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十六岁的孙某是某职校学生,一天晚自习课间上厕所时,由于厕所灯损坏,室内漆黑一片,孙某出来时不慎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后孙某找学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孙某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事故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孙某在校期间因学校厕所内照明不足致摔倒受伤,被告方学校的教学楼有明显不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时已十六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行为能力,对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责任,也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摔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给学生一个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是学校法定的义务。相关教育法律对此做了规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负责。学校建筑设施隐患包括:危房、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不牢固、没有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仪器、教具、体育器械、实验器具等,教学楼、学生宿舍中的各种生活设备或者固定设备。
学生应该依据自身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进行躲避。因为很多的安全事故是在突发情景下意外发生,有时难以预料,即使学校的规章制度相当完善,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安全意外排除。这就需要学生按照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能预料到的和能躲避的危险加以预防。
案例启示:
这起因校园设备安全引发的纠纷为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敲响了警钟。如果学校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检查不到位,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学校一定要注意做好校舍的检查和维修,保证学生在安全的环境里健康成长。学校及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及时督导。建立对校舍、生活设施等定期检修的工作制度,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层层落实责任,针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场所和环节进行监督,防止由于管理疏忽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教学用具应及时检查,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带来很多学生受到伤害,而对于学生的伤害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负相应责任。
学生也要懂得躲避危险,进行自我保护。对于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或者场地,学生不仅自己要谨慎躲避,还应及时提醒同学和告知教师,及时将安全隐患反馈给学校处理。(责编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