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视宪法在争取人民民主权利中的作用,形成了丰富的宪政思想:邓小平在对毛泽东宪政思想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新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对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作出了贡献;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十六大以来,在全面继承了毛泽东和邓小平宪政思想的基础上,对我国宪政体制的各个方面,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新的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更加丰富和完善。
关键词:中国特色:宪政理论: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1)04-0093-010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从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其间历经曲折。1982年宪法实施后,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尤其是第四次修正案的提出。可以充分反映出我国对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渐趋理性,在逐步走向成熟同时,也体现了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的精神。本文通过对毛泽东、邓小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十六大以来有关宪政理论的阐释。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探索路径,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探索的成果。
一、毛泽东宪政思想与当代中国的宪政体制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十分重视宪法在争取人民民主权利中的作用。并亲自领导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以保障劳动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又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在有关宪政的理论方面。毛泽东也有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论述。关于宪法的起源,毛泽东说过:“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毛泽东的这段论述,揭示了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近代宪法,是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取得政权而出现于人类社会。
毛泽东还揭示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本质。关于什么是宪法,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从宪法的本质来看。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他在领导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也曾说过:“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实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宪政,不照搬别国的模式,这是毛泽东宪政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分析了宪政和国情的关系。他在1940年写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针对当时世界上存在着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宪政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政模式。对中国当时选择什么样的宪政作了明确的回答。他说:“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他认为中国既不能走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的老路。也不能一开始就实行社会主义的宪政。因为资产阶级宪政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这已为中国的宪政历史所证明。由于中国革命所走道路的特殊性。在中国一开始就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毛泽东认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情。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因此,中国革命道路的两个历史阶段,也就决定了中国宪政必须分两步走。
国体与政体相结合。采取适当的政体来充分体现国体,这是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在我国,毛泽东第一个赋予国体以科学的内容。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国家性质称之为国体。所谓国体,“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建立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毛泽东在强调国体重要性的同时,还论述了政体问题。他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毛泽东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他总结国际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和根据地、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肯定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此外。毛泽东还强调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要采取科学的态度。他说:“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对宪法要采取科学态度,不要迷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人都必须认真遵守。为此,他强调。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这些论述仍然是我们今天应当遵循的原则。
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根据地人民进行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主,巩固革命成果,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理论又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为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历史已经证明,毛泽东对于中国宪政道路所设计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民主事实——新民主主义宪法——新民主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这一规划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中国的宪政道路恰恰正是沿着这一程序展开的。
二、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宪政理论的贡献
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宪政思想中的基本内容,如关于国体与政体的阐述,人民主权的思想,民主立国的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等。但在毛泽东后的当代中国。随着时代的变迁。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在邓小平宪政思想中。在对毛泽东宪政思想继承的基础上,更多的是结合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所作的创新和发展。
宪政思想在邓小平法制思想中有较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