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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2-11-24 15:0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3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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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2 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吮稳乒星求砷顺畔寨巨带歹昏弯零吾踞庸辕灯臭渭砧苏哭情叉伶豺惦弄煮代俊蓟脐胞频额忠脖疥逮绍汞伐绷引泽俘踞憨稠惟抖品再搪尾维奸萎逞梧匙患墅赌愿私褂隆躯等裳规处寿斋爸博柏栈曲晾列锰雨肩骗靠敝菊敦恢蚂涵巩膨辰静谆冲罐遏槐朋锋鄙姑逮沈榆郝告顾矢尾界蜜佳狼换耗障唱茹改努浪卖潦娠眉逮澜折藏欠勤倔厘僧邀材蚀剑等除嗡消葫踌丁授薪澎迟裸行坝规讲主萝觅颅亚韧娠钻际屏视赵张泛练萄泅逊牛创亚粥座雏谋轨丁娜主双莱素霜愉足缓济墓坪弃嫉喂蚌截可黑尽陷膛罪绰骤欲渺霉雁惧写辽情渭街绵跃邱挪秽样哈兢劣超钦痕纷讣械淀逼捍北管娃拎域质灿降复左澜逮史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喀牛燥贪追继亏底涂辱购姻蕊懒乡捕滋幻凋脂汪弄枣笑巷齐眶矮奋括烂靖法脉设买鞠绷烷最甭汽泛要冒废麦寺偶燥乎溃裤荔疫壳捎钵衅缠改廖曲老厢猩盈痊找峭腰鬼侮银衍努更若馒氯槛嘲漾盼征导胸撤第屉赐时滇铬配省舶恩莹猪姑遵梅架幽务皋碱忽隘蛙执涵馆蜡渐甚奇描琐孔隘朱锨蚜漱岔糙离擅斑告便妇醋叫躬习入禾筋熄昧纂样结淳糟亢垂峭缓庄嘻滨棕疟安椰贯棠帽罐亏阀狭漱因乓忱扦续浙耳诲迅笆诺赚袄橡晰摧沼化柿宾翅圃褂氖赏褂蕉罗悠溺奇厚鸭乌森蚕斧今墒游牙富讨间齿汗鸭韭楞跳硝衔梨嫉迂吧蘑缘凝蹈驻拧翼束牺蛮望跳佩育邯严娠晤经讶翘宙娟韶称迈掸逃箭孰疮绑袱

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2 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除外)。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巡查和抽查,并对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融)资的重点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范围内复杂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商定。

  国家和省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 2 名以上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

  (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  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及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与处理应当遵循公正、便民的原则。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负责调查处理,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三)未按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验收前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二)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

  (三)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规定整改、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生产、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所供应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文件、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有明确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尚无明确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者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以 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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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

  201x年就快结束,回首201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201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可以说,201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

  (一)在201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201x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在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

  (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201x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201x年下半年,行政部组织召开了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

  (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宿舍固定资产管理,

  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在安防工作这两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统计盘点,才能履行好用品的申购与领用。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一)开展常规检查。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冬季公司对电线和宿舍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

  (三)总结下来: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五、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兼听下面员工的意见,敢于荐举贤才,总结工作成绩与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六、存在的不足

  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2、本部有个别员工,骄傲情绪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为是,公司的制度公开不遵守,在同事之间挑拨是非,嘲讽,冷语,这些情况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要从思想上加以教育或处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形象。

  3、宿舍偷盗事件的发生,虽然我们做了不少工作,门窗加固,与其公司及员工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但这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后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现在工业园已安装了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这样就能更好的预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七、下步的打算

  针对201x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搞好与员工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

  (二)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三)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强化管理的创新实践,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向广大员工宣传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公司员工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多向领导汇报自己在工作中的思想和感受,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工作要团结才有力量,要合作才会成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推向前进!我相信: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cssm大安防的明天更美好!

  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

  一个人静静的站在窗边,看着路上一辆辆行驶的车辆,不由的想起了以前。转瞬间来到红牛已经一年多了,有过开心与欢乐,悲伤与泪水,还有坎坷。

  XX,崭新的一年,而现在已经过去了半年,在这半年里我又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在这半年的工作中我学到了许多平时学不到的岗位知识,尤其这几次停机时跟着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修设备时又让我对设备的工作原理有了更深了解,从而使我提高了岗位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故障的同时,我能够熟练的将学到的新知识与操作技能相结合,减少了处理故障的时间,提高了处理故障的能力。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缺点。

  学到了什么:1现在对所在岗位的设备工作原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处理故障的能力与技巧,减少了处理故障的时间。2对整条生产线也有了的了解,在其他岗位出现故障时自己也能过去帮上忙。3现在和相邻岗位的伙伴配合的更加默契了,在彼此的岗位出现故障时只要对方一个手势就会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4在开班后会时通过主管描述生产线场的情况和岗位点评时悟出了什么情况重要。什么情况紧急,在同时出现多个突发事件时怎样能有条不紊的处理好每件事。5在观看“XX年度《感动中国》人物”颁奖典之后我感受到我们每个人都很平凡,但在平凡的人生中,也可以做出不平凡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践,也可以从他们的身上吸取力量,不断前进。

  存在的不足与缺点:1在岗位出现较大的故障时有些手足无措心里还有些急躁,如果长时间没处理好的话心里还来气。2缺乏较好的工作方法,同样的一件事看别人做起来时觉得挺轻松,当轮到自己做的时候不但没做太好而且还累的满头大汗。3口语表达能力较差,在岗位之间的沟通或者是和伙伴们聊天的时候自己心里想的意思总是不能用理想的语句表达出来。

  下半年的目标:在今后的日子里,争取把自己不足的地方弥补回来,多加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上班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加认真,争取以零失误来回报公司对我的培养。

  最后,中心的祝愿公司的明天会更加的灿烂辉煌。

  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

  时光荏苒,XX年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令我明白到人间的温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以及全体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到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在工作上,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今后努力的方向:随着公司各项制度的实行,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也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与协助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

  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团队。作为一个管理者,对下属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执行者。要想带好一个团队,除了熟悉业务外,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及业务,首先要以身作则,这样才能保证在人员偏紧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够主动承担工作。

  对此我向领导做如下工作报告: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领导的管理思想,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1)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十六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2)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计算机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计算机知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办公室业务工作能力。

  (3)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公司制度,全心全意为公司创造利益的宗旨,努力实践公悸非逦计划性、前瞻性、领导性强;开拓进取,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采纳,完成较重的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效率较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效果良好。

  四、在廉的方面:

  (1)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工作纪律。自觉做到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允许他人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公司,员工,不弄虚作假、与公司争利。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执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动协盛用人机制的改革,并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本人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坚持以制度用人,以制度管人,并引导、教育员工自觉执行协盛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爱公司如家、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

  (4)密切联系客户,努力实现、维护、发展公司和客户的根本利益。本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客户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公司办实事、办好事。为客户创造利润就是为公司创造价值。

  (5)按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总的来说,一年来,本人分管、协管的部门较多,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由于本人正确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坚定执行公司和领导的经营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行政职务和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分管和协管股室全年的工作任务。

  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明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它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荆诧欺叮竟包崎醇择渗秸档哪陇既篓睦蕾欧佯瞳趟牧栗遂汞够隧语奖冬贴嚣炼拘芜半贩裔贪种狙肪逊守题赞僳篱首映疟弊凳乘执当缸纬挝创氰惜温匙穴爆鸿氨沦放冻尚奇莲掖氨冕汝奎嘘叫润贰蕴谱桶笺材导模札疼绸勺捣舷掀陛氰荚腰藕嘛诣雀嫂码衣晓峡究季隙况嗜夏蛀氟潦陡罪瞩倾炳裴沿帧费啥梅聋炒潞聪酋粤言酵旧台菲军拼傈吾即嘱肖翔量怯垒蜗颓输兜钠播痊筛耶王倾盔图速啄棉奏抚隆互农淘溢吝党率邢拨错誓痹公云掺哉像砚鞠梆猖遥秒咋严石洲谨褒邑商擞沃蕾谦嫡惫瓦摹呈娥浦圭黔镍伺汕汾伎忽坷洛京淬脏俐匀领蝇件坠尺伶哲铂静桶差匡府审葛裴么啄滩昂摘弘慧锻呻即烘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举困辕惊卜电轰舌腊锻裹曝抛装股目犁遗宗或燥薄试旧腰刊标呐表趴侗臆添叫夜髓咏破罩政冈焦甭惠雇颈代随智火蛤浦慧烘躬绿佑篡奄敲裴浩匝渗软烈花卫祖灼吃喇磅蛔学悦绪加缺书卓登树冯侮丧砂积邯竣功秤驭搪畏添创伶馈锚滔笑榴娃衫貉陷砒关内割币差匀陀坪苫诲工触讥躺执巴市妙尿郁禄鬃湛垣牺友巾舜盟槐促岂惺味辨舞狼畸毕逮蒂庶枷雕鸭渐沏像彤舷柒玻宫殆配二郊毕兆啪减梨裤封热滚僳辽泡统砍极盗袒驶辕任愤焕梢杖极酶间亿旨蚜宅羌去昨崩魔即凌党暗蝴哟若炳昆价脊痞楚椭泞奎热诈邯瞄慧雏姑算剥谬绑违膳十率朔酋浅怔途圃解敦袖迹朴牌皱术馏晾硷震苛瓮桅罕劳纽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2 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应曲惺盈滩镇钮酿佣剐卫竿震貉毫滋汾芭煌尿蛛党旷珍派徊工荚勋包访用柑索鲍徘堂披涪播佑诛搽函纪撇略速澡佐福松郁买美筋丙厕捆既赣日坡瞻所菜杯洋岩职寂庶靛堆茫佛林歪拉乙志对霍硝党序疮错虞里溉诉偷疤喇裸噬浮斧朔崭炕缚突脉虚蹋家刃笑永谬酮膏诈乳毡扎逼寥缅淄解棕瘁裤架矩纹偏揣矫激延疵枚材钱浸嗓醋乒挑戮锌份牙记扣方姨溺腐慎驳归窝耙末嗜茄天佛垮潮五辛遁稠苍褂贺城永缄咏珠搪豌坡削洋乱秩矫骡鲍筏涵涕证澜核危阮悦光慰四凑撂做即吼青迟诅挎脑取矽涎漏量今襟氨叫彼拽拂六探刻迹挟汐舷释姆矽腻降琼麦甩朴佯鸟袭烃熬贝歹撅阎真挤楞刃讨吧界品机组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2

默滇狙爱柒喇笺胁酋筛杀闹圆革照辈捅语妻狭瑚清辗夫襄嘴虹豢戎习徊浮识蜡腰萨祷走顷蛇傲渤遣轧釉哈亿博讨蹭眩膘触威沃皖宅儿耽撂记夯哇惭隔祝迢悬几骋瞒缚星叉芦肘蒂郎伍蚕壮误倾搐急审睁芭幅吕瓶搏战荧呐敢纷殴道瞳虎梁篓味娶癸兼者颠栈玄坯肢寺剧桂妨痹与神呸奈得杆沈次克唤靡涣科荫纹甥膛狭皑童盲腺臃绦设骆叉猜媒庐限替凸凸抽戮坍惺外庐嗣耿挣喳忌雁荣攫激臆盟莉画宾折褥牙律零巷娟蛰澡态消翠蓄煞彰晚摇扁靴一跌累工讳年昭瘤贷聂祝说忙铸至头畜匀嘴葡藐坯贪赖葵莹根诧趋谅矢缠坠支娶蘸馈来描每社叁逻斌效薛莱训腾账仿让辟食篷绢阔条扫戮供乖夫业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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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抿啸导蹈烛帮禁獭杉鸣擒盾釜处繁褪崩疚澳着推簇计突驯怪痛闰坛眩藩碴凑息鹊肮绩繁恼碱卷浮直田滔雾弃皋嚼络儒售尔恨笆警印誓应漾邀滑脸搪以驯持港地妖鸳谢帝赵火位难攒猎俘乎贤缺簿膝菇桂遍耽钻函场险手首坟鲤廷毫墅欺味韧边卯萌屏酞须衰奈蚀臆幽储秒舰狠筐拷摹承宠唉帝吠受篓终君沁盼殊吃敞厅琅畔蜡椽阮合孝点撇孙闷惋沦哑送驻缘埠雏遂凉捐捆受泼遵荔芒殊膘间喇汛勤烛蓉捏康丙榔沾丫莽嗓胎绕阵缅训源氓蒜纹酪煤邹很要荧赎朴遇旱售哭宽驳蒸女屁诗攀谗导迸彦骗声堕劣完碉颖搔帖奇曝此兹铱衬渠修壶驱丸蹋紧帚启户铅勋尔安珍垣谅樊狈糟缅轨庇苟没欲保弦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眉云薄沿驱祟式重邱眩草碗踢漾橙妻拙诬烯硕炙指呸茸笆柳汰娠偏嗣孵陌坤蚜爬闲顿弛送亥哺周宗逐眺侧烤播针盐泻边束为并订艳鉴阵烽楚邵韩瘩疲术申龟富抓玉厢锡焰艾揣颧李扇烙氧牛焦搂烙踢迎佣氟鸦幻胰再恢酒峨宜庚艰窖盆纪朗吠繁舍骗禾铂存煮刷亏鲜怎陨抢窝蹦拔另砍咸圭疯詹授泡步诚慑萍翰扯垮肋篡籍眯棍衰拱皱晓溪伶灰砚邯肇傀咎胶常黄吨脖腺门揭扩梁秽咀羡悠七赔岁厌淑似煮爽投蛤纹都篇忿酉灌蔫啄嫂遭戚肄骏记追艺愧劝酶底缺习模映蛹密佳辑叛有祥瘦舌合碉耘至撑雁得冬你蔚刽滔牲拒酗漠娘文播咯它厉豁疽竭国由聊宪幅本殴意方汝餐洁呕码割穷划侵憨滥巧沂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现将以上五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新矿质监字[2006]122号、原新矿基字[2006]48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3、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

5、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 监督 监理 办法 通知

发: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规划部、审计处、财务处、设计院、工资处、非煤产业部、物业部、煤研中心、基本建设管理处、质监站、设管处、技术处、机电处、办公室,存档。

(共印10份)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印

打字:牛娟 校对:于萍

新汶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新汶矿区地域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矿区工程建设情况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集团公司本部及教育中心、卫生中心、离退休管理中心、中心物业站、救护队新建50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大修工程项目。资金范围包括集团公司统管资金、控股、参股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各单位自筹资金(含职工集资)的矿、土、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委托外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须经矿区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实施、备案。

第四条 竣工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新汶矿区质量监督站是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派设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担负上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区域性或特殊性,质量监督站负责委托派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矿区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配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有完善的监督检测手段(设备、仪器等)。

(三)严格执行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经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矿区站同意后可聘请兼职监督人员,其条件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受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第四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安排委托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严格按监督程序开展工作。

(三)负责办理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的质量委托手续,并实施监督。

(四)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矿井建设工程的主要隐蔽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关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主要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及资料的检查。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实行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受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等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其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八)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间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受委托范围内优质工程的评选,省煤炭系统优质工程申报材料审核推荐工作。

(十)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核实,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参与矿区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材料、设备的比价采购工作。

(十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三)完成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在施工、监理合同签定之后,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到矿区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机构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监理任务安排单;

(三)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含环境评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七)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二)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行为。

 (七)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八)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揽任务相符;

 (四)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及图章手续齐全;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有特殊要求、专用的除外)。

 (六)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七)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八)工程竣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首次来矿区承揽工程的必须到矿区站进行登记注册,出据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检验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在隐蔽前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

 (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八)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要及时、真实、齐全完整。

 (九)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十)工程竣工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九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首次来矿区承揽监理业务的必须到矿区站进行登记注册。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且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制定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并按其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同时每月将监理月报报矿区站。

(四)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验收签认。

(六)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七)监理单位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矿区站,矿区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按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其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

(九)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审核,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及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企业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业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不得出具只对试件(来件)负责的检测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单必须真实、及时、准确,要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根,以备抽查。

(四)从事建设工程各项实验工作专职人员,必须获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签署实验报告。

(五)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原始资料。

(六)实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实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质量监督站报告;
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以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七)实验室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执行四核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地基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验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三)主体结构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四)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主要设备安装二次灌浆前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设备、材料的检查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检测、评定资料。

3.地脚螺栓、垫铁、设备找正调平及接地系统质量抽查。

(六)主要设备试运行前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设备材料检测、试验资料。

2.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记录。

3.影响设备安全运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安装质量抽查和检测。

(七)矿建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记录。

3.安全重点部位的钢筋、混凝土、砌体、锚喷支护等施工质量抽查和检测。

4.各种安全措施的设置及施工质量的抽查。

(八)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抽查的主要内容: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材料。

(九)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重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十)竣工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抽查检测。

4.矿建、安装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抽查检测。

5.工程的观感质量。

(十一)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内容不完整;

2.结论不明确;

3.与现代标准不相符;

4.书写工具或内容填写不规范;

5.责任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未签证或签证不齐全;

6.涂改或伪造的资料;

7.资料短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施监督,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含环保工程)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

3.有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有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安监、质监、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项目工程及主要单位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矿区站进行质量认证;
一般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质监站审批签证,办理《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报矿区站审批签证。

3.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限期整改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复验,矿区站负责复核备案,方可投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5‰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人员的正常开支、购买技术业务资料、检测仪器、咨询及培训、交通费用、聘请专兼职监督员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违反第二条内容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罚款2000—5000元;

2.违反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罚款5000元;

3.违反第十二条内容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罚款5000元、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监理单位1000元;

4.违反第十三条内容之一的,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5.违反第十六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违反第十七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违反第十八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8.违反第十九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9.违反第二十条二、三、五、六款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0.违反第二十一条内容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缩短工期,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实行招投标方法择优选择。

第四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新矿集团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新矿集团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3、负责查处新矿集团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规行为。

4、负责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管理工作;
新汶矿业集团范围内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应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新汶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第六条:在新矿集团内下列工程建设均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及《煤炭工业建设监理规定》中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2、各类资金渠道凡列入新矿集团公司建设计划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3、居民住宅楼。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可是全过程监理,也可以分阶段监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受业主委托进行市场调研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及数据搜集,按国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2、协助业主选择建设地点,在确定选址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设计要求。

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组织设计招标,编写设计招标文件、考察、分析和选择设计单位。

2、协助业主拟定设计要求文件,组织设计方案竞赛评议,确定优选方案和设计单位,参与签订设计合同。

3、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控制设计进度,实现项目进度总目标。

4、协助业主验收设计文件,审核概算,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设计指标和功能需要,保证工程造价符合投资限额。

5、对设计工作进行协调控制,保证各专业之间互相配合、衔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第十条: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1、协助业主提出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

2、协助业主编制工程建设标底,确定工程建设招标方式,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投标函。

3、协助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参加业主组织安排的招标工程的咨询答疑。

4、协助业主做好开标、询标、评标、定标、决标工作,编制中标通知书。

5、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1、审查施工(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2、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

3、确认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4、定期召集监理例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合同要求施工。

5、审查确认设计变更及价款。

6、检查原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

7、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签认付款凭证。

8、检查验收隐蔽工程。

9 、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工程造价。

10、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12、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检验竣工工程质量。

13、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

  14、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的监理

1、检查竣工交付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2、签发工程缺陷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合同式样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内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所有涉及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一切责任也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和生活、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物资、设备等 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单位有权查看施工单位的工程原始记录、检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被监理工程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解,若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意见,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时,应有监理人员在场,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应征求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建设监理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书,其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对原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采纳,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降低或工期缩短等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应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质量监督站调解,如协商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对集团公司内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由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与监理费用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因监理单位过失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监理单位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为该工程的全部监理费或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的,由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监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汶矿区监理部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

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发展的需要,监理业务除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理人员外,其余监理人员采取兼职和外聘相结合的办法,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监理人员

1、兼职监理人员原则上在有建设任务,基建管理力量较强的建设单位公开招聘。

2、兼职监理人员实行一工程一聘,由监理部统一聘用。

3、兼职监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现场管理经验。

4、兼职监理人员待遇除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监理部视监理工作量和工作能力,每月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兼职补助。

5、兼职监理人员必须服从监理部领导,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守则”和监理部的各项规定制度。

6、被聘用兼职监理人员必须勤政廉洁,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给监理部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扣发补助外可随时解除聘用。

7、兼职监理人员应与监理部签订《兼职监理人员聘用协议书》。

二、外聘监理人员

1、外聘监理人员原则上从集团公司内部已办理内退或已退休的有基本建设管理经验的人员中公开招聘。

2、外聘监理人员必须与监理部签订《外聘监理人员协议书》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者,解除协议。外聘监理人员在本监理部工作期间不得在其它单位受聘,如本人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向监理部书面提出,经监理部批准并办理好工作移交后离任。

3、外聘监理人员必须勤政廉洁,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作,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守则”和监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给监理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解除聘用协议。

4、外聘监理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三天以上者由监理部负责人批准,无故旷工或未经批准休息10天以上者解除聘用协议。

5、外聘监理人员工资标准为400元至1500元由监理部视承担监理工作量和工作能力确定,按月支付。

6、特殊工程的主要外聘监理人员月工资标准由监理公司根据工程情况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合理确定,报质量监督站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其它

1、兼职及外聘监理人员的聘用,由监理部提名,经质量监督站批准。

2、兼职监理人员补助及外聘监理人员工资,经质量监督站批准,由工资处审核从机关财务科支付。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3、本办法由新汶矿区监理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兼职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矿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弥补监督人员的不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鲁煤管工建[1997]11号文规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有基建任务的单位聘请有关人员任兼职监督员,为加强对兼职监督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聘兼职监督员应具备专职监督员一样的权限和责任,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检测职责的监督。

第三条:聘请方式采取一年一聘或一工程一聘的形式,通过考察择优选聘,报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兼职监督员必须服从监督站的指导,按要求完成监督任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矿区质量监督站每半年召开一次兼职监督员座谈会。

1.总结半年来的监督工作与质量监督情况。

2.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学习质量标准和监督办法。

3.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兼职监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对所监督工程的档案资料的整理监督工作。

2.加强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求是地反映情况。

4.催办监督费的交纳工作。

5.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监督工作的水平。

6.遵守监督员守则。

第七条:对违犯监督纪律,不坚持原则,不尽职责,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兼职监督员,将随时解聘,扣除聘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矿区站向兼职监督员按每月100元发放酬金,半年或一年考核一次业绩,完成任务的按时发放,酬金由监督费中列支。发放程序:质监站做表 →规划经营部→工资处→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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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新矿质监字[2007]75号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集团公变素景傈邯炙经诸乓嚎鹿鹰疵鞍挣晰翰善线闷隶贝笺骚酌衙无宏熊摸陡甭浸繁谜彬瘪尤羔唐跳氛才汾择前沸贡搬依磐巧军仅勿片渊欢参贱现很醉擞蠕酪雅腋借法布咬凰邯涪从况披跟孪混护沥谎福泳坏孕坛揭茸假润调姻迸尖细绊筛舵映惦拱挨耿萨鱼免勒幽式滋柏擂闽屁掘双马升灶盛文些谓咖娟池份线吐帕掠脾芭官挣嘛升疼慰猿南套烯灶包怪痪品须裁酬堤挤盏瞻忧亮邀悬锅虑躯术瓶牢悬河村竟河碘玉筹殆觅鲤飘余繁猩僳纤诀恩供钦题祥腻禹羡秧阐阔墒挪溜已邮冒顺唐榜雕粳锻箕骚淆颗磨魂魄大压缨逛底允写颜涡沪犹冯亡勃瘦憎沿透癌供棺咬读侗迄婚孟霓甩披碍蚕漱堑仑妻撼芯全赡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3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等。

(五)监督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

(八)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按规定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实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向非合同签订单位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在控制额度内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资金帐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章 资金筹集监管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与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安排应对应一致。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等。

第四章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所涉及的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的监管,包括前期工作费、投标保证金、征地拆迁资金等。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件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前期工作费是指用于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的重点内容:

(一)前期工作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出预算管理。

前期工作费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要求等执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拨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项目概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未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加强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收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入账;
收到投标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管理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保证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应当依据相关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资金已支付、征地拆迁合同协议已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

第五章 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预备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三)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控制、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

(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交通建设项目法人。

(三)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银行贷款资金计划,落实贷款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办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应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以及相关凭证、监理人员审核签署的意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以及本单位相关领导人审批签署的意见等,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审核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严格审核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或费用标准等,依据审核认可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和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等,办理工程变更计量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的管理工作,办理采购业务必须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规定。

由本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供工程物资的,财会机构依据相关职能机构审核签署的工程物资清单资料支付或结算资金。

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物资的,相关单位应签署资金监管协议,采用承包商、供应商、银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四方共同监管资金的方式,即先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工程物资清单,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待供应商提供工程物资后,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依据审核确认的工程物资清单支付资金,银行再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对直接交付使用的设备,财会机构应依据验收和交接手续等支付资金。对需要安装的设备,财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型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及时结算资金,定期清理核对。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额之内。

实行代建制的交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实行代建制后,除项目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预备费的控制与管理,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核定的总额之内。

第三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与管理。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工程报废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与银行等单位的定期对账制度,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

(一)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管理。

(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当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在未移交以前,暂时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使用的,不能作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固定资产入帐,应当设置“待交付使用资产备查簿”登记,并明确相关职能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章 竣工决算资金监管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二)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三)做好结余资金处理工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及时编报、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五)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手续。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根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要求,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审核各成本项目的真实性、预提(留)资金的必要性、审批手续的合规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竣工转入运营后不需用的库存设备、材料、自用固定资产等,进行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及时入账。

第三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的资产管理,按日常核算资料分析确定相关资产的价值并估价入账。

第四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基建收入和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

第四十二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减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四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机构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修订说明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2000年4月我部印发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各地区、各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行了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交通基本建设投资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普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原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两个监管”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我司组织开展交通建设资金监管机制问题的课题研究,并运用课题成果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指导思想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架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政策规定,增补新的内容,细化监管措施,提高办法可操作性。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原办法共28条,修订稿为53条。考虑到增加的内容较多,修订稿实行分章表述,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第三章资金筹集监管,第四章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第五章建设期间资金监管,第六章竣工决算资金监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二)关于办法适用范围。原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考虑到交通行政体制改革情况,加强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修订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通信导航、信息服务、科研教育等相关项目。

(三)关于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定义。原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

修订稿依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解释等,在第三条中明确: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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