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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表于:2022-12-04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篇

第1篇: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有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为仔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 号),规范有关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结合成都市旅游局职能和《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和补助政策

(一)支持打造世界级、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对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和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公园、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全国都市旅游功能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二)支持涉旅资源旅游化。对全市历史建筑、名人故居、街道社区、公交站台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完成改造并验收达标的,按每个(处)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旅游景区沿线、成都中心城区特色街区的公厕建设(改造)达国家1A—3A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其中:1A为万元,2A为万元,3A为万元。

(三)鼓励旅游企业做精做强。对新评为绿色饭店、主题饭

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对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位的市内旅行社,根据排名次序给予—万元不等的奖励,其中:第名各万元,第名各万元,第名各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对旅游企业在国外新设分支机构并经营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达到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标准的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依据有关评定细则,按(含)分以下、(含)分以下、分(含)分三个档次,对达标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家、万元家、万元家的奖励;
对达标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家、万元家、万元家的奖励;
对达标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家、万元家、万元家的奖励。

(五)支持旅游业改革创新。鼓励全市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创新,依据成都市旅游局制定的有关评定办法,对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取得成果的单位,给予成都旅游业改革发展创新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六)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商务、旅游医疗、旅游工业、旅游互联网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充实旅游产品供给,对纳入市级年度工作计划的实行竞争立项,按当年

项目建设经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

(七)支持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对新评为中国度假乡村、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对新达标的主题客栈(精品民宿)和新评为五星级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八)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包括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对符合市级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项目,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

(九)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通过竞争立项,按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单个小型微型旅游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补贴。

(十)促进旅游消费。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点旅游节会活动,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助。其中,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办、成都市政府承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万元个的补助;
由省级相关部门主办、区(市)县政府承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万元个的补助;
由成都市政府主办、成都市旅游局和区(市)县政府承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万元个的补助;
由成都市旅游局和各区(市)县政府联合主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万元个的补助。

对区(市)县新(改)建特色品牌旅游商品购物区,经评定验收后给予每个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在成都国际机场、口岸及市内设立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对新设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根据其税控机等硬件投入和地方商品种类、数量及销售额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店。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符合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达到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奖励、补助要求。

三、组织实施

成都市旅游局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有关市级财政奖励、补助类政策的贯彻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负责制定和落实支持旅游业改革创新评定办法、艺家乐评定办法和对黑车、黑社、黑导等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办法。

四、申报材料

奖励、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一)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报告。

(二)项目单位书面申请书。

(三)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选报材料:

.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文件)。

.涉及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给予补助的项目,需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凭证材料。

.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申报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补贴,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及银行发放贷款进账凭证。

.旅行社、宾馆(饭店)在国外新设分支付机构(包括品牌输出)按有关要求申报一次性奖励,需要提供:()在国外当地注册税务登记的证明资料;
()能反映经营一年的有关报税证明或第三方订购平台展示的相关资料;
()经营场所的图片资料;
()如是本企业的股东,应提供股东证明材料。

.涉及申报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的,需分别填报《成都市智慧旅游景区建设评定细则》、《成都市智慧旅游饭店建设评定细则》、《成都市智慧旅行社建设评定细则》评分表。

五、申报时间、程序与审批

.按年度申报奖励、补助。当年月份申报。有关统计数据截至时间为当年月日。其中,对上一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的市内旅行社的排名,按自然年度接待情况计算;
其余项目可分段(跨年)但不重复计算。超过该期限申报的,不再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成都市旅游局发布的当年度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式两份转报成都市旅游局,并通过《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款管理系统》报成都市旅游局审核。

.成都市旅游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款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交划拨有关项目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划拨到相关区(市)县财政,相关区(市)县财政经地旅游主管部门转拨给有关项目单位。

六、实施要求

(一)旅行社、宾馆(饭店)在国外新设分支付机构(包括品牌输出)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旅游局备案。

(二)符合成都市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申办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旅游局备案。如简阳市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未进入成都市小微企业名录,则需符合简阳市工商部门认定的条件。

(三)涉及到对区(市)县政府的奖励、补助,可由当地旅游行政管部门申报。

(四)关于涉旅资源旅游化的有关补助以及对区(市)县新(改)建特色品牌旅游商品购物区,经评定验收后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均按成都市旅游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办理。

(五)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确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六)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申报中明确的申报流程进行,不得越级申报。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七、监督检查

(一)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应有经营资质许可而不具备的单位不在申报和奖励、补助之列。

(三)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补助。

.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项目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信访)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其他具有应当取消奖励或补助资格的情形。

八、附则

本细则由成都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

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各处(室)、支队

成都市旅游局 年2月13日印发

第2篇: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和“两山”进展战略思想,深入实施“工业强市”进展战略,推进我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进展,奋力打造新时代漂亮幸福好龙泉,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进产业平台动能提升

〔一〕保障用地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只增不减”“逐年增量”机制,对“三改一拆”、“低散乱”整治等盘活的工业用地,原那么上用于工业项目。依照产业进展需要,强化“一区四园”工业空间布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每年有60%以上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小微企业园。

〔二〕推动选商引资。对新引进的选商引资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以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第1—3年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第4-5年,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现有企业的以商引商项目〔凭选商引资合同〕,以企业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选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

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选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研究优惠政策。

〔三〕加快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下同〕超过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1.5%、2%给予补助;
对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再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0%、12%、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已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二】鼓舞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四〕加快企业培育。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凭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省雄鹰计划、雏鹰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奖励。

〔五〕鼓舞做大规模。对五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实际缴纳税费首次分别超过相应档次的〔如表〕,分别给予企业要紧负责人相应金额的奖励。〔注:两项指标中,税费达到、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的,按相应档次的80%给予奖励。主营业务达到、税费未达到的,不予奖励〕

年主营业务收入

年实际缴纳税费

奖励金额

年主营业务收入

年实际缴纳税费

奖励金额

2000万元

100万元

5万元

8亿元

4000万元

160万元

3000万元

170万元

10万元

10亿元

5000万元

200万元

7000万元

350万元

20万元

15亿元

7500万元

300万元

1.2亿元

600万元

30万元

20亿元

1亿元

400万元

2亿元

1000万元

50万元

30亿元

1.5亿元

600万元

3亿元

1500万元

75万元

40亿元

2亿元

800万元

5亿元

2500万元

125万元

50亿元

2.5亿元

1000万元

鼓舞企业兼并重组。新投资方成为兼并重组后新企业第一大股东,且新注入资金许多于1000万元的,新企业享受选商引资政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不动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6)鼓舞提质增效。对当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企业,往常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超基数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超基数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本条款奖励与第五条不重复享受。〕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七〕提高装备水平。现有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备注:新增了两个档次〕,且年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下同〕的10%、12%、15%、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已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八〕力推“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8标准定义执行〕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加大“机器换人”示范和推广力度。结合产业进展实际,每年评选5-15个典型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项目投资额原那么上许多于300万元,且应于当年年底前完成〕,给予重点扶持。对典型示范项目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鼓舞引进大专院校或“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在龙泉成立行业性“机器换人”服务平台,经经商局认定,每年为本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10家以上的〔以服务平台和企业合同为准〕给予5万元奖励。

〔九〕增强创新能力。对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科技创新按科技新政策执行〕

〔十〕鼓舞治理提升。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治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许多于2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外出考察和中高层治理人员的培训活动〔具体由经济商务局安排〕。完善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对列入经商局重点企业监测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每年给予0.2万元奖励。

4、大力推进数字经济进展

〔十一〕鼓舞企业两化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深度融合治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对新列入国家、省、丽水市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列入国家、省、丽水市两化融合类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3-5个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当年软件投资超过30万元的,按软件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20%给予补助。

〔十二〕鼓舞数字经济进展。对当年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直截了当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进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推进企业上云。关于首次上云企业,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云服务合同,经省经信厅审核认定的,按当年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00元;
续签企业那么按当年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元;
当年评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推动园区数字化。鼓舞“一区四园”和小微企业园开发应用数字化治理服务平台,提升智慧管控和服务水平。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丽水市“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治理的项目,当年设备和软件投资超过50万元的,按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快推进亩产效益提升

〔十五〕提升亩产效益。坚持“亩均论英雄”,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中亩均税收前10位的规上企业,且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际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15万元以上的,每亩给予0.5万元奖励;
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20万元以上的,每亩给予1万元奖励;
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30万元以上的,每亩给予3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集约用地。鼓舞企业新建、改建多层厂房,对企业当年按审批的规划方案建设三层〔含〕以上厂房并取得房产证且未改变用途的,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助〔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推进产业绿色安全进展

(十七〕鼓舞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对小微企业园开发业主基础设施建设〔含项目前期〕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经审价〕的80%、100%给予经费补助。

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租赁为主的小微企业园,按其厂房实际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的10%给予补助;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小微企业园,对其厂房投资部分享受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消薄政策。

(18)提升小微企业园运行治理。201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以租赁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对小微企业园业主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并给予3年期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补助〔以租赁合同及交纳租金凭证为准〕。

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小微企业园绩效〔星级〕评价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3星、4星、5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依据:丽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进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88号〕

对小微企业园新入园企业,年缴纳税收2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50%给予奖励。

〔十九〕推进“腾笼换鸟”。经项目准入论证并和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签订入园协议的“腾笼换鸟”项目,每亩给予2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在“腾笼换鸟”过程中转让企业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司法拍卖进入三拍的企业〔资产〕,经市政府同意,国资可参与收购。

〔二十〕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省、丽水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当年淘汰更换熔炼设备〔中频炉等〕的企业,给予每台5万元补助,对当年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的企业,给予每套10万元奖励,对当年按要求淘汰的砖瓦窑,给予每门2万元补助。

〔二十一〕推进绿色进展。对当年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5万奖励。对当年创建省级、丽水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对当年新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0.8万元奖励。

6、加强品牌培育质量治理

〔二十三〕鼓舞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丽水市级“质量治理示范〔先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丽水市级名牌林产品,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四〕提升质量治理。对当年新开展《浙江省中小企业质量治理差不多要求》达标活动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审核验收评为省级以上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市场监管系统主办评选的QC优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丽水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8万元奖励。

〔二十五〕推进标准建设。对承担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按国家标委、国家分标委、省标委、省分标委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3万元,实施文本上署名前三的企业给予双倍奖励;
对为主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署名前三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励企业,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奖励。

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丽水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项目获得上级直截了当财政资金补助的,龙泉本级不再重复奖励。

〔二十六〕支持认证评定。对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品字标”,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取得GMP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取得TS制造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制造业许可证〕、“CCC”认证,给予3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取得SC证,给予1万元奖励。

对当年通过FSC-FM森林治理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通过FSC-COC产品监管链认证、欧盟BSCI社会责任认证、美国或加拿大等国ICTI认证、C-TPAT反恐认证,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八、完善创业创新激励机制

〔二十七〕加强生态工业考核。开展生态工业进展考核,工业企业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十强工业企业”“十佳进展工业企业”、“十佳亩产贡献企业”“优秀企业家”“政府质量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开发主体依照考核结果,对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进展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

九、附那么

〔二十八〕扶持对象和条件。在我市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账证健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当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或行业协会、相关服务企业等〕,其中水电、光伏、风电企业、国有企业〔小微企业园业主除外〕及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园新入园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的奖励或补助除外〕〔备注:新增部分〕不享受以上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新签约、新投产的选商引资项目和新入园项目,未按协议或合同履约到位的,不享受本政策第〔二〕推动选商引资、〔三〕加快项目建设、〔七〕提高装备水平三项的奖励或补助。〔履约情况由招商部门负责审核〕

〔二十九〕申报和兑现事项。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各自所在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于1月30日前上报经商局;
由经商局、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实施主体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其中,符合“腾笼换鸟”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及时申报,经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经商局、财政局、招商局等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
“机器换人”典型示范项目、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由经商局、财政局组织申报评审确定,“机器换人”典型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经商局、财政局、开发主体组织验收、核实,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市财政〔或上级部门〕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当年享受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收留本市部分,选商引资投产第一年企业、设备投资、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性服务平台的奖励或补助不受税收留本市部分限制。

产业培育专项政策依照产业进展需要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三十〕本政策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坚持工业强市战略推进生态工业大进展的假设干政策〔试行〕》〔龙委办发〔2017〕43号〕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废止,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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