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3篇
【篇一】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缴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第六条 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补缴,补缴金额应当在一年内补足:
(一)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缴。
(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
(三)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
第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且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第十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篇二】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纪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校,进一步规范我校课堂教学、外请教学、外出授课、异地教学等相关活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讲台规则
1.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看齐,授课中不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大政方针的错误观点。讲规矩、守纪律,不妄议党和国家领导人。b5E2RGbCAP
2.援引事例或数据客观公正,不引述没有事实依据的传闻。
3.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和改革探索多提建设性对策建议,但不站在对立立场上一味指责或空发议论。p1EanqFDPw
4.聚焦教学主题,不涉及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低俗内容,不庸俗、不媚俗、不恶俗。
5.遵守课堂纪律,提前10分钟到达课堂。注重仪态,衣着整洁,提倡站立授课。
6.承担主体班、研究生班和社会班次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的讲稿和课件,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把关。
二、外请教学
1.本校主体班、研究生班、社会班次的外请专家和兼职教师,分别由教务和学员管理处、培训处负责聘请和监督管理。DXDiTa9E3d
2.相关部门须主动与外请专家和兼职教师做好沟通,要求外请专家和兼职教师事先提供讲稿和课件并负责审查,邀请函中要明确课堂教学纪律要求。RTCrpUDGiT
3.外请专家和兼职教师授课期间,相关部门须安排专业人员随堂听课,对在课堂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违背政治纪律的言论,应及时制止、澄清是非,并如实上报情况。5PCzVD7HxA
4.相关部门应根据课堂教学、教学测评、学员反映等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外请专家和兼职教师师资库,对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予以除名。jLBHrnAILg
三、外出授课
1.积极开展理论宣讲。鼓励本校教师深入机关、部队、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义务宣讲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本校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应邀到市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校系统讲学授课。xHAQX74J0X
2.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教师接到外出授课邀请后,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向校方提出申请。外出授课时间与党校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冲突时,服从党校统一安排。教师外出授课一般须提前履行请假和报备程序。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外出授课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批,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外出授课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凡不经请假和报备外出授课的,均作违反纪律和规定处理。LDAYtRyKfE
3.严格审查程序。外出授课教师的讲稿和课件须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把关,教研室主任外出授课的讲稿和课件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把关。行政干部原则上不外出授课,确需外出授课的,由常务副校长审批把关。未通过校内试讲的教学专题,一律不得对外授课。Zzz6ZB2Ltk
4.严格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党校声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向授课方提超出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礼品。dvzfvkwMI1
四、异地教学
1.异地教学(含校外现场教学)基地(教学点)和教学计划按照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审核把关,报校委领导研究确定。rqyn14ZNXI
2.异地教学(含校外现场教学)授课老师的安排,由责任处室提前与委培单位做好沟通,要求提供授课教师的课件,并在委托函中明确课堂教学纪律要求。EmxvxOtOco
3.异地教学(含校外现场教学)期间,相关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与组织员全程参与监督,对在教学活动中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违背政治纪律的言论,应要求委培单位及时制止、澄清是非,并及时如实上报情况。SixE2yXPq5
4.相关部门应根据异地教学(含校外现场教学)效果、学员反映等情况,及时更新异地教学基地(教学点)和有关授课教师,对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予以淘汰。6ewMyirQFL
五、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
1.本校教师在教学中违反有关规定,暂停该教师授课,扣罚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本人及其所在处室评优评先资格,由分管领导和教研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社会影响恶劣,认识不端正、不能及时改正者,取消一年授课资格,扣罚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调离教师岗位。kavU42VRUs
2.校外教师在承担本校教学任务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教学、解聘等处理;
严重违反纪律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按党纪、政纪、校纪处理。y6v3ALoS89
3.校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管理中出现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隐瞒不报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理;
严重违反纪律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M2ub6vSTnP
附件1:铜陵市委党校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
附件2:授课邀请函(范本)
中共铜陵市委党校
2018年5月11日
附件1:
铜陵市委党校教师外出授课审批表
讲课人
讲课时间
讲课地点
邀请单位
联系电话
专题名称
教研室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备 注
附件2:
授课邀请函(范本)
(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我校诚挚邀请贵校教授于月日来校,为我校学员作“”专题辅导。0YujCfmUCw
按照中央、省、市委有关要求,请教授事先提供讲稿和课件,在授课中遵守讲台规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中央权威。eUts8ZQVRd
请予批准为盼。
衷心感谢对我市干部培训工作的大力支持!
此函
联系人:
电 话:
中共铜陵市委党校
年 月 日
【篇三】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科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科级干部管理工作,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立足全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不断激发科级干部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打造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科级干部队伍,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健全完善干部选任机制,规范科级干部选任工作
(一)全面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今后,全区各单位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任职人选时,除涉及重要机密、国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一般应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区委组织部同意,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竞岗答辩的方式选拔。对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跨部门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位,可以民主推荐,也可以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经过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竞争上岗工作,在区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笔试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笔试成绩在一年内有效。
(二)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先报告制度。各单位党委(党组)决定动议干部时,应就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各单位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定的干部调整具体方案,应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是按照民主推荐得票多少或竞争上岗排名先后顺序确定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各单位召开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会议,原则上要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会时间、地点以及拟调整干部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经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相关任用事项。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区委组织部重点报告:(1)破格提拔干部的;
(2)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拟提拔任用的;
(3)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4)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5)其他应当重点报告的事项。
(三)建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全程记实,是指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填写《记实表》的方式,如实记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信息记实、选任程序运行记实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干部基本信息记实,主要记录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方案制定、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各单位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记实表》的制作、记录和保管工作。记实统一使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履行完一个程序,就在相应的栏目予以记录,并在相应位置签名。
(四)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制。新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崂组[2006]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任用建议,提报区委组织部。对拟正式任用的,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审定;
对拟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拟正式任用的,将考核结果和意见填入《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
对延长试用期的,由区委组织部下发书面通知(法院、检察院由本部门发文);
免除试用期职务的,办理免职手续。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指定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五)严格科级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历史地全面地了解掌握干部表现情况;
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时,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干部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现干部档案中重要材料缺少,不能完整反映干部历史,或者有严重涂改、存在重要疑点问题的,一律暂缓干部任用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影响干部使用的手续不完备、信息不准确的档案材料,要认真核实,及时补充、纠正,加以完善。对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明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纪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科级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大科级干部交流力度
(一)加大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各单位内设科长(含科级的主任、部长等)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任职满7年的,原则上必须轮岗交流。对基本素质好、发展潜力大,但岗位经历单一的科级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促其成长进步。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区委组织部也可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情况,制定干部轮岗交流计划,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严肃干部轮岗交流纪律。各单位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交流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接到轮岗交流任命后,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交流干部调离时,不准随带公共物品;
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考虑交流干部的实际困难,并尽量帮助解决。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区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科级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一)加大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按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五年内科级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培训必须达到500学时。脱产培训累计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原则上,每年完成培训总任务量的五分之一。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讲座和研讨交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加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力度。建立科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集中培训要有考勤、考纪,采取学习测试、体会交流等形式,检验学习效果,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干部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登记,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科级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培训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加大干部考核和监督,强化科级干部日常管理
(一)强化对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各单位要加大对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建立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履行和完成科室年度目标的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考核的中心内容和基本依据,通过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机制和创新考核办法,逐步建立能够客观体现科室负责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对科室负责人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加大科级干部监督管理力度。一是结合在全区干部中深入开展的从严管理干部治理慵懒行为工作,通过优化工作方法、强化组织措施、严肃作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科级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行为。二是坚持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每年同科级干部谈心谈话至少一次。特别是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与干部谈心谈话:(1)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或退休时;
(2)干部受表彰、批评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
(3)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本人反馈时;
(4)群众对干部本人某些方面有反映需反馈时;
(5)干部本人或家庭有较大困难时;
(6)干部本人有谈心谈话的要求时。三是认真执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在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时候,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定程序以谈话形式给予提醒告诫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指出问题,提出诫勉要求。被谈话人可进行说明,并作出表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是全区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对科级干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要把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责任,牢固树立加强管理是本职、疏于管理是失职、抓不好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加大科级干部管理力度。要形成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措施到位,各单位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努力开创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保证全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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