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菁选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所在小组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各设区的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闽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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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省*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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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由常务委员会组*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或者受*委托的副*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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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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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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