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6篇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篇1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经费使用效能,保障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省、市有关规定及《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局机关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和落实。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8日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 机关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成立局财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局设立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主任,纪检检查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考核监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查处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舞弊行为等工作。 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科长岗位职责 主持财务科全面工作,对财务科工作负总责。 1.具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带头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根据国家规定的财政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主持财务科工作,定期检查、研究、布置、总结财务会计工作,并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4.参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有关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开展财务活动情况分析,对重要财经事项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为领导当好参谋。 5.明确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会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参与财会人员的业绩考评,并根据财务工作的实际,对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6.负责组织年度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审核,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文件、报表的审核。 7.对局机关各项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并依法严格执行局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8.在局长(分管局长)的领导下,确保局机关各项资金安全、有效、正常运转,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 9.负责组织与协调局机关各项资产的清查、清理工作。 10.负责科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科室人员思想素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单位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办理本单位年度经费决算;
负责经费使用计划申请;
负责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造册发放工作。 3.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登记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无误;
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清理往来帐目;
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4.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5.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财政部门开设资金帐户和办理大额存款等业务,确保资金安全;
定期核对银行帐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 6.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7.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单位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3.负责催款、追款、收款工作。负责工资、交通费、补贴等发放工作。 4.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帐,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
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5.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
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按月核对银行帐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6.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借用转帐票据要在借款单上注明票据编号,每月终了前,认真清理催办借出银行结算票据,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 7.严格按规定管理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等相关印章。 8.严格按规定会同会计到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和办理大额存款等业务,确保资金安全;
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 9.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帐簿、现金日记帐簿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一)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都必须通过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额度,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元的,原则上实行转帐支付或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当年现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各项现金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二)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额度。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控制在1天至3天的日常开支量。 (三)坚持会计和出纳分设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相互监督。 (四)建立现金业务会计日常处理程序,所需现金由局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网上(财政支付中心)填制用款申请,经局主管会计审核后,再由出纳员填写纸质用款申请,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局分管财务领导印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后,由出纳到市财政支付中心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业务必须分开处理,出纳人员不得直接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六)对库存现金,财务科负责人或内部审计人员要实施经常性的检查和突击检查,防止现金被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七)会计、出纳岗位满三年交流调整。 四、采购内控制度 (一)凡属政府采购范畴内的物质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局机关所需物品的购买及维护由各业务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物品购买审批表,办公室商财务科根据购买所需资金额度分别报分管局长、局主要领导、局党委审定后,由办公室商财务科组织购买。一次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审定、1000-20000元以下的由局主要领导审定、20000以上的由局党委会审定。大宗物资购买必须有局纪委(监察室)参与,由财务科负责向政府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所需经费经财政支付中心转入政府采购办帐户,办公室与商品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商品采购完毕,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参加对所采购商品进行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通知政府采购办付款。 (二)常用消费品由办公室直接询价购买;
固定资产购置及维护由分管局长组织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室进行会审,报局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科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提出申购计划,根据采购额度实行询价采购或政府集中统一采购,采购完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调配,财务科负责登记。加强办公物品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物品购买发票必须开据税务监制发票,有出售单位公章或出售人签章;
有购买单位、购买时间、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有经手人、验收人、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物品,所领用的办公物品应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三)通过谈判确定商品价格的必须签订购买合同,其合同谈判由办公室牵头,局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参与,其合同内容谈判必须三人以上进行商谈,不允许单人进行合同谈判,否则,所签订合同无效。 (四)局机关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财务科上帐、建卡。各科室、直属单位应落实专人保管,科室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凡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公共财物、办公用品,一律由该损坏单位和责任人员照价赔偿。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局的,应先行移交所使用管理的办公用品,人事科凭移交单据办理人事调离手续。 (五)实行固定资产定期核查制度。每年由局办公室牵头、监察室、财务科等参加,对全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现人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一)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科主管会计管理,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建立领用登记本。 (二)财政、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科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填制、保管、回收。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或财政支付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缴销。 (三)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四)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市局机关、办证大厅所需票据由具体负责人员提出申请,经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领取,使用完毕后凭原使用票据存根进行换领,每年12月底由局财务科负责人牵头对当年使用票据进行一次清理,并向局党委报告。 六、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一)局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科负责资产帐务管理、办公室建立登记卡并负责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科室、直属单位应落实专人保管,科长(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凡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公共财物、办公用品,一律由该损坏单位和责任人员照价赔偿。 (二)实行固定资产定期核查制度。每年由局纪委(监察室)牵头,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监督科等参加,对全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现人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一)资金往来包括应缴款、暂存款、暂付款和预付政府采购款。 1.应缴款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规费;
罚没款;
应上缴预算的无主失物变价款;
单位追加应上缴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
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 2.暂存款是指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待结算的款项。 3.暂付款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 4.预付政府采购款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引起的一种暂付款项。 (二)应缴款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取得的款项必须具有合法性,收取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所收应缴款必须按规定上缴。 (三)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帐,不得长期挂帐,原则上暂存款应当在当年底全部结清,因特殊原因发生呆帐无法结算时,应当说明原因后上报局党委和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对于代管款项,则应当按委托单位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向委托单位及时办理结算。 八、会计档案资料内控管理制度 (一)单位收费票据一律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国家制定的正式发票,严禁白条进行记帐报销。 (二)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内容填写不齐全的原始单据、凭证,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及签字不齐的,财务人员不予受理。违者,将追究财会人员责任。出纳每半个月向分管会计移交一次原始凭证,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记帐凭证由分管会计制作。装订必须美观大方、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四)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所有数字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切实做到帐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会计数据。报表必须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和手续齐备。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五)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严防失泄密。查阅档案必须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九、内部审计制度 严格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财务、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参加,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执行制度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差的单位通报批评。严重违反制度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篇2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XX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4
第三章预算编审 7
第四章预算批复及分解下达 9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分析 10
第六章预算调整 11
第七章决算 12
第八章监督检查 13
第九章附则 14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厅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人民政府》(X号)、《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2016〕12号)、《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X号)、《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X9号)、《中国关于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X号)、《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X号)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第五条;
】
第四条本局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
】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预算管理,是按“系统内部统筹,对外统一出口”的一体化预算管理模式,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局机关内部预算的编审、批复、执行、追加、调整、决算考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六条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层级管理形式,具体划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及预算实施机构三个层级。
第七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局预算决策机构。本局的预算管理决策机构是党组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根据本局发展目标、年度规划等,预测、制定并审议本局的预算控制总体目标;
(三)审议通过预算编制的方针、程序、方法;
(四)审查本局预算方案预算草案,并就必要的修正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审查预算考核方案;
(六)审议批复各处室预算;
(七)审查和审批预算追加或调整方案;
(八)审议预算分析报告,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八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局预算日常管理机构,设在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为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并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指导并组织各预算主体进行预算编制;
(三)对各业务处室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评价、协调和平衡,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四)对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并编制本局的总预算,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五)制定预算考核方案;
(六)监督各业务处室预算的执行,对各业务处室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七)审查追加预算的合理性,并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八)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分析各层次的预算分析报告,写出汇总的预算分析报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篇3
房地产服务中心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 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 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 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 ,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 管领导审核, 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 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 2 千元(含)以上或批量 2 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
单项 2 千 元以下或批量 2 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 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 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 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 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 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 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防范采购 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 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 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 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 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 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篇4
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公司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公司采购需求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
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采购部门才有资格组织采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采购任何物资。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一)为生产储备的周转材料请购程序:由库管员根据最低库存量或使用单位的所需,材料员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生产使用固定资产请购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员根据库存量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方式:大宗物资或服务等的采购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
一般物品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
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30万元以上的为大宗物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物品, 10万元以下为小额零星物品。
第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请购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
公司对外采购的锅炉煤和柴油等,必须经地磅房计量,合理损耗以外的由承运车辆承担。合理损耗一般为3‰。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公司供应部在申请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后,按《资金活动内控制度》和《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对招标合同的首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
除特殊采购外,一般物品和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使用预付款采购。
公司禁止使用定金的方式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销售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二)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五)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进行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销售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由销售部通过双方协商,初步确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信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或审批。
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
(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公司档案室留存一份、销售部留存一份。
(四)组织销售和发货。
1.公司销售部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调拨员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上应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合同数量。
2.调拨员根据客户经盖章有效提货单,开具发货通知单,在发货通知单上注明“现金煤”、“合同煤”,并登记调拨明细表。
3.承运车辆持发货通知单到地磅房过空磅,司磅员在产品出厂登记表上登记空磅、车号、购货单位等信息,并在发货通知单盖章。
4.发货员(装车工)凭司磅员盖章的发货通知单发货,发货通知单妥善保管,次日交销售会计核对。
5.承运车辆装重车后到地磅房计量,司磅员办完相关手续后,在出门证上盖章。
6.司磅员认真登记产品出厂明细表,妥善保管提货单和产品运单,做好交接班记录,确认无误后双方在产品出厂登记表上盖章,末班司磅员次日负责交销售会计。
7.承运车辆到门卫室交出门证,门卫准予放行,出门证要妥善保管,次日交调拔员统计。
8.调拔员根据调拨明细表和出门证,统计产品销售量,并于上午11点前上报销售日报表,月末,上报销售月报表。
9.零售现金业务,驾驶员到地磅房计量后,凭司磅员打出的计量单到财务出纳处交款,司磅员核对收款数量、金额后,在出门证上盖章,车辆方可出厂。
10.销售会计每天与调拨员核对销售数量,月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分管销售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会计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产成品销售的开票、发货、收款情况。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结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严禁收取销售现金。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督促销售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公司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应收票据由出纳保管,贴现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每半年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篇5
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公司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公司采购需求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
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采购部门才有资格组织采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采购任何物资。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一)为生产储备的周转材料请购程序:由库管员根据最低库存量或使用单位的所需,材料员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生产使用固定资产请购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员根据库存量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方式:大宗物资或服务等的采购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
一般物品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
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30万元以上的为大宗物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物品, 10万元以下为小额零星物品。
第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请购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
公司对外采购的锅炉煤和柴油等,必须经地磅房计量,合理损耗以外的由承运车辆承担。合理损耗一般为3‰。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公司供应部在申请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后,按《资金活动内控制度》和《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对招标合同的首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
除特殊采购外,一般物品和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使用预付款采购。
公司禁止使用定金的方式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销售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二)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五)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进行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销售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由销售部通过双方协商,初步确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信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或审批。
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
(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公司档案室留存一份、销售部留存一份。
(四)组织销售和发货。
1.公司销售部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调拨员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上应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合同数量。
2.调拨员根据客户经盖章有效提货单,开具发货通知单,在发货通知单上注明“现金煤”、“合同煤”,并登记调拨明细表。
3.承运车辆持发货通知单到地磅房过空磅,司磅员在产品出厂登记表上登记空磅、车号、购货单位等信息,并在发货通知单盖章。
4.发货员(装车工)凭司磅员盖章的发货通知单发货,发货通知单妥善保管,次日交销售会计核对。
5.承运车辆装重车后到地磅房计量,司磅员办完相关手续后,在出门证上盖章。
6.司磅员认真登记产品出厂明细表,妥善保管提货单和产品运单,做好交接班记录,确认无误后双方在产品出厂登记表上盖章,末班司磅员次日负责交销售会计。
7.承运车辆到门卫室交出门证,门卫准予放行,出门证要妥善保管,次日交调拔员统计。
8.调拔员根据调拨明细表和出门证,统计产品销售量,并于上午11点前上报销售日报表,月末,上报销售月报表。
9.零售现金业务,驾驶员到地磅房计量后,凭司磅员打出的计量单到财务出纳处交款,司磅员核对收款数量、金额后,在出门证上盖章,车辆方可出厂。
10.销售会计每天与调拨员核对销售数量,月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分管销售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会计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产成品销售的开票、发货、收款情况。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结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严禁收取销售现金。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督促销售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公司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应收票据由出纳保管,贴现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每半年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篇6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第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九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政府采购的、贷款方或者赠款人对采购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本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进行。采购人应当参与全过程。
分散采购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三)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前款第(二)项规定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第十三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
第十五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
(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并公布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执行。
第十八条对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在采购人依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要求后的1个工作日内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条采取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x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暂时中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对金额较大的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由采购人会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对出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采购人的验收报告,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违反本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和管理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采购人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自行采购已经结束的,财政部门应当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x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中止采购活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3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x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二)货物是指设备、原材料、产品、器具等有形动产和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物品(含电力)以及其附带服务;
(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兴修水利、整治环境、修建交通设施和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勘探、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
(四)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营运管理、文体活动、教育、卫生、医疗、环保、维修、培训、劳务、保险等项目;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方式进行,其招标投标管理按照《x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招投标法》、《x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贿赂收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3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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