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法律规定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菁华2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1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2
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
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衡性。
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体现和确立公*原则。
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
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
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
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
公*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
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
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
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上述法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1、有违公*原则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
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