、田氏代齐等事件。

三、宗法制

1.目的:解决贵族内部权力、财产和土地的分配问题。

2.含义:是周人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是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3.核心:血缘关系为纽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4. 具体操作:大宗继承,小宗分封,家国一体,等级分明。

5. 特点:

①最大的特点(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②把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家”与“国”密切结合;

③保证各级贵族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④大宗和小宗既是家族关系,又是政治隶属关系;

⑤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

6. 当时的作用

①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

②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7. 对后世的影响

积极:

•注重家庭建设,提倡尊老爱幼,家族观念强;

•易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

消极:

•过分重视人情,与现代平等法治观念相违背。

•强调家庭本为,个人自主意识与权利受到约束。

8. 今天的具体表现

尊宗敬祖,忠孝观念,等级观念,续族谱,建祠堂,修祖坟,落叶归根……

探究: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以宗法血缘为核心,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

②形成了开创性、继承性和发展性相结合的特点。

③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相结合,互为表里。

④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相结合。

探究: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度的关系

是联系紧密的三项制度。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体现;
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两者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
礼乐制度是维护分封制、宗法制的工具。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背景

1、经济根源——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社会根源——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 

3、思想根源——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 

4、地理原因——由于中国属于大河文明,以农业生产为主。

含义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包含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两个概念。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主要是帝位终身制与皇位世袭制,皇权是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的。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受制于中央政府。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内容包括皇权专制、中央集权、地方行政三方面。皇权至高无上是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特征。

根源

经济根源: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小农经济分散性和脆弱性,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保证国统一)

三大趋势

皇权越来越强、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强、思想控制越来越强。

四个表现

中央政权组织形式、地方政权组织形式、选官制度、监察制度。

皇帝制:主要特征

•皇帝独尊:确立“皇帝”称号;
皇帝自称“朕”;
命令称“制”或“诏”,印称“玺”,以增强皇帝的神圣感。

•皇权至上:(核心内容)总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一切大权;
中央、地方主要官员由皇帝任免;
军队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所谓“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皇位世袭:“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三公九卿制度

(1)三公:丞相:有左、右二员,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百官之首”;

御史大夫:丞相助手,负责监察系统,位低权重;

太尉:主管军务,虚有其位。

(2)九卿:负责各重要部门的具体事务。

郡县制

(1)含义:“郡”是直属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划,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职官,分别执掌行政、军事、监察职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行政机构称为“道”。“县”与“道”平级,都隶属于“郡”。县下设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还有负责治安和公文传递的亭。

(2)影响:

郡县长官一概由天子任命、调动,不得世袭 ,形成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

是中央集权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异同

相同点:

①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②性质:都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③作用:都在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不同点:

①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上:分封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
郡县绝对服从中央。

②传承制度上:分封制爵位和领地世袭;
郡县制由皇帝直接任免。

③建立基础上:分封以血缘为基础;
郡县按地域划分。

④历史作用上:分封制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郡县制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

秦巩固统一的其它措施:

(1)统一文字:以秦国文字统一全国文字,并命李斯制定小篆(简化的秦文)

(2)统一货币

(3)统一度(长度)、量(体积)、衡(重量)的标准,规范车辆、道路的宽度

(4)开辟驰道(从咸阳通往各地)

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一、汉到元中央集权制度演变的历程

春秋:萌芽 秦:形成 汉:加强 唐:完善 宋元:发展 明清:强化

探究:汉到元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

1.汉朝

汉初:郡国并行制,产生王国势力,不利于中央集权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解决王国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2.唐朝

唐朝中期:①藩镇制度下,节度使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经济上控制财权,军事上拥 有强悍的武力)。②安史之乱之后形成的藩镇割据严重威胁中央集权。

3.北宋:

中央集权加强,基本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军事上:把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又抽调各地精兵强将,充实中央禁军。

行政上:由中央派文臣担任地方长官,同时设通判负责监督。

财政上:地方赋税的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控。(转运使:使地方政权失去格局的物质基础)

4.元朝:行省制度

(1)机构设置:

①除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由中央(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②行省之下分设路、府、州、县,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设宣慰司管理。

③设宣政院管理西藏地区和宗教事务

行省权力: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

行省长官产生方式:朝廷任命

(2)影响

①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②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探究郡县制与行省制

二、皇权与相权:君主专制的演进

1.汉朝

中外朝制度

•中朝(决策):侍从、秘书—尚书令、侍中

•外朝(执行):三公九卿制

•意义: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魏晋南北朝

三省体制

3.隋唐:三省六部制

(1)内容:

①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

②三省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

③隋唐时期尚书省下设立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制。

(2)作用

①相权一分为三,相互牵制,皇权加强。

②三省之间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

③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完备的体现,此后历朝基本沿袭。

4.宋朝

(1)内容:

①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

②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

(2)意义:

相权削弱,皇权加强。

5.元朝

中书省是最高最高行政机关。元朝后期相权威胁皇权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

1、在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

2、在中央政府中皇帝制度不断加强;
在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被削弱。

3、在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中,地方政权不允许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
中央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4、对边疆地区的管辖和治理日趋完善。

5、不断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

三、选官、用官制度的变化

1、汉朝

察举制(是一种由下而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孝廉是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2、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1)内容:

是一种由品评官评定人才的优劣,然后授官的制度。九品,指划分人才优劣的九个等级;
中正,是品评官,负责评定人才等级,由世家大族担任。

(2)影响:

世家大族把持制度,影响中央集权和统治的巩固

3、隋唐:科举制

(1)创立及完善

•隋朝: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

•隋炀帝时,设立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朝:唐太宗时,增加考试科目,其中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

•唐玄宗时,考诗歌。

(2)历史作用

有利于打破特权垄断、扩大官员人才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
促进教育文化的发展;
大大加强中央集权。

科举制的前世今生

(1)创立:隋文帝首创以考试的办法选官,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科举形成。

(2)完善:唐增加考试科目、创武举和殿试。

(3)发展:北宋实行“糊名法”,防止考试作弊。

(4)僵化:明清发展为“八股取士”。

(5)废除:1905年正式废除。

(6)新生:1994年中国开始采用考试的办法选拔公务员,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逐渐形成

演变

趋势

(1)选官标准由家世门第逐渐发展为才学,选拔方式由推选逐渐发展为公开考试。

(2)人才选拔逐渐制度化,体现相对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3)封建社会后期,选官制度逐渐模式化,明清八股取士,禁锢思想,束缚人才。

第2篇: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投献等强制手段夺取土地还相当严重,但随着官田制度的衰落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带来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由有身份性的官僚贵族地主扩大到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庶民地主的出现和发展是地主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标志。在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官私庄田契约租佃关系日益普遭,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日益深化,佃户手中的使用权亦在向长期化方式发展,形成了永佃权,以及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萌芽新因素的渗入,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由超经济强制发展为经济强制。这些都是不同子前期、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新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

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制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井田制背景: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第一个国家“夏”。大禹是开邦君主,面对混乱,他发明了一种耕作方式:井田制。

井田制具体实施: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成无数个“井”字形的大方块,每八家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获物上缴国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们每天清晨前来打水,顺便就在井边交换剩余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里,十里一社,人们在平展展的田野里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里社。那时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会

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
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中囯各時朞土地制度

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
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
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対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
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
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
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第3篇: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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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制度的演变


篇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一夏商朝政治制度
1.禹死启继,政治权力由“传贤”演化为“传子”,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家天下”取代“公天下”。2.奴隶制国家机器形成.3.宗族关系为基本的政治关系。4.初步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如何看待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王位世袭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二分封制
1.目的: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
2.对象:王族、功臣、先代贵族;
3.内容: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

4.权利:世袭的统治权(职位世袭、对卿大夫再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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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

5.义务:服从周王命令、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三大义务:政治、经济、军事)6.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层层分封,等级森严;
周天子具有至尊权威;
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7.主要封国齐鲁燕卫宋晋等。8.评价
⑴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西周时):
①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管辖,巩固了王权;
②扩大了统治区域,开发了边远地区③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一般的政治格局;
④西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⑵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东周时):
①受封诸侯,在自己领地内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②西周后期,随着周王室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出现诸侯割据混战的局面,而战争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9.崩溃
(1)时间:西周后期
(2)原因:①主要原因: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上享有很强的独立性,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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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壮大;
西周后期,王权衰弱。
②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走向崩溃
(3)表现:楚王问鼎、周郑交质、射中王肩、三家分晋、田氏代齐等事件。三、宗法制
1.目的:解决贵族内部权力、财产和土地的分配问题。2.含义:是周人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是用父系血缘关
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3.核心:血缘关系为纽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4.具体操作:大宗继承,小宗分封,家国一体,等级分明。
5.特点:
①最大的特点(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②把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家”与“国”密切结合;

③保证各级贵族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④大宗和小宗既是家族关系,又是政治隶属关系;
⑤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6.当时的作用
①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②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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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是浓墨重彩,漫长有道。在这,介绍和总结开学以来的半个学期,学习中国法制史中的,有关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些概论,同时也表达自己的一些见解。这里主要讲的是夏商到唐代的继承制度。
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奴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到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禹之子夏启悍然破坏以往长期沿用的选举继承制度,采取军事征服和暴力手段夺取王位,变“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为“天下为私”的“小康”之家,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代国家的正式创立。可见,到夏朝,禅让制度被打破,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有学者说,夏朝的继承制度除了父死子继外,还有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商的继承制度也有夏朝的特色在,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为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周代对前面有所继承,也有了新的发展。西周是以宗族所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调整各类社会组织或宗族成员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内容,其中也包括继承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继承制度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原则为宗旨。在一妻多妾制等的背景下,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的工具。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在这里,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都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况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也许其他兄弟可以分得嫡长子的一份财产,但他们毫无权力可言。
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私有财产增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开始崩塌。在封建社会慢慢形成的初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有关制度开始形成。如秦孝公时期商鞅第一次变法时颁行的“分异令”。此令在秦朝仍然有效。“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这是家庭继承制度的新的突破。但奴隶制度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还是保留下来了。总之,秦代算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封建继承制度。
封建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代的继承制度又有所变迁。
身份继承方面,嫡长子继承制度又有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另外,汉初实行过分封王侯的政策。随着地方割据严重,景帝时期发生了“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又开始削减地方权力。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开始推行新的爵位继承法,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这样扩大了继承的范围,也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巩固了统治。
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手续合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汉代还有收养制度出现。《后汉书》中记载,宦官没有生育能力,因此没有后代,但他的养子或亲子都有继承爵位的权利。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混乱嫡庶之位。为避免家庭的财产外流,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
到了唐代,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没有嫡长子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曾,玄辈分依次。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保证后继有人。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所以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有兄弟早死了,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无疑的,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有明显的进步,更具灵活,规定也很详细。
对课本和自己所认识的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就到这里。
早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正式颁布,这是一项以保护公民继承权为宗旨的重要民事法律。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就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些问题发出许多指示,批复等。
可见,现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摒弃了古代继承制度中的糟粕,也从中汲取精华。虽然在内容上也有了根本区别,但我们也从一定程度上看到古代继承制度上也有现代制度的影子。不仅在继承制度上。所有中国现代的法,都和古代法律有一定的渊源。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学法制史的原因。学好现在的法律很重要,但了解他的本源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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