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现实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第19 卷第6 期2 0 0 4 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 U R N A LO FG U A N G X I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C A D R EI N S T I T U T EO F P O L I T I C SA N DL A WV 0 1. 19 . N o . 6N O V . 2 0 0 4O n P ra ctica l P r o b le m s in th e P ro tectio n o fW o m e na n d C h ild ren ’ SR ig h tsa n d In terests a n d Ih eC o u n te r m e a su r e sin C h in aB A IY in —y a n( G u a n g x iA d m in istr a tiv e C a d r eIn stitu te o fP o litic s& L a w , N a n n in g530 0 23)[ - A b stra ctJ M a n y p r a c tic a l p r o b le m s still e x ist in th e p r o te c tio no f w o m e n a n d c h ild r e n ’ Sr ig h tsa n d in te r e sts,e sp e c ia llyw o m e n ’ Sr ig h tso fp a r tic ip a tio ning o v e r n m e n ta n dp o litic a la f f a ir s, w o r k a n dp r o p e r t ya n d ch ild r e n ’ Sr ig h tso fh e a lth , r e c e iv in ga ne d u c a tio n , e tc . T h e sen e e d th e c o u n te r m e a su r e s.[ K eyw o r d s]w o m e na n d c h ild r e n ’ Sr ig h tsa n din te r e sts; p r o te c tio n ; c o u n te r m e a su r e浅谈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白银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南宁530 0 23)[ 摘要]文章针对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作者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妇- 女- )C 童; 权益保障;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 F 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0 8 —8 6 28 ( 20 0 4 )0 6 - - 0 0 6 6 一0 3二十一世纪, 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 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 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极为重要的时期, 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 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 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 妇女的发展水平, 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希望, 是国家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然而妇女、 儿童相对说来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国妇女儿童的进步和发展,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 妇女儿童权益的内容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 从内容上表现为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利六个方面。儿童的合法权益, 泛指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
儿童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 其基本权利为:
人身权利和自由( 包括生命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住宅不受侵犯权)、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
儿童的特殊权利是指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公民的中的特殊群体而依法享有的独特权利。
主要有:
获得抚养、 教育权、 获得卫生保健权、 受教育权、 特殊的诉讼权利、 获得健康成长的环境权。二、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收稿日期J20 0 4 一0 8 —166 6建国五十多年来, 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 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 为根据,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主体, 包括《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劳动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义务教育法》 、 《母婴保健法》 、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 、 《刑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体系。
目前, 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 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但是, 必须看到, 在现实生活中, 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 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 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 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劳动权益方面, 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
主要表现为:
第一, 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 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 招干、招生中, 存在性别歧视, 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 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
特别是女大学生、 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的问题突出。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 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 女职工被编余下岗的增多, 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第二, 女性的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 女工的福利待遇、 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 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 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第三, 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起, 许多地区的农村妇女, 特别是出嫁女 万方数据
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 口粮田、 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 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的遗留问题。
在土地分配( 包括责任田承包分配、 土地补偿费分配、 土地入股后的股权分配三种形式)中存在五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
I、 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 不迁户也无土地( 或土地补偿费或股份, 以下从略); 2、 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 一些地方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 3、 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 4 、 基于性别而对男女责任田分配不公; 5、 在第一轮承包中,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 是个大原则, 但在具体执行中不按男女平等的法律, 保障妇女的承包权, 致使合同订立后嫁迸本村的妇女和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儿童都没有责任田。
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 这些遗留问题再次激化矛盾并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第二轮承包中, 有些地方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随意搞土政策, 分男不分女或不分出嫁女, 将极大地挫伤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没有自己的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妇女, 其家庭和社会地位就更无从谈起。为解决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 20 0 i年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
20 0 2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6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0条规定:
“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第54 条还规定:
发包方有剥夺、 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 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 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 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 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 而辍学率高于男童。
目前, 成人文盲、 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
在各类技术培训班、 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 女性明显少于男性。( 四)人身权益方面, 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
拐卖妇女儿童、 对妇女和幼女性侵犯、 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蔓延趋势; 娱乐行业中的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现象愈演愈烈; 针对女性的犯罪和女性犯罪增多。( 五)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且情节恶劣, 社会影响极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既指肉体上的伤害, 如殴打、 体罚、 捆绑、 行凶、 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 如以威胁、 恐吓、 咒骂、 讥讽、 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 造成对方精神痛苦、 心理压抑, 神经高度紧张等。
此外, 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妇女、 儿童的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粗暴侵犯, 也是对受害人的心理、 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
家庭暴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 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的离散,直接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密切相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5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 “禁止用迷信、 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条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8条规定:
“不得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 ; “禁止溺婴、 弃婴” 。
修改后的《婚姻法》 第3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并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
为了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助措施, 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婚姻法第4 3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为了进~步给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害人指明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途径, 婚姻法第4 5条规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 婚姻法第4 6条还规定, 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丑恶现象, 不仅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十分普遍, 连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有发生。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 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 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同居生活,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的法律后果:
其一, 民事后果。
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32条、 第4 6条的规定, 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其二, 刑事后果。
按照婚姻法第4 5条的规定, 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其三, 行政后果。
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的, 应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主要指向“包二奶” 、 姘居等婚外同居现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重要区别在于, 前者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或没有再行结婚登记。
但二者都是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 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败坏社会风气, 导致婚姻家庭破裂, 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甚至引发情杀、 仇杀、 自杀, 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为此,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
“禁止重婚”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32条、 第4 6条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 对“包二奶” 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6 7 万方数据
生活的, 应认定为重婚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中的重婚罪论处; 如果以给付金钱、 物质利益等为条件与“二奶” 保持相对固定性关系的, 实际上是包养暗娼行为, 一经查实应按有关卖淫嫖娼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 对于婚外“临时姘居关系, 彼此以姘头相对待, 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 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 不能认为是重婚。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有关条款规定, 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 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关系, 并具结悔过; 屡教不改的, 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 情节恶劣的, 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3、 离婚过程中, 在住房、 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婚姻家庭领域的以上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清官难断家务事” 等错误思想的影响, 司法机关不愿介入家庭纠纷, 执法人员对婚姻家庭中的违法问题认识不足, 执法不力, 加上取证困难, 致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 六)儿童权益的保障不容乐观。
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实践中, 侵害儿童权益的情况比较普遍。
主要表现在:1、 在学校, 有的教师在批评学生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经常讽刺、 挖苦、 嘲笑学生, 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更有极个别道德败坏、 品德恶劣的教师,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 实施性侵犯。
有的学校向学生巧立名目多收费, 有的学校不经家长的同意让学生做各类产品的实验, 有的学校帮助商家向学生倾销不合格产品, 等等。2、 在家庭中, 一些父母居高临下, 与子女不能平等相处, 甚至把子女当成私有财产, 现实中仍存在着虐待、 遗弃、 残害儿童的现象, 在农村因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 个别家长仍会遗弃女婴、 让女孩失学辍学。
一些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