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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完整文档)

发表于:2022-11-13 16:1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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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完整文档)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6篇

【篇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我省党的问责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问责应当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界限,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八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九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三)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四)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问题反复发生的;

  (五)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反馈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章 问责启动和调查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启动问责。

  党委(党组)对情况复杂、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应当直接进行问责调查;
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 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提出启动问责的建议。

  第十二条 巡视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问责调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下,经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期间,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对抗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问责调查机关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十五条 应当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四章 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对抗问题调查处理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及事实真相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危害结果扩大,或者不总结教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

  (四)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五章 问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二条 对党组织作出检查问责决定的,受到检查问责的党组织,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书面检查应当写明失职失责情况、产生原因、认识态度、整改措施等,以党组织的名义报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书面检查不到位的,应当责成重写。

  对党组织作出通报问责决定的,应当明确通报的范围,采取党内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对党组织作出改组问责决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通报问责决定的,应当明确通报的方式、范围等。通报可以采取党内会议、文件等形式,一般在被问责对象所在党组织范围内进行,视情可以扩大通报范围。

  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诫勉问责决定的,谈话诫勉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和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诫勉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制作记录。谈话诫勉对象为班子成员的,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场。书面诫勉对象为班子成员的,应当告知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和有关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问责决定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诫勉问责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问责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问责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提出整改措施,接受党组织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存在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一)应当问责不进行问责的;

  (二)对问责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对存在问题不整改纠正或者整改纠正不到位的;

  (三)打招呼、说情,或者违规以其他方式对问责工作施加影响的,一律记录在案,并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实行问责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对问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情况抄送同级纪委。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汇总统计本地本部门问责情况,向上级纪委进行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办公厅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二】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应该如何认识和落实好《问责条例》呢?

  2016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因为不担当、不负责,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新乡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已被免去职务,决定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这样一条消息很快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进行了严肃问责。中央纪委也多次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问责工作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重点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乱担当的问题,以问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问责条例》出台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将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不敢问责的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也要追究责任,同时按照《问责条例》要求,完善通报曝光制度,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篇三】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四】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ISSN:1001-2109

年:2016

卷:000

期:014

页码:P.33-36

页数:4

中图分类:D2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章程》;问责;解读;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党中央;党组织

摘要: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洽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

【篇五】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利剑"向何方 "板子"怎么打?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 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来源:新华视点 记者:朱基钗 罗宇凡 华春雨)

  新华社评论员: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出台,向全党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真抓严管、狠抓落实,把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用起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的试金石。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规章制度之所以成了“稻草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问责或者问责不力,这是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重要表现。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对问题视而不见,做“老好人”、当“甩手掌柜”;
有的处理措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罚酒三杯”、不痛不痒;
还有的所谓问责只闻雷声、不见下雨,最后不了了之。

  现实告诉我们,有责不担,正气难彰;
失责不问,百弊丛生。问责如果不立起来,严字当头就难以保障。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利器,颁布了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而发挥制度的力量,不断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不能担当、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己不正,焉能正人。”领导干部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发声亮剑,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对失职失责现象说不,以敢问责、严问责、常问责的行动徙木立信,才能树立“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正确导向,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强化执行力、彰显震慑力。问责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手段,不能感情用事。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增强广大党员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始终保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紧盯问责条例规定的六种问责情形严肃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对不敢问责的也要问责,才能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纪委、纪检组也要从自身做起,肩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使命,做到动真格、敢问责,使问责利器在实践中释放威力、更加锐利。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的:“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党必定能带领人民实现历史使命,在新的赶考中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

【篇六】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

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

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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