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XXX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XXX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篇
第一篇: XXX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普法教育总结
一年来,我局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我局“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坚持依法治局、科技强局,进一步提高我局执法队员的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的观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主要工作[找文章到大\秘\书-/-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加强领导,周密规划,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局以来,我局党组非常重视普法工作,将依法治理城市摆在重要位置,组织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党组书记杜卫东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刘金乙、边志安同志、胜芳分局局长王德海同志任副组长,组员为办公室、人事督察股、政策法规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起草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四五”普法规划》,指导全面的普法工作,为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规划的制定,为普法工作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保证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分出层次,突出重点,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的普法工作。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因此,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学法和用法,成为我局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学习中,党组成员严格按照党组中心中安排的时间,将普法学习列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座谈讨论,研究开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与此同时,加强中层干部的普法学习,定期为股级干部印发依法行政的好文章,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并将优秀文章张贴在公布栏中,供大家学习交流。为了提高大家对普法学习的重视程度,我们学习一个阶段后,定期组织一次考试,并把法制学习定为年终考核的必要依据,确保领导干部走在普法工作的最前列。二是加强一线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我局各执法中队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加大对执法队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队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组织全体执法队员和中层干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着重学习《行政许可法》、《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学习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七月初,我局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在全局进行全员法制培训和考试,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法制意识,之后还组织队员们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交流,以案说法,互相学习,充分提高一线队员的执法水平、法制意识和依法办案的能力。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一方面在明珠超市、民得利超市,益津商贸区等人口密度大或人口流动性强的地区设立宣传台,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另一方面,我局积极深入基层,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我局领导亲自到市电视台的行风热线节目进行宣传教育,解答广大市民提出的疑惑,为广大市民解除后顾之忧。我局执法队员积极向传媒机构投稿,今年一年我局在各类报纸杂志刊登各类信息。论文共计38篇,其中省级2篇、廊坊市级16篇、**市级20篇。 积极组织、形式多样,全面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为了提高干部职工对普法学习的浓厚兴趣,我们以活动为载体,多形式、多方面的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一是组织了一次题为“谈谈执法与普法之间的联系”的大讨论。讨论会上大家积极踊跃的进行了发言,并结合当前工作给局党组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想法。二是利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研究活动。通过沉下身子,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和建议等,认真总结分析过来城市管理工作中成功经验和问题,积极探索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三是在十一前夕,举行的了一场“迎双节” 知识竞赛,比赛中,我们采取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三种形式,把普法知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庆方面的知识融合在一起组织提问,通过比赛,大大推进的普法工作的步伐,队员们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越来越强。与此同时,我们还开展的执法标准暨“阳光投诉”活动,在为市民解答疑难问题的同时,也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为我们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 随着“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化,我局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市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队员的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等。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查漏补缺进行整改,将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合理安排各类工作,掀起学法新高潮,同时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市委的要求,继续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实行局机关和各个执法中队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在普法教育工作中承担的职责,把我局的普法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篇: XXX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2020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巡察整改报告
20xx年4月下旬至20xx年6月底,区委第七轮巡察第四组对我局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集中巡察。9月9日,召开了巡察反馈动员大会,指出了在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三大类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工作,把落实巡察整改作为政治任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面整改与立行立改相结合、边查边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狠抓整改落实,不折不扣全面落实整改任务。经过2个月集中整改,截至目前,梳理的43个具体问题已全部整改,需长期坚持21个。现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自觉,抓好整改部署
(一)增强思想认识,严格落实整改责任。
我局党组充分认识到,这次巡察工作是对我们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规党纪的一次集中检验,也是对局党组近年来工作的一次全面审视。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提出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区委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我们做好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动力。巡察反馈会结束后,局党组立即成立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整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巡察整改工作,以确保巡察整改工作有序推进。9月16日组织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明确整改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整改目标,要求各股室提高政治站位,严守政治规矩,自觉把巡察整改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抓好落实。巡察整改期间,先后召开党组会议1次、党组(扩大)会议3次,研究部署、督促推进巡察整改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定整改方案。
通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巡察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真查找问题根源,坚持问题导向,对巡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梳理,梳理具体问题43个。经反复酝酿、多次研究,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落实四届石鼓区委第七轮巡察第四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编制了《四届石鼓区委第七轮巡察第四组巡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整改问题分解表》,逐一明确了整改时限、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坚持标本兼治,推动整改落实落细。
我局党组坚持将巡察整改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巡察整改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实现"两不误、双促进"。在整改过程中,坚持急在治标,重在治本,一方面针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边巡边改;
另一方面针对症结,寻根溯源,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通过"两手抓、两手硬",初步达到了标本兼治的效果。修订完善规章制度2项,新出台规章制度12项。通过明责任、分任务、制方案、建台账、督落实、查进度等措施相结合,有效推进巡察整改落实。
二、强化政治担当,狠抓整改落实
我局党组按照巡察反馈要求,从党的政治要求、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方面自我剖析、深入思考、采取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
1、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深入的整改落实情况
(1)政治理论学习存有不足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制定了《石鼓区城管执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20年度理论学习专题安排表》等一系列学习计划。二是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三是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集中学习。四是在工作中分配充足的时间坚持理论学习。五是加强学习风气。
(2)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短板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严格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二是确保意识形态正向发展。三是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四是在局机关1-4楼走廊制作了廉政文化宣传廊,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意识形态的认识。五是利用互联网对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加强市民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六是利用微信对意识形态进行宣传,引导其向正能量方向发展。
2、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3)推进三大攻坚战存在薄弱环节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我局党组对松梅村、青石村开展驻村扶贫工作调研。同时,认真做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好后盾单位作用,并加强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及帮扶责任人的管理。二是完善《区环卫所严禁环卫工人焚烧垃圾管理制度》,举一反三,将焚烧垃圾、乱倒垃圾等纳入环境卫生质量考核细则。三是我局对辖区内餐饮业从开始装修营业起就要求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联合区生态环保分局对辖区内餐饮店安装油烟红外线监控设备,并定期巡查要求各门店进行油烟检测、清洗油烟净化器等降低油烟污染的措施。
(4)构建大城管体制不够顺畅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石鼓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按照"重心下移、责权一致、条块结合、属地兜底"的原则,压实城市管理责任,强化镇、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5)深化机构改革不够有力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一是制定了《关于局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并发放至各所、股室、大队及各镇街大队。二是已按照《三定方案》设定相应股室。三是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级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局属二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
3、关于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的整改落实情况
(6)会前酝酿不充分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制度》。
(7)民主决策程序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8)协调联动不到位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加强联合执法力度,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形成监管合力。
(9)党内称呼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严格规范党内称呼,并作为铁的纪律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整改到位。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方面
4、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不深入的整改落实情况
(10)"文山会海"仍未解决好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严格按照省、市、区关于会议部署文件的要求整改到位,并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制度》,合理安排会议部署。
(11)官僚主义现象有所存在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严格按照省、市、区传达会议文件要求整改到位,并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制度》,合理安排文件领取。
(12)形式主义有所表现
整改落实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导干部联点制度》。
5、关于担当作为有差距的整改落实情况
(13)责任担当意识不够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加强工作检查与监督,强化效能考核和职能督察,增强工作实效。二是加强学习教育,坚定队员责任担当意识。
(14)破解难题勇气不足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我局制定了《关于数字城管案件工单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工单投诉必须处理到位,并对工单投诉情况进行督查。
(15)创新发展理念不强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各镇街大队加大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同时加强日常巡查。
6、关于"721"工作法转型不彻底的整改落实情况
(16)组织培训不够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我局制定培训计划,由局政策法规股主任对各大队开展《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全局通报。二是我局制定了《队列训练制度》、《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队列训练的通知》,对全局所有队员在雁栖湖项目部院内开展了为期4天的队列训练。
(17)教育宣传不够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二是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户外宣传活动,提升群众认可度与满意度。
(18)执法手段单一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执法时,做到先敬礼、后亮证、再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
(19)服务方式不活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各镇街大队加大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并通过要求屡教不改的违章经营户与城管队员开展为期一天的市容秩序执法工作、"大手拉小手"方式积极向中小学校推广"条例"等创新整治方式,实现城市管理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
7、关于行政执法存在廉洁风险的整改落实情况
(20)暂扣物品管理制度不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我局已规范暂扣物品管理,扣物时必须下达暂扣物品决定书,领取时签订暂扣物品发还清单,严格执法程序。二是督促各大队对仓库进行整理。
(21)执法程序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执法时,做到先敬礼、后亮证、再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未取得执法证的正式队员均报名参加执法证考试,协管员只能辅助执法。
(22)执法监管不到位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我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执法,罚款时必须开具行政处罚审批单、收款发票,同时加大监督力度,杜绝人情执法,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8、关于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23)财务管理机制存在风险隐患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对财务岗位进行调整,会计与出纳均是正式在岗在编人员。
(24)存在酒水发票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严格按程序如数退还相应金额并存入单位财政往来子账户。
(25)备用金管理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制定《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用金管理报销制度》,同时规范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并督促环卫所、园林所加强对财务的规范管理。每日终了时依据当天的现金收付凭证登记"备用金日记账",并清理备用金,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
(26)工会经费使用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严格按程序如数退还相应金额并存入单位财政往来子账户。
(27)固定资产未入帐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严格按程序对未入账的固定资产进行补录。
(28)捐款未体现自觉自愿的原则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上会严明今后相关捐款均以现金方式自愿缴纳。
(29)财务开支仍有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已严格按程序如数退还相应金额并存入单位财政往来子账户。
(30)工程项目仍有违规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园林所制定了《石鼓区园林绿化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项目采购严格按采购程序执行,并举一反三,杜绝此类情况再发生。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方面
9、关于党建工作责任制压而不实的整改落实情况
(31)指导基层抓党建工作存在缺位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建工作制度》。
(32)党员党性教育不够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建工作制度》与《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要求党员积极参加集中学习,要善于利用碎片化时间开展自我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3)谈心谈话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谈心谈话制度》,以"常态化"、"制度化"、"岗位化"的形式开展了谈心谈话。
(34)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党总支召开了《总支部委员会第四季度工作调度会》,同时各支部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10、关于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有欠缺的整改落实情况
(35)交流轮岗制度执行不够严格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管人、用人机制,促进提高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36)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我局已与上级部门沟通,希望区委、区政府予以支持,多渠道引进人才。
(37)干部队伍青黄不接
整改落实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根据《区委主要领导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回复》(区委督查室)文件精神,我局目前正在进行全国综合执法改革,人员编制冻结,暂时无法申报用编计划。
(38)专业执法力量不足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2018、2019年我局均组织协管队员公开招聘,达到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均合格方才按人社局招聘流程录取。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公开招聘流程,选取合格并专业对口型人才。
11、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不够有力的整改落实情况
(39)管党治党压力传导不足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二是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是领导班子发挥"领头羊"作用,持续深化构建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
(40)监督手段不多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我局组织召开《"八小时以外"监督》专题会,并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措施》。组织全局党员干部签署了"八小时以外"承诺书并进行公示。
(41)监管措施乏力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我局制定了《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级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二级机构及各镇街大队的监督力度。
12、关于整改责任落实有差距的整改落实情况
(42)巡察整改不彻底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我局环卫所已严格按照巡察要求对账号款项定期进行清理,及时结算。
(43)审计问题整改不到位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完成。一是我局已严格按程序如数退还相应金额并存入单位财政往来子账户。二是我局现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并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不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转作风抓落实,巩固整改工作成果
区委此次巡察是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政治体检,反馈的问题客观准确,值得我们深刻反思。通过两个月的集中整改,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长期整改问题还需继续保持形成常态化。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党组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以最大努力巩固好巡察整改的成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清醒认识省委、市委和区委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始终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把任务要求落细落实,把责任压紧压实。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我局深刻认识到,整改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一以贯之抓好自查自纠,对潜在的问题必须提高警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对产生的问题,严肃追究,立行立改,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发展需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强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高质量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篇: XXX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名41949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 审:宋书英、牛书海 主 编:法制科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九年六月
(公章)
目 录
1、廊坊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廊坊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道路交通安全法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9、城市绿化条例
10、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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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属无法拆除的,可以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6%以上7%以下的罚款;
1、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以上50%以下的;
2、违法建设的面积在100平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的;
3、违法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拆除将会造成合法建筑物灭失或受损的。
(四)擅自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8%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
2、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下的;
3、违法建设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
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的;
5、擅自增加建设工程层数的;
6、擅自改变建筑层高10%以上的;
7、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内部布局结构相差较大的;
8、单体建筑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50%以上80%以下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8%至10%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2、违反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无法进行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建筑间距不足,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危及公共安全等原因、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4、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5、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建设的;
6、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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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主动配合,限期自行拆除的,视为情节较轻,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阶段的,限期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阶段的,限期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2天内未拆除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量30%以下的;
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量 30%以下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5天内不拆除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量30%以上的;
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处于临时建设总工程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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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5天以上10天以下不拆除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1、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拒不进行改正的;
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或已投入使用,拒不进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10天以上拒不拆除的。
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在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6个月内未报送,经催告后能够在规定时间15日以内及时补报,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责令限期补报后,1个月内未能补报的,视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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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较轻,责令限期补报,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补报后,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未能补报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补报,处20000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限期补报后,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拒不补报的,视为情节严重,处4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违法行为: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立即驶离,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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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警告后未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当事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警告后拒绝立即驶离,视为情节严重,处以当事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五、违法行为:(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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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造成损失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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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未造成损失的;
3、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不及时清理现场,未造成损失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未造成影响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经教育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经教育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三)违反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造成一定损失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一定损失的;
3、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不及时清理现场,造成一定损失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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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造成严重损失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严重损害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造成道路严重损害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影响市容的;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造成严重损害的;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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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0平米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重大损害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造成道路重大损害的;
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造成重大损害的;
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六、违法行为: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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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10平米以内,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
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10平米以上20平米以下,逾期未除的;
视为情节一般,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四)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20平米以上,逾期未清除,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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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10处以下或者5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5平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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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0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警告后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严重影响市容,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10平米以上的;
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粘贴小广告20处以上的。
八、违法行为:设置单位设置广告牌等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拒不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拒不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拒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或期满后拒不及时撤除。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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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1、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部分安全隐患,未及时加固的。
2、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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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撤除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1、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二处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拒不撤除的。
2、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拒不加固的。
九、违法行为: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未经市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一处或者总面积20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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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处或者总面积2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拆除,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处以上或者总面积50平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拆除,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拒不撤除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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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张贴、张挂,超过期限2天内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张贴、张挂,超过批准地点2—3处的;
3、张贴、张挂宣传品超过规定10张以内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每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张贴、张挂,超过期限2天以上5天以内的;
2、张贴、张挂未按规定的地点4—5处的;
3、张贴、张挂宣传品超过规定10张以上20张以内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每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张贴、张挂,超过期限5天以上的;
2、张贴、张挂未按规定的地点5处以上的;
3、张贴、张挂宣传品超过规定20张以上的;
十一、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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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1、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堆放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3、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4、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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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堆放占地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的;
3、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4、搭建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由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3、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恢复原状的;
4、搭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5、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6、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严重影响市容的;
十二、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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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
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每次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
2、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当事人屡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2、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十三、违法行为: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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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
1、污染面积在20平米以下的;
2、污染程度轻度,零散污染的;
3、未造成其他危害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污染面积在2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的;
2、污染程度中度,成片污染的;
3、造成一定危害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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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
2、污染程度重度,污染物厚重、粘稠的;
3、造成严重道路危害的;
十四、违法行为:城市施工现场作业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拒不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停工场地拒不整理,并不符合安全标准;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拒不采取防尘措施;
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拒不进行硬化;
渣土拒不清运;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
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
工程竣工后,拒不清理和平整场地。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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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0.5米以内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10平方米的;
2、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的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达到80%以上的;
3、停工的场地整理面积达到80%以上的;
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防尘措施达到80%以上的;
5、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达到80%以上
的;
6、渣土清运达到80%以上的;
7、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零散带泥的30平米以内的;
8、施工排水外泄污染路面20平米以内的;
9、工程竣工后,清理和平整场地达到80%以上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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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0.5米至1米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
2、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的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在50%至80%的;
3、停工场地整理面积在50%至80%的;
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防尘措施在50%至80%的 5、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在50%至80%的;
6、渣土清运在50%至80%的;
7、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零散带泥的30平米至50平米的;
8、施工排水外泄污染路面20平米至30平米的;
9、工程竣工后,清理和平整场地在50%至80%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1米至2米的;
2、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
3、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的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在30%至50%的;
4、停工场地整理面积在30%至50%的;
5、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防尘措施在30%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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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在30%至50%的;
7、渣土清运在30%至50%的;
8、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零散带泥的50平米至100平米的;
9、施工排水外泄污染路面30平米至50平米的;
10、工程竣工后,清理和平整场地在30%至50%的。
(五)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2米以上的;
2、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3、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的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在低于30%的;
4、停工场地整理面积低于30%的;
5、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防尘措施低于30%的
6、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低于30%的
7、渣土清运低于30%的 8、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零散带泥的50平米以上的;
9、施工排水外泄污染路面50平米以上的;
10、工程竣工后,清理和平整场地低于30%的。
十五、违法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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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1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超过1吨处以每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积攒较多清运不及时,未严格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不足1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积攒较多,未及时清运;
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超过足1吨不足3吨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处以每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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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积攒严重,未及时清运;
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超过3吨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以每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拒不清扫和铲除责任区内的积雪。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经教育,主动减轻因未及时铲除积雪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拒不清扫和铲除,态度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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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未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造成一定污染的,视为情节一般,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未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造成严重污染的,视为情节严重,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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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法行为: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逾期不处理。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等一只。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视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一只以上。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拒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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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违法行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拒不清除。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
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一处粪便,拒不清除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二处粪便,拒不清除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四)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三处以上粪便,拒不清除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在室外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或者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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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店外洗车初次的;
2、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3、造成店外轻微污水外溢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店外洗车再次被发现的;
2、占地面积10至20平方米的;
3、造成行人无法通行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店外洗车屡教不改的;
2、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3、造成店外严重污水外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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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违法行为: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初次发现的;
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以10元的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再次被发现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屡教不改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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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为情节较轻,处以20元罚款。
(二)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有毒、有害物品物品数量较多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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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较少,造成周围环境轻微污染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废弃物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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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占地面积5至10平方米的,视为情节较轻,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三)占地面积10至20平方米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500至800元罚款;
(四)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800至1000元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占地面积5至10平方米的,视为情节较轻,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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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地面积10至20平方米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1000至1500元罚款;
(四)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1500至2000元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1天以下的;
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1天以上3天以下的;
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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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3天以上的;
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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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0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二十八、违法行为:低于绿化标准,尚有空地可绿化,接到绿化通知后2年内不绿化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未绿化面积占总绿化面积20%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三)未绿化面积占总绿化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四)未绿化面积占总绿化面积50%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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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违法行为:达不到绿化标准,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3%至5%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3%的罚款。”
1、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教育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
2、绿化用地补偿费已缴纳50%以上,余额未交齐,在责令其限期内缴纳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3%至4%的罚款。
1、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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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教育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
2、绿化用地补偿费缴纳50%以下,在责令其限期内余额未交齐的;
(四)经教育拒不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其限期补缴,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4%至5%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工程竣工后不拆除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6元的罚款。”
1、工程竣工2日内不拆除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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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3日内已拆除的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场地达到80%以上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罚款。”
1、工程竣工2日以上5日内不拆除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的;
2、工程竣工3日以上7日内已拆除的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未达到50%以上的。
(四)工程竣工5日以上不拆除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2年内未完成附属绿化设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2年内未完成附属绿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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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2倍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在责令期限内退还并恢复原貌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三)未在责令期限内退还并恢复原貌,经教育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一般,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按期退还或者拒不恢复原貌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赔偿损失按每平方米150至200元处以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
绿地里堆放物体,倾倒污水、废弃物;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擅自修剪树木,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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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以上违法行为,基本不影响树木、草坪生长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以上违法行为,影响树木、草坪生长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以上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树木、草坪生长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以上违法行为,损伤致死草坪、花草、树木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四、违法行为:擅自砍伐树木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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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的或移植的,必须报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6倍的罚款。
1、胸径在15厘米以下的;
2、砍伐树木株数在2棵以下的;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6至8倍的罚款。”
1、胸径15至30厘米的;
2、砍伐树木株数在2棵以上5棵以下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8至10倍的罚款。”
1、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
2、砍伐树木株数在5棵以上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擅自移植树木;
未提出补栽计划或49
补救措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补救措施。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擅自移植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1、移植树木株数在2棵以下的;
2、移植树木价值500元以下的;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处移植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1、移植树木株数在2棵以上5棵以下的;
2、移植树木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移植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
1、移植树木株数在5棵以上的;
2、移植树木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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