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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精选推荐】

发表于:2023-01-01 16: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精选推荐】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大会闭会期间,依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

  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安排,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题目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员自选题目发言,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自行选择发言题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安排发言。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就每项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一次,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发言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根据会议议程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或者自选题目发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言。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阅读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1)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2)

——新余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新余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对准备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的15日前,将议案的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新余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守则》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市*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省*大会代表、市*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宣传报道;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余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委托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三条 市*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部门应当提交书面报告,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提请任免的理由。必要时,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审议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告后,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并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新余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十九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副*、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市人民*委托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书面告知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报告工作的部门应当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3)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

  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议案由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负责草拟。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该提案人员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并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应当按规定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

  第二十六条 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提案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议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涉及设置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议案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专门性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召集常务委员会组*员进行辩论。

  辩论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参加辩论的人员应当遵守辩论规则。辩论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提出的临时动议或者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的修正案经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举行一小时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就议案中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及时通知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并在《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同时,及时在市各有关新闻媒介刊登或者播发。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安排,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题目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员自选题目发言,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自行选择发言题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安排发言。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就每项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一次,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发言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根据会议议程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或者自选题目发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言。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5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务委员会组*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4)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3篇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则。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

  第八条 省*大会*团可以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大会会议审议。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向省*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

  第十二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五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六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省*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3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专门性问题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有关专门性问题以及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的、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草案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写明需要修正的条款、修正的依据及理由。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5)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市、州*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五)部分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代表和部分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省*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组*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全文公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6)

——四川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四川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川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大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

  较大的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由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条 报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报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四川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有关部门受省人民*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处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7)

——江苏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菁选5篇)

江苏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员中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根据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在*大会闭会期间,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本级*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六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决定副*、副*、副*、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区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七条 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或者不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长。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员中决定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省、设区的市*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在该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其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或者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为止。

  第十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分别从本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人民*检察长,须由本级人民*报上一级人民*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大会选出新的*、*、*、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为止。

  第十一条 *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人民*的*、*、*、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不继续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的工作人员,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江苏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3

  第十三条 凡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考察。送达人大常委会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和法制观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十四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以及人事任免呈报表等,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者送达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发给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员见面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经考察、研究后,提请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人事任免事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由提请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说明。

  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本地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签署,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者副主任颁发。

  任命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

江苏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4

  第二十六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员、专门委员会组*员、人民*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人民*检察长辞职的,须由本级人民*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组*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组*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和设区的市*大会专门委员会、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组*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撤销职务案应当书面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和设区的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组*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经主任会议提议,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员和省、设区的市*大会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人大常委会组*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江苏省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5

  第三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方式。

  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人大常委会组*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提案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日报上刊登。

  凡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8)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菁选5篇)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则。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

  第八条 省*大会*团可以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大会会议审议。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向省*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向省*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

  第十二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五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六条 列入省*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省*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3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一般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审查研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由报请机关的负责人作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的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一)认为省人民*的规章不适当,可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情况要以撤销省人民*的规章或者责成省人民*予以修改。

  (二)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在批准时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

  (三)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规章的规定均不适当,可以分别按照以上两种办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批准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较大的市或者自治州、自治县的*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4

  第五十条 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第五十一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和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甘肃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5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和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报送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报送机关改正。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有上述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省人民*依法予以改正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和设区的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同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人民*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同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第五十九条 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省人民*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同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十条 省*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规章同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扩展9)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1篇)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1

学院(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____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维护纪委会决议的严肃性,根据《**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讨论、研究、决策的问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三条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不开无准备会议。会议议题拟定后,纪委*或者副*在会前要认真听取各位纪委委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积极思考,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要讨论充分,决策果断,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讨论、研究、决策重大案件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纪委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必须达到五分之四方能开会。

第六条参加校纪委会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纪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批准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专项活动方案。

(三)贯彻执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四)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会议议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确定。

第九条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工作人员将议题于会前1――2天书面通知到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条校纪委会由纪委*主持,*外出时,由*委托副*主持。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各抒己见,表明意见和态度。对涉及到副处以上(含副教授)党员的处分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时,需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再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第四章会议纪律和督办

第十二条各位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安排好工作,按时出席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准缺席会议;如确有重要工作不能到会,须事先向*或者副*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校纪委会议决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四条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旦形成决议,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按照决议执行,不得在会下搞自由主义。

第十五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副*对贯彻执行情况要督促检查。纪委委员要主动了解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种反映,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和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校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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