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学习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体会3篇
【篇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体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和纠正执法及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违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全省检察机关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措施,坚决查处执
【篇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体会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研究
[摘 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有待完善之处。文章拟从历史及现实等方面,探讨其存在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检查机关;
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得出,我国检察人员最根本的宪政职责应是强调对法律的一种强势监督,其他职责例如公诉权、自侦权,都只是这种根本职责的派生。
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刑事抗诉的条件为“确有错误”,这必然包括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和对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情形提起抗诉。分析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法律监督制度弱化格局的形成是历史和现实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
首先,从历史传统来看,我国从西周时候就开始讨论有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问题,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尝试建设权力监督制度,之后改朝换代,这一制度也在不断地充实、发展、完善。通过观察监督体系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我国传统中所谓的“监督”不是基于民主和分权产生的横向权力制约,而是由皇权,也就是行政权产生的自上而下的监察体制,从而形成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
其次,在诉讼职能上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力是多元化的,既有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起诉权,还有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多项权力之间权能冲突的问题始终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而且至今也没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意见。比如对公诉权和监督权主体内部冲突问题,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问题,以及“大检察”导致的“小审判”问题等等,①而这些都阻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究竟各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绝对冲突而不可调和,还是欠缺协调机制而形成表面的、假象的冲突,对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关系到我国法律监督职能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具体的权力设置。
例如,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权能的关系,其实公诉权的职能属性本身就反映了法律监督的性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控诉犯罪,实现刑事追诉并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公诉权在与侦查权、审判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具有控制侦查程序、审查侦查结果、启动行使审判程序,以及限定刑事审判范围的作用。这种作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就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这不会导致检察机关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也没有违背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更不会形成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法律体制。②强调检察官实行公诉,监督法院审判的主要任务不仅不是妨碍司法独立,而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的这种控诉作用可以有效防止审判权超越法定范围而任意扩张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体现着法律监督权能。
【篇三】《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体会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新探作者:梁秋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文尝试着对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权进行探讨,从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权定义着手,阐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改革新思路。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
新探
一、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认识
法律监督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权包括人大、政协、行政、人民群众等对国家政治生活中围绕着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监督仅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及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
二是通过追诉犯罪的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
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现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尤为重要。但目前,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监督体系尚待完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难以取得实效
在我国目前,存在着包括人大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多种监督,由于监督主体众多,相互间没有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监督整体,造成行政机关在监督职能上与权力机关存在重叠、党的监督与法律监督界定不清、在法律监督方面没有有效的沟通、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法律监督往往由此受到人力、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由于检察机关通常注重的是其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而其外部监督制度的建立相对较弱,也是检察机关法律难以取得实施的原因之一。(二)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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