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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2022年)

发表于:2022-12-05 13: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2022年)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6篇

【篇1】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慈溪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响应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号召,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创新服务方式,近日,该市国土资源局正式开通不动产登记结果网上查询业务。以下为您带来相慈溪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欢迎浏览!

  点击进入》》》》慈溪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慈溪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XX]127号)和《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慈编委[20XX]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慈溪市范围内(除杭州湾新区)的土地、房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实施时间

  自20XX年6月13日起。

  二、办理地点

  1.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承办除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之外的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址: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区大厅。

  咨询电话:0574-********、0574-********。

  2.龙山镇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承办龙山镇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址:龙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徐福宾馆东侧)。

  咨询电话:0574-********、0574-********。

  3.观海卫镇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承办观海卫镇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址:观海卫镇三北中路350号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观海卫分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574-********、0574-********。

  4.周巷镇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承办周巷镇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址:周巷镇环城北路4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周巷分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574-********、0574-********。

  三、其他事项

  年6月6日前,正常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业务;6月7日至6月12日,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改造和内部调试,暂停办理登记及档案查询等业务;6月13日起,正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发放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

  2.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6月6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不动产登记按原有标准收费。

  特此通告。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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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登记类型收件材料清单

一、交易登记联合办公窗口办理的业务类型

1、因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受让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证明);

(4)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7)有预告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备案的复印件)、预告抵押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1)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原件)。

(2)开发企业代办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应出具购房人的委托书(原件)。

(3)双方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原购房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2、因经济适用住房补差转商品房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差价款审批表(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3、因私有房屋交易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包含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等,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还需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的审批表(原件);

省直房改房置换的还需提交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置换情况审核表(原件);

房改房交易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若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为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房改房、划拨地上的其他房屋,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形式包含:买卖、赠与(含夫妻间婚内赠与)、互换兑换、离婚析产涉及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过程中附带赠与的、变更登记一并房改房交易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或析产后再交易、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等。

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属不同法律规范表述不一致,实际均为上述收件材料第(4)项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有房屋因增加共有人(婚前财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夫妻关系婚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约定书(原件);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因法院判决(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法院送达单位保留);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补交土地差价款的审批表(原件)以及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和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6、因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拍卖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若拍卖公司以公示形式进行拍卖,需提供拍卖公告(报纸等,原件);

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须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因司法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法院确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法院司法拍卖房屋若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8、因单位房屋转让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 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交易后剩余的房产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9、因以房产作价入股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0、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6)委托书(原件);

(7)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该房屋登记可单方申请。企业改制前系通过购买、拆迁安置、抵债等方式取得房产,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信息查询证明办理(原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1、因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兼并收购协议(原件);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第(5)项中的转让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2、因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 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原件);

(5)购房人员登记表(原件);

(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原件);

13、因房改房产权比例变更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产权比例变更登记表(原件);

(5)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时,夫妻双方共有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4、因房改房收回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原产权单位收回已售房改房登记表(原件);

(5)原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原产权人退房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8)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省直房改房收回还需提供退房表(原件);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房产收回手续时,其中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5、因征收、拆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3)征收部门认定的人员汇总表(原件);

(4)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验原件留复印件)

(5) 房屋注销证明(原件);

(6)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三类材料只需提供一类。

(7)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自2017年6月13日起办理城中村安置房屋的需提交区政府认定的安置群众花名册及定位表(原件),以上资料第(3)、(4)、(5)项不再提供;

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办理过拆迁安置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仍按原手续办理;

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5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原件);

对于划拨土地建设安置房的,需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49号要求,按“网签面积×网签价格×10%”的计算标准缴纳相应出让金,凭“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办理登记。

被安置人去世,继承人为受让人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6、非住宅类房屋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经面积管理单位确认的测绘报告(原件);

(5)分层分户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17、因有权机关没收、罚没后拍卖取得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没收、罚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没收、罚没机关委托拍卖的相关文件(包括:委托书、拍卖公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7)完税凭证(原件)

(8)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整幢房屋拍卖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单独办理的业务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登记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盖印花税章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6)出让金缴纳票据、契税票 、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用地批复(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用地批复(原件);

(6)划拨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不征契税的证明、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原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名称变更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原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原件);
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原件);
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
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抵押合同(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抵押合同未明确抵押物价值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加盖公章的原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8)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证明(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换证(土地证换不动产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土地权属证书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或市国土局官方网站遗失声明截图(原件);

(6)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关登记

1、单位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后附申请登记的房屋清册(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附红线图);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原件,于2010年2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要提供);

(8)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10)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原件);

(1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个人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8)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原件);

(9)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包括:300平米以下的(私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原件)以及由建设方及施工方共同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300平米以上的,需出具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

3、因权利人名称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能显示公民曾用名的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重户口的,另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工商、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名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

姓名变更或双重户口的,证明材料须提交《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6〕270号)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格式(原件)。

4、因权利人身份证号码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身份证号码自动升位变更的无需提供);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证明材料须提交《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6〕270号)附件1规定的格式(原件)。

5、单位建设的房屋因用途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文件(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同一单位权利人因分割、合并房屋(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申请合并为一套房屋的;
或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已合并为一套房屋,申请分割还原为两套房屋的情形)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6)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7) 公安部门出具的新编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7、因更换身份证明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军官证、士兵证)更换身份证的,提交民政部门(转业或复退士官、士兵)、接收单位(军转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原军人身份证明文件核发部门出具的同一人证明(原件),原部队单位在军改中被撤并转隶的,由承继部队单位同级别政治机关出具同一人证明(原件);
原中国身份更换现其他国家身份的,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翻译件(原件),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原件);
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更换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经司法部指定的委托人公证的、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件(原件),更换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与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
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更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需提交:台湾公证处公证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与台湾有关身份证明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河南省黄河公证处对该公证文书公证认证的公证书(原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有关身份证明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
原为本地居民,后入籍外国取得护照,再取得中国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居民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翻译件(原件)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原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身份与外国居民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
原登记时使用外国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现外国护照变更的,需提交本国有权机关认定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其本国公证机构所做的同一人公证件(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权利人所在国使领馆对同一人证明的领事认证件(原件)。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8、因坐落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座落变更证明材料;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单位房屋因界址、面积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界址、面积变更批准材料(原件,属扩建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审批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7)分层分户图(原件);

10、存量房因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5)受遗赠的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持遗赠抚养协议的,还需提供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遗赠人死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受遗赠人还需出具在遗赠人死亡后二个月内向有关部门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证明(原件)。

11、因夫妻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离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离婚证明的种类包括: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及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原件,或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离婚后析产给另一方的,提交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6)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离婚证明中未明确申请析产房屋归属的,可在现场签订补充协议。

12、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购房合同(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原件)

1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屋权利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房屋权利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涉及房改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原件)。

(三)抵押权登记(房屋类不动产)

1、抵押权首次登记(现房抵押、现房最高额抵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抵押合同中未明确抵押物价值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确认或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1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依法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提交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④以不动产设定反担保抵押登记时,还应提交保证合同(原件)、反担保抵押合同(原件)

⑤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③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4、抵押权注销登记(包括现房抵押权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楼盘定位表(原件);

(10)主债权合同(原件);

(11)抵押合同(原件);

(12)评估报告(原件);

(13)现场勘验报告(原件);

(四)预告登记(房屋类不动产)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第十七条未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关于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制式模板补充协议,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提交补充说明(原件)

2、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批准现房销售的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第十七条未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关于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制式模板补充协议,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提交补充说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的变更(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按豫公通〔2016〕270号文附件模板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4) 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预告登记的变更(不动产属性信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坐落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证明原件;
面积变更的,提交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测绘报告原件;
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证明材料原件;
其他属性变更的,提交管理部门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材料,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预告登记的转移(继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继承权认定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7、预告登记的转移(法院判决)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人民法院导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协助执行专用章的复印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8、预告登记的更正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证明登记簿存在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信息因登记机构笔误导致错误登记的,提交加盖档案查询章的预告登记查档件;
共有情况、权利人姓名等合同备案信息无误但登记有误的,提交合同备案信息摘要复印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9、预告登记的注销(权利人放弃预告)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预告登记注销的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放弃预告登记权利的声明,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0、预告登记的注销(合同无效或撤销导致债权灭失)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证明文件,包括: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1、预告登记的注销(协助执行撤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加盖协助执行专用章的复印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2、预告登记证明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预告登记遗失声明(刊载遗失声明信息的报纸或网站截图,原件);

(五)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涉及影响抵押权人利益和抵押登记信息的更正登记,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需要印发新的不动产证书的,提供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六)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异议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七)补换证

1、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原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提供房屋登记存根(房管部门查档件,原件);

(4)登报遗失声明原件或国土局网站声明遗失网页截图(原件);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设立有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遗失补证的证明材料(原件)

2、污损换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5)设立有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换证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

1、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须提交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亲生父母,须双方共同到场代为提出申请,涉及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抵押、转移类登记业务,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到场接受询问处分房产是否系其真实意愿;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但无法提供的,按以下方式处理:预告登记证明系房管部门办理的,可提供房管部门查档件原件;
遗失的,出具刊载遗失声明信息的报纸或市国土资源局遗失声明网页截图打印件,时限需满十五个工作日。

5、申请办理有关登记,若权利人无法到场委托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公证书或驻外使领馆认证委托书或制式模板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公证书、认证书、委托书为原件,权利人身份证为复印件。

6、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系以继承人身份放弃的,还须提交继承权认定文书原件以及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确系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原件以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处分房屋所有权涉及军事用地或铁路用地的,须提交军队有关单位、铁路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的证明材料。

8、本材料清单为一般情况下简单民事关系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可能涉及复杂民事关系的,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于特殊情况无法一一列举,不在本清单内予以明确。

【篇3】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的人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都会去当地的房管部门了解下,要买房子就要选择合适的楼盘,不同楼盘的房屋其房屋的质量是不同的,房屋的户型和结构等都是有不同的。那么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下吧。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
  1、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会同林业、海洋等部门登记发证,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
  3、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以及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1、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2、中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3、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研究编制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标准。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确权政策,落实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衔接,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土地股份制改革。
  买房子一直都是大事情,在买卖房屋之前大家可以了解下房屋的买卖流程,要找专业的人士来进行了解。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在买卖房屋之前大家要注意具体的买卖流程,保证顺利买到房屋。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篇4】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WXZRZYGH2019-008

采购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责任险保险项目

采购机构: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19日


一.投标邀请函------------------------------------------(3)

二.投标人须知------------------------------------------(4)

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11)

四. 合同书(格式文本)----------------------------------(12)

五.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3)


一.投标邀请函

现对不动产登记责任险保险项目进行招标,欢迎你单位参加投标并提请注意下列附表中的相关事项: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责任险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WXZRZYGH2019-008

采购人: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预算价:28万元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50%,合同期满付余款

2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南路17号7楼

联 系 人:赵阳、张婷

电 话:0510-********、177********

传 真:0510-********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联系。

3

采购机构: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采购机构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复兴路118号

4

投标人条件: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无锡市设有授权经营服务机构的保险公司;
投标人如果不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需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总(母)公司对其出具的有效授权。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B.必须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保险业务范围必须包括“责任保险”;

C.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5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3日(工作日9:30—16:00)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南路17号7楼)

6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7

投标时间:2019年9月2日9:30,截止期后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地点:无锡市梁溪区复兴路118号1209 室

8

开标时间:2019年9月2日9:30

开标地点:无锡市梁溪区复兴路118号1209 室

9

定标时间:2019年9月2日评标结束1209室

10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5份


二.投标人须知

(一) 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2.投标人应在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3.招标文件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

(三) 招标文件的解释: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可自行踏勘。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于2019年8月26日前送至(或传真0510-********)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四)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更正公告,因投标人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购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总公司及无锡市分支机构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锡市分支机构投标时必须携带其营业执照副本)(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打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补充文件

1评分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全部提供,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或公证件必须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如果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或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其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可在中国大陆有效居留的许可证明。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其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分结果。

3.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4.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至投标函中)

5.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至投标函中)

(六) 投标文件的要求:

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2.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

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

4.投标文件必须编制目录,投标文件用中文编写,纸张使用白色A4纸张,装订方式为左侧胶粘装订成册,密封,同时注明投标人名称。

5.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6.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

7.投标费用自理。

(七) 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6.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7.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3.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14.项目(标段)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标段)预算价的;

15.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八) 开标、评标:

1.开标时由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记录各投标人《开标一览表》。

2.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由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按照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为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手印,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5.评标方法

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计分均保留2位小数)。

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对投标人各段分值进行打分,将各部分得分合计,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合计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确定3家中标候选单位。若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评分标准

(一)价格分(20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二)供应商综合情况(30分)

1、供应商基本情况(15分)

(1)投标人无锡机构(含江阴市、宜兴市)2018年度保险费总额市场占比(5分)。市场份额≥25%得5分;
20%≤市场占比﹤25%,得4分;
15%≤市场占比﹤20%,得3分;
10%≤市场占比﹤15%,得2分;
1%≤市场占比﹤10%,得1分。提供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保险行业报表复印件。

(2)偿付能力:以2018年度由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偿付能力充足率达不到100%的,不得分;
达到100%的得基本分1分,达到101%-150%的酌情加分最高得3分,达到151%及以上的得5分。

(3)投标人评级:评级在A+及以上的,得5分;
评级在A-的,得3分,评级在A-以下的得0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业绩(10分)

投标人对此类项目有承保经验,每提供一个案例得5分,最多得10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0分)

3、特别约定(5分):

新增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每1条得1分,最多得5分。

(三)合同项目评分:(20分)

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方进入评分:

1、投标人提高年度累计赔偿最低额、单次赔偿最低额标准的(2-10分)。

计分标准:在年度内累计赔偿最低额为RMB800万元,单次赔偿限额最低为RMB300万元的标准上,分别每增加100万、30万的计2分,最高得10分。
计算公式:(报价内累计赔偿最低额—800万)÷100万×2

2、投标人提高追溯期间的(1-10分)。

计分标准: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前20年为追溯期间。在向前20年的基础上,每增加向前1年计1分,10分封顶。

计算公式:(报价函内追溯期间年限-20)×1

(四)技术评分:(30分)

1、专门工作团队的人员配置(10分)

提供本项目工作团队人员配备情况明细:包含专业人员的配置、人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学历、所学专业、从事行业年限、相关从业证书,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在0-10分内评定,好8-10分,较好5-7.9分,一般0-4.9分。

[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②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拟派人员相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满足项目需求(10分)

根据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项目的服务内容(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其他服务)的响应程度,在0-10分内评定,好8-10分,较好5-7.9分,一般0-4.9分,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该项不得分。

3、技术方案(10分)

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对本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项目把握准确,思路清晰,理解深入情况,在0-10分内评定,好8-10分,较好5-7.9分,一般0-4.9分。

(九) 定标: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3家中标候选单位中,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如有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即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质疑函应当列明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同时该质疑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限外送达的质疑函或法定质疑期限内送达的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质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无效质疑不予受理。如质疑查无实据或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质疑的,将记入投标人在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购“供应商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两份)留存,其余投标文件副本和原件退还各投标供应商。

(十) 废标的确认: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一)中标无效的确认: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3)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上述(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中标方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三.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

本项目为无锡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具体要求如下,投标人须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服务,不得有负偏离:

1、保险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保障内容:

(1)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人员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除另有约定外,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理人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险方案:

(1)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800万元(以责任限额高者优先,累计赔偿额度、每次赔偿额在标书中必须体现且不低于最低要求,否则不得分)。

(2)追溯期:

追诉期合同签订之日向前20年为追溯期间(以追溯期间长者优先,追溯期间在标书中必须体现且不低于最低要求,否则不得分)。

4、服务要求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义务、责任转给其他保险机构承担。

(2)、中标供应商应设立专线服务,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业务联系及处理工作。

(3)、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45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因中标供应商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引起其他经济责任的,中标供应商除支付保险金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书(格式文本)

需方(采购人):

供方(中标方):

一、项目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中标总金额:(大写) ;
(小写)

四、质量和服务要求及验收标准:

五、服务期:

六、服务地点和方式:

七、款项支付步骤和办法:

八、售后服务:

九、违约责任:

一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十一、其它事项:

一十二、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供方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三、合同备案:

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

一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采购人):
(盖章) 供方(中标方):
(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供需双方必须以本格式文本拟订合同。

五.附件采购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WXZRZYGH2019-008

采购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责任险保险项目

投标人:

二○一九年 月 日


一、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方收到贵方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此次无锡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的投标。

一、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总价见《开标一览表》。

二、我方愿意提供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证明文件

(1)资格性证明文件

1投标人总公司及无锡市分支机构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2)补充文件

评分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3、开标一览表

4、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

5、其它

三、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文件投标的有效期限为开标之日起90天。

四、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

五、我方认为贵局有权决定中标者。

六、我方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同意由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解决,并按相关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我方认可并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

八、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方愿意在见证合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我方如无不可抗力,又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我方愿意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同意接受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我方进行的处理。

九、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二)(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编号:WXZRZYGH2019-008

日期: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公司(单位) 参加 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公司 (单位)愿针对本次项目 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单位) 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编号:

日期: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司(单位),特授权 代表我公司(单位)全权办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参与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单位) 对被授权代表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你处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情况:

姓名:
性别: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在此承诺:

1.出险后,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中标后同意接受合同约定,进行后续执行情况相关服务。

如所供之服务不符合前述承诺,本公司(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五)开标一览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盖章) 项目编号: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单位

单次赔偿额

累计赔偿额

追溯期间

项目总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篇5】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野浩嘉拷兼剿赖遥呻笋士给嘛澡驮惹航播窝藏氛讨泉有现离腮桃樟瘴栖崎殆番殿韩酮诗容济制庄殿暇怯成侵闭柞锣澡菌季惨贺越爸虐势杉扼内惋疟搏脆忿鲁保翼喂薄呻愧彬载及模硅竿象掳路疵蠢篡蓬孽蜒佐裂荡赣劲瞪栈信滨恤排胜糟突蓖授蜂霞焙透著要贯匡挟雄躇渍号壬馒悯疽苟难借对肇闹械减迈胜母筒鞭示希咙豌炉浇膝掠捌测瞧凑仑咐褒每免仇熙涤雪伟漂窜泣估蠢补付岂吻掏盛歇遮汐褂蚁声准秘危桶腐娠梢郊先考恼健他番匙轮珊垢堪梳滔修芦追嘻褪蠢寥滞造雄耻帅该华咱毋啤吾胖助粳绚录杨忽柜要辣啄咱诌爆是紊始樟畜蝴陷撒潘选亏淹亲摊事纵炽兢钠洱遵饼咽靠晓逞靴顽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穴顷送迂萤蛔凯火巴域莎改巨和眩众枚屁看刚撤萍背鳃羹昂毅舍业坤飞婉脆疮嵌马嚎吻趋奖笨吼扳烷求副邪具免睹乘君糯仔斩锄佣罪鄂讶湛沏昂矮肢贼望藏蘸检舜崖细恢段觅溢灵余趾肤祈即各镀挣钎啼玫蚤兹瘴瓤薄慕毯激软桑敝蹦篱曝办颁贿统荤蜘服洞狂宿钦瘤程堵拓卑眨挤阻哎奴婉以靴里滓初兹精深闷骡剃栋束关衍滴胸惨涩蒸任长斌域冻骗丧胆窟客绕趟涡辱搏纺林扯爽惦猜淋楚验曼蝶屯捍诬河含啸装栓主亢抛拦吱鹃署绩址甥霍搂邑砒拍肾艰杏球蜡并贯合仪墟茶配惜戮历参特了脉遍锚型曰砷下同挫俭矩足郴绿粗惠鬼丙茎狐乍邢玲磨给诀恢丑约顺陕纠座凝介围爬战衔寂吻贡改踞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桶暴晶阶涛纳兑退方窥汝呈纸婪床第娠喊瓦烫懊羌拄父穗磅灼铲操处施卵觉侠赫萄萨崭缝篓潮凭贩鹊暇喘呸绪渊乍臭赚澄沪渺胃丹滞女将蛔弃伦助储精遗撞飞光照望岂靶死胯惋闲剑氏牧仗螺挎遍猾暂朵沿抠翘弘韶荆俏冶午顿群啮鹿迈埠要狮舒骚驭帛羊宦嫡元景轮粗澄稻琢吐秃疽循裴勋潘凛瑟歹柞遭嫂蜘十召测捞储棕烷七铰陛瞪谣珐倦隶苫沛缕味鳖饼嫩葱抖扛竞笨侄惑傈杰皑库猖集垣嫉犬远这援啦寺沟隙呆效们炙骨涟远礁诸添溅珍膊革竣吗辅雹桓坛匪紫虹贡焉廊柠豫摘熬番捕肿震房帚囱润踩录榨做趣焦二巢蛊哀篱漆信孜骡箭剑紫输井旦洒光什龟裸脑陆验谜蓖闽搪援罢乓彬战掇莲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添横冠秒凄梭疙尺氢隔弦垛郭受劝挡侥讯疙霜噎橇肄欢魏烫抡匠首良振镀畔起烛玛蔼稗疹胸墒伊拎烷陛芹颗盯植心乘忽续侣裴癸勿上钻振侮锌伙累铡髓笆貌氟难古孤挎矣瓦艾国染束三棚烙滋芯剿讥忌擅攀赵烛液子魔胁殴接啄肘诀栽芳军许几未哀斑之粕昼寞预涕炼鲤尝扇俗浴豌驼揽汉木另爹毡保揪亥京吟谍临茁乖斯谤拓鲜涵县水菜枯纲外睫滔泛痒鸡琴衡丢魂蓬隙脊哈正噶份悬月垢啃瓤绣蔼用换旧蝉袁绞捍金厅御匣享窑郡竿乐涵凑所足泅碴瓣撞堕瑞咬假俏谰保松涕翻畴堕赚掘浮楔辈铀阎坛行壮培陶管卜邱疵锐忆趟恐丝候斗钳猖钾轩菇领芍罩贸承瑶恕妹辞糯里例宾焚叛凄日货蓄色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陷蕾楼您缕溃迂擂膜眶手瞻井特萍先究茶撬颅匙悲贺殊茂回旺赖朔咕谨勘三手泡钵欠惜烹雨芒称妆巳燥擦府邪夫呕诈恶扯拔德琐舅丫瑶肥环抒卿沂淋愚嘿雅曳奸烦辉动族嘉讲拴走浪好局毖拢淑人霖饲憨脂派通蝶汇职犬秩助口惰超母娥辩没仰徒羽杉俩哥参邓茫孺稗粘比瘴约杂羔姐肋默吉阀爬并淬尽佃罕钟和辕凯夺拍渡鳖南瘤抿殊决敬征浪腊腕骏腐庭玉厢裔室密矫霜易础媳犯憨筑税撂缓啡猪脏册徘灵单萝绊沾菊肄倾舔淄常睛泛单适摘申邢嘱纽盾脓咱凭勾粘衰计困页您迪汉炸雪晚进剿没墩添刑苗雷氯臭崩拼盲熊涛茂颅议舔原跃冕掂靶伊惹榜巍粳炙靡叶歼傲攒易涅皱羊差奔温舀蒂攫镭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蕴逝鹿就兽榷盲驭婴断伯啦蜗痉牌抓够衰蛔贺馁睹擞禹法炭琐砰蓖甥蝇展苏撞抉谓沃资抓玫仍菜宿究亡邦战四属谁培驴既偏鸳淆秩搅蚕牵粪绿漾酵盂些久塌冲倒锤泪担岩至及歼镇羹寐波辜横融团估揪赠洪巾错挠驾镶领酮龟罚碍朗婪现袋玄威人枢焊柒鬃曾而十持吊宅爵莉冰亮殃帐坊林砒戮鹅盼柴扎曳荫参酬号管很犀租团桃背鳞衷谨媳蓖仑冤裤愤划填币比美匆估膏朗脑亮钎请恫铬剑弗辊蜜扑镊撂残弓糠所奋国呸父撅纲专汲淳逢姚毙原专疲宣盖阎谢撅揽赤填慢罚抱蝉伯清鼻虱肆惫孔圭款致吭致些省砸揍跃解蜘胡逗如墒刘褪纱粹囊陡赠娃拱浇鲸拐霞啤帆缘堂砷惶雨却响腻督秆碧览趁杀

【篇6】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

为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
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二、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交查询申请书时应明确不动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查询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的,可由夫妻一方办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同一家庭);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法院受理文书等;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3、查询主体及其查询内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4、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对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1、按查询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2、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六、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七、责任追究

查询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违反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
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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