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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完整版】

发表于:2022-11-24 11:3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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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完整版】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5篇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篇1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5

【实施日期】201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包府发〔2015〕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4月15日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法制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包头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现就全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立以本级或者所属法制工作机构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具体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并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地区、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进行指导和规范;
市直各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其所属的法制机构负责建立;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建立。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优先考虑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界、律师界从事宪法 、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法律研究、教学、从业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各地区、各部门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在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的全市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供应商中协商确定,并与其书面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具体工作按照《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实施。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开展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政府在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中的决策风险。

四、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建议制度,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政府领导参阅。积极探索政府法律顾问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法律顾问聘任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其工作报酬,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拟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力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聘任工作于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中律师的管理,引导其当好政府法律方面的参谋助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竞争与协作、咨政与服务的关系。

包头市政府法律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篇2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6]94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府办〔2016〕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海口”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海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琼府结合(〔2015〕97号)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六届七次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覆盖,市、区、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的目标。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省委和市委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事务能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政府、区政府及涉法事务较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已基本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建立了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规范,并形成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顾问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防范了政府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但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建立;
有的单位尽管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法律顾问能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
有的单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顾而不问,问而不用,用而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有的单位注重法律顾问的事后补救而忽视事前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致使违法行政仍有发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进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助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确保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全市三级政府机关的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正当性,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大南海开发区域中心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篇3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附: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聘任原则

按照合理配置、全面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从宪法 、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聘任。

(二)聘任条件

1.个人法律顾问条件

(1)遵守宪法 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3)从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4)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熟悉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2.单位法律顾问条件

(1)综合实力强、执业规范,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信誉。

(2)具备专业化分工,执业人员专业化程度高。

(3)未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协会行业处分。

(三)聘任程序

1.初选。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本级法律专家库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其中,法律专家库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法律专家的选聘,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采取公开征集、定向征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有意成为法律专家库的人员,可由相关高校、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统一推荐,也可以自荐,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的建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均可报名参与选聘。

2.公示。拟入选的专家库人员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并向社会公布。

3.聘任。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政府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需要,从法律专家库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遴选部分个人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聘任为政府法律顾问。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直属单位需要聘任法律顾问的,应从法律专家库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选聘。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聘任法律顾问的,合同期满后按本意见执行。

(四)相关费用

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根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篇4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推进法治平顶山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

2.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示范引领和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业、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3.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2)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4)保守秘密原则。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要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利用在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篇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朝政发[201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3【实施日期】2015.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朝政发〔201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区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研究,我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就我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1/2





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
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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