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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全文完整)

发表于:2022-11-27 2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全文完整)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3篇

【篇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历史》学习心得
说到党史,中国人多多少少都是知道一些的,只是在认识程度或认识角度上有着差异的因素。也许我们都是同时代的人,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安定富裕的社会里,我们不懂得什么是战争,什么是苦难。通过这次党史的学习,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
深知今天的美好生活来之不易。
《中国共产党历史》由中国共产党史出版社出版,本书第一卷编撰了从1921年党成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历史,第二卷编撰了从1949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历史。在这57年的历史中,中国共产党为国家的独立统一付出了无数的鲜血与汗水,无数的共产党人为了国家的未来置生死于不顾,为了祖国的明天而付出宝贵的生命与辛勤的汗水。自从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在这风雨飘摇的时代走过了一段艰辛而漫长的路,牺牲了一批批优秀的革命党人,自身也变得成熟与强大。合上书,仔细的回想党的艰辛路程,从1927年8月的八七会议到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这中间有着多少艰苦抗战的战争年代;
从1945年4月的中共六届七中全会到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中间无数的党员为国家的发展出谋献策。
通过这次学习党史的经历,我懂得了很多,让我感慨良
多、受益匪浅。中国共产党在民不聊生、破败不堪的旧中国诞生,领导亿万中国人民建立起富强民主的新中国,到今天有了建设和

发展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好局面,89年风雨历程充满艰辛与坎坷。我党历经战火洗礼和历史考验,其历史凝聚着无数革命党人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党的历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对此我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该学习那些优秀的共产党人
为国家而付出一切的精神,我们在工作中,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同时我们也要时刻关心国家大事,为国家未来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照亮现实,也照亮未来。学习党的历史,了解我们的过去才能看清前进的方向。如何学好党史、用好党史我觉得应该做到两个“牢记”和两个“必须”。
这两个牢记,一是牢记党的理想信念,始终不忘党的最终目标。理想信念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我们党的历史之所以有着如此丰厚的底蕴,正是因为每一名共产党人都牢记党的理想信念,不畏流血、不畏牺牲,朝着它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二是牢记党的历史经验。历史是一本严肃的教科书,我们的党史,正是一部描述中华民族走出劫难、挺起脊梁的鲜活教材。党史记录着新中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一个又一个奇迹,这其中的经验和智慧无不凝结于党的历史。
学习党史,必须深刻领会,用心思考。党的历史虽然只有89年,但党的每一次进步都来之不易,每一个决定都经过深思

熟虑、冷静权衡。
学习党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以学促用。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留给我们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
历史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学好党的历史,了解过去才能把握今天,把握今天才能创造明天。从革命前辈的手里接过历史的接力棒,我们这代人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历史任务,不断保持和发扬党的胜利成果。坚定不移的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

【篇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简史》学习心得
心得是汉语词汇,拼音xīndé,是指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东西:凡人读书,各有心得;
学习心得。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国共产党简史》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共产党简史》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已经走过了一百年的风风雨雨。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跌宕、苦难而又辉煌的历史。
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饱受煎熬,苦难中诞生。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一个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一个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肩负着这两大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经历了国民革命、土地革命,并最终夺取了抗日战争和民主革命的全面胜利,赶走了帝国主义列强,平定了内乱。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事件,也是二十世纪世界最伟大的事件之一,这也意味着第一个历史任务的初步完成。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党员的各级党组织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克服外界封锁的重重困难,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顺利地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这是建国以来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它完成了党的思想路线, 1 / 7


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开辟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虽然中国共产党给人的感觉是一直在进步,一直带领人们往幸福美好的生活前进,但不可否认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上,并不是一帆风顺,从大跃进到十年动乱,中国是在退后,过于冒进,不以事实说话,但是这并没有什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中国共产党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纠正了错误,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正是因为这些错误的代价换来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中国经济连续二十年腾飞的奇迹。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们的党时刻保持着先进性,与时俱进。中国经济腾飞的奇迹还在继续,中国在世界上的声音也日益响亮。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可以折射过去,也可以昭示未来。历史是一部教科书,让我们在过去的实践长河中得到经验和教育,为未来的发展做出准备。学习党史,让我们时刻不忘老共产党人的牺牲和奉献,也让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身上的使命和任务。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长征精神,不怕吃苦,向着困难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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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简史》学习心得
今天,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一个走过百年光辉历程,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70多年拥有9100多万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将来想要走的更远,走到更辉煌的未来,一定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带着不忘初心的心态,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简史》。
通过对党史的学习,我十分深刻的认识到: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发生的三大历史性事件,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大里程碑。
前面两个时期,我们始终离不开一种“井冈山精神”。它让我们能够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在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社会危机空前深重的背景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在绝境中获得生机,在苦难中学会团结;
依靠群众、勇于胜利,让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气势,引领着追求和平解放,期盼安居乐业的群众,站起来做主人,实现民族革命的胜利。他们创造的“红色传奇”,承载了中华民族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
推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时期,离不开一种实 3 / 7


事求是、敢闯新路的思想觉悟,也见证了我党不畏艰难、与时俱进的精神,我们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创造了伟大的改革开放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党员同志,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目标。直至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所有党员同志,协同人民群众,果断改变封闭思想,经过不懈努力,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跟上世界发展潮流,眼光长远,立足世界,坚持走好适应国际政治形势的道路。
中华民族,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拼搏精神,从强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极大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知识创造力;
从重视科技,强调科教兴国,人才战略,调动科研人员力量,让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所有的举措,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接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这个梦想,也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从自身出发,我也更加明确,作为一名党员同志,需要明确习总书记强调的,旗帜鲜明的讲政治,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4 / 7


思想。从自身岗位做起,从每一件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思想的实事做起,保持我党在集体中的光辉形象,继续发挥我党能够成为百年大党,创造世纪伟业的辉煌成就。

《中国共产党简史》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顺应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所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理论,特别是对党员教育工作也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推动党的各项工作,做好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而目前党员教育工作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必须努力把握党员教育规律,健全党员教育长效机制,不断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的途径,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增强党的战斗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腾飞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与模范性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一项首要战略任务。而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是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内容和途径,也是提高党员素质的根本且最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当下党员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1、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强党性。崇高的革命理想是督促党员不断学习进步,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思想支撑,只有拥有了这种革命信念才会有内在的动力。党员只有在主观意识上认 5 / 7


识到党员教育建设对于党的工作的重要作用,才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寻求改变,才会更加重视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内在动力,在今后的党员教育中要加强党员思想的教育,培养学习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
2、调整党员教育学习内容,提素质。要根据形势发展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党的建设所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不断充实调整和扩展党员教育的内容,坚持与时俱进,力求把体现时代精神的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时吸收进来,使得党员教育内容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同时要针对党员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教育内容,不能千篇一律,对于不同的党员群体要量体裁衣、因材施教,从而有针对性但全面地提升党员同志的综合素质,切实地为党的人才储备和培养做出贡献。例如,对于在校生需要结合学校教育的内容着重加强专业知识教育,将其与党员教育有机结合,培养创新意识与团队协作能力。而对于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党员需要同职业道德培养和岗位技能的培训有效融合。
3、创新党员教育形式,建强党。党员教育需要突破传统手段的桎梏,开拓更新颖的方式、方法、途径进行推广。各党组织可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党建网站、远程教育、声像资料等手段,采取互教互学、场景模拟等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广大党员干部可及时下载培训资料,充实现代远程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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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可通过网络随时下载政治理论专题、时事热点、市场经济、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等培训节目,共享教育资源。党员教育有更多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就更容易吸引党员参与到其中,能够充分带动了群体的学习热情。此外,还能够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等形式,了解党员的学习需求,及时调整教育内容,实现互动培训,大大提高教育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党员群体坚持不断学习,整体素质才会得到提高,只有党员群体素质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够有效体现,也才能够实现强党、强国的伟大梦想。

“十年育树,百年育人”,党员教育工作不能急于一时,需要在今后长久的工作中逐渐改进和完善,同时需要不断创新和磨合,与时代发展相协调。更重要的是,需要讲求教育方法,以人为本,以情感人,来增强教育的渗透性,这样才能将党员教育有广度、有深度的开展,才能够强党性、提素质,圆强党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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