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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5篇
第1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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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篇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篇三:完善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四)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
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性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二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性,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性,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
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币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性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篇四:存款准备金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对策建议】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政府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历经美国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准备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保证银行支付清算、控制货币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调整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潮起,存款准备金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准备金制度重要性显著下降,逐步演变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辅助性工具。反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我国货币当局调整最为频繁,也是最为倚重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分析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动因,探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出路,并为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准备金制度经验总结 全球主要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无碍乎三个方面:一是保证银行支付清算需要;
二是控制货币供应量,调节社会流动性;
三是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对比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来看,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率的功能主要是稳定货币市场利率,新兴市场国家主要是保证银行支付清算需要和调节流动性,其中巴西、印度、沙特等国家仍将存款准备金率视为调节社会流动性的主要工具之一,目前巴西的存款准备金率高达20%。 西方发达国家准备金率水平普遍偏低,其重要性逐步下降 从西方国家准备金率平均水平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其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总体上,西方国家的准备金一般水平呈现逐步下调的趋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全球131个主要国家中,存款准备金率为零的有9个,0~5%的有46个,6%~15%的有61个,高于15%的有15个。目前美国的平均准备金率水平大约在3%,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将准备金率降为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和瑞典等国已经取消了准备金制度。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降低存款准备金的同时,诸多新兴市场国家也大都调低准备金率。如韩国中央银行1996年两次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平均下调幅度为2%,1997年2月23日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3年以上的长期储蓄存款准备金率仅为1%,其他定期存款为2%,活期存款为5%。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相继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和《加恩?圣杰曼法》,美国开始对存款准备制度进行调整。1992年之后,美国开始大幅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当前,美联储也有存款准备金工具,它并非用于所有存款,只适用于三类存款账户:支票账户、非个人定期账户和欧元存款账户。前者的存款准备金率最高为10%,并且自2008年起法定和超额准备金均付息0、25%,后二者自1990年起存款准备金率已降为零。美联储首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重要性其实很低。美国的准备金制度已经演变成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辅助性工具以及存款机构支付和清算的保证。 在欧盟,尽管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框架中仍然包含有最低法定准备金要求,但事实上,欧洲中央银行并没有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当做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在一些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存款准备金更是可有可无的政策工具,有些中央银行完全取消了准备金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如英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和瑞典已经没有存款准备金的要求,欧元区的存款准备金率仅2%。 日本中央银行在1957年5月确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日本存款准备金制度产生初期,准备金率水平很低,调整的次数很少,调整幅度很小,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极其有限。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日元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给日本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存款准备金率在日本货币政策中的作用更小了。为了适应日本经济、金融机构和日元国际化,日本在总体上又逐步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日本最近一次调整准备金率是1991年,这次调整后,日本最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只有1、3%。在过去的10多年里,日本央行基本上没有直接将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当做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 西方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工具逐渐衰落的原因解析 西方经济体,货币政策多已不再把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各国中央银行正逐步降低或已经取消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工具重要性逐步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变化是放弃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最主要原因。存款准备金率作为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它对于调整货币供应量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管制放松及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定义变得模糊不清,准确计量货币供应量难度增大,1987年美联储率先宣布不再设立M1目标,到1993年又宣布放弃以任何货币总量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目标。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瑞典、日本等国也降低了货币总量目标的重要性,甚至取消了货币总量目标。以控制货币供应,调节社会流动性的存款准备金率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重要性大为降低。 其次,调整存款准备率的冲击力过大。由于存款准备金工具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效果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因而即使准备金率的较小变化,也会带来货币供应量的较大变化,故频繁调整准备金率不利于货币的稳定。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以应对,如果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就可能立即引起流动性问题。如不断变动法定准备金率,就会给银行带来更大不确定因素,使它们的流动性管理更为困难。同时,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心理预期都会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存款准备金不适于作为日常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另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各类银行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其效果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也不易于把握。因此,各国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都持谨慎态度。 第三,金融创新弱化了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效果。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创新型金融工具可避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影响。其中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推出回购协议、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等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制约的非存款工具,通过充分利用货币市场,既能确保其应有的负债规模,又能逃避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对货币供给的作用越来越小。 我国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常规货币政策工具的原因探析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汇占款逐步取代再贷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的“集中资金、配置资金”的功能逐步弱化,其控制货币信用创造的功能日益增强。2006年以来,中央银行开始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政策,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2011年以来每月调整一次准备金率,中小金融机构达到19、5%,大型金融机构达到21、5%,双双创历年来最高水平。至此,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演变成为货币当局对冲流动性和进行货币信贷控制的常规性手段。 冻结量大、成本低使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对冲流动性的首选工具 存款准备金率属于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在对冲流动性方面具有先天性优势。根据我国目前的存款规模,每提高0、5%的存款准备金率,大约可以冻结金融机构资金3600亿元。为了维持汇率稳定,2003年以来,我国外汇占款快速增加,基础货币大量被投放,市场上流动性充裕。为了控制基础货币规模,由外汇占款带来的庞大流动性需要有力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对冲。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75、6万亿元,剔除财政性存款3、4万亿元,粗略估算对应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规模约72、2万亿元,按照存款准备金率21、5%计提,大约可冻结金融机构资金约15、5万亿元。同期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反映,其外汇资产折合人民币为22、1万亿元,存款准备金冻结资金规模相当于央行外汇资产的70%。由此可见,人民银行对冲外汇占款投放的资金基本上通过存款准备金来冻结。 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支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即存款准备金利率)偏低,也是人民银行选择其作为对冲流动性工具所看重的一点。以2011年6月底为例,存款准备金利率为1、62%,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而同期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常用的3个月期央票发行利率约为3%,1年期央票发行利率约为3、4%,7天期债券回购利率约为4、2%,远高于存款准备金利率水平。 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特点使存款准备金率工具更易操作 我国金融机构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存款涵盖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存款,这种一致性使得存款准备金率工具较容易调整金融机构流动性。以商业银行为例,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存款涵盖了商业银行除了财政性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除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绝大多数存款,而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占其总负债比重高达90%左右,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基本可实现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目标。同时,我国存款准备金缴纳主体涵盖境内所有吸收人民币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因而,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可实现调整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公开市场操作不足以承担对冲庞大流动性的重任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央行票据,由于我国国债规模偏小,且期限不健全,利用国债进行回购交易等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性一直偏低。为了对冲外汇占款增加导致的过多基础货币,人民银行2003年开始启动央票发行,借以回收市场流动性,央票一度成为首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然而,央票难以承担对冲庞大流动性的重任,原因有三:一是央票发行规模难以匹配庞大的外汇占款新增量,央票对冲流动性显得力不从心。截至2011年6月底,央票余额约为2、6万亿元,而同期外汇占款高达24万亿元。二是央票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的规模过大,将会增加央行的财务成本压力,以2010年央票平均余额约4、1万亿元、发行利率约2、5%估算,每年央行需支付央票利息高达1000亿元以上。三是央票到期后,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笼的货币还要连本带息投放到市场上,这将会进一步扩大基础货币投放的规模。 利率等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结构性缺陷很难调节流动性 两大因素制约了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宏观调控效力的发挥:一是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分割现象明显,整个市场尚未形成一套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利率体系,利率传导机制也不顺畅。二是经济主体对利率变化反应不够敏感,我国特有的现象是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较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工业企业总资产比重约44%,总利润占比约34%,这部分经济主体对利率敏感性较低,仅仅通过调整利率本身较难影响其投资行为。 对策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工具的运用程度,甚至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是建立在这些国家金融市场高度发达、货币市场工具丰富等条件下的。我国央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机制还不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仍是一项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也是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短期内,仍需保持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水平 当前,我国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双顺差局面短期内难以大幅逆转,货币当局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局面还未得到缓解,央行仍需要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对冲金融机构流动性,短期内下调准备金率的可能性也较小。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为608、91亿美元,外贸顺差为449、3亿美元,汇储备增加达到3501、53亿美元,外汇占款规模逐年增加,这意味着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仍需保持较高水平,甚至仍可考虑一定程度的上调。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分析,在资金来源中,90%以上是存款,我们初步测算,以贷存比75%为基础,为保持贷款的投放量,存款准备金率最大值约为25%。 中期内,应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考虑开拓不需缴纳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由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利率仅为1、62%,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远低于商业银行将其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债券等业务的收益率,缴纳存款准备金实际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率水平。随着准备金率水平逐步提高,这种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显著,这也将促使商业银行在考虑负债时,将会把此项负债是否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列入重要考虑因素。中期内,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客观情况,创造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帮助商业银行开拓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我们将商业银行负债分为需要缴纳准备金的一般存款和不需要缴纳准备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以2011年6月底为例,初步推算出,当其他资金来源的利率低于4、38%时,商业银行负债选择其他资金来源方式比吸收一般存款在财务上更有利。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般存款资金的利润=准备金率*1、62%+(1-准备金率)*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其他资金来源的利润=贷款利率-其他资金来源利率 如果其他资金来源财务上优于一般存款,则需满足: 其他资金来源利率<存款利率+准备金率*(贷款利率-准备金利率) 以当前存款准备金率21、5%,准备金利率1、62%,存款利率按照6个月期限,贷款利率按照1~3年期限为例(因为我国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贷款占比超过70%以上),按照上述公式,当其他资金来源利率<4、38%(截至2011年7月12日,我国6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为3、30%,1~3年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为6、65%),通过吸收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资金比吸收一般存款有利。 商业银行可采取两方面措施,规避存款准备金率高企的不利影响:一是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尽力吸收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资金,如同业存款、货币市场拆借资金等;
二是加大负债工具创新,通过开发货币互换、可变利率债券等方式吸收资金,规避缴纳存款准备金。 中长期内,应做好货币政策工具从准备金率向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转变的准备 我国当前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供应量,随着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和成熟,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可能逐步淡化货币供应量目标,逐步调整为以控制通货膨胀或者最大限度就业和稳定物价为目标。货币政策目标的转变必将引起货币政策工具由存款准备金率转变成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根据国际经验,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外部经济失衡问题明显好转,国际收支基本达到平衡,公开市场操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是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得到明显缓解;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准备金担负的金融稳定功能下降;
四是形成能反映市场基本供求状况的基准利率,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提高,形成以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等等。在上述这些条件逐步具备后,我国应及时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使之适应变化了的经济金融环境。 因此,对于国家层面来看,应积极研究货币政策目标调整的时机和环境,为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打好各项基础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临的调整任务更为艰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货币政策的流动性管理时,策略相对比较简单,人民银行宣布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大约一周以后缴纳款项,调整时间较宽裕,其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对较小。随着货币政策工具调整为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商业银行至少面临三大严峻挑战:一是当前存款准备金率冻结的庞大流动性将逐步释放,商业银行应如何管理流动性;
二是当前存款准备金率工具下,商业银行基本被动应对,在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下,商业银行需要主动选择是否与央行进行交易,并确定如何定价;
三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应如何安排资金来源结构。这种种挑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做好主动式流动性管理,积极应对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整。
第2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研发准备金是指为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和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3、研发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定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
4、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备注:相关政策依据:
1.2005年12月31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规定:八、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
2.2006年12月4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7]第41号):第38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2007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章提取和分配
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基于谨慎性原则,现实中开发阶段会形成无形资产以及现行的会记准则规定,公司仅计提研究阶段的准备金。(下文所指的研发准备金无特别说明仅指研究阶段的准备金)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具体办法有:
1、销售额基准法。该法是以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为基础来确定研发准备金。计算方式为:预提的研发准备金=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研发准备金提取比例,提取比例暂时按10%。实际工作中主要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关于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调整。
2、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一个数额。
3、利润基准法。利润基准法是以上年度税后利润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研发准备金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降低了企业由于研发支出过多而造成的财务风险,但不适用企业在初创期或者亏损有明显转机的时候。
公司将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公司财务在一季度结束之前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批准生效的“研发准备金预算”准备研发经费并计提好研发准备金,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研发准备金公司将根据研发进度、各项目的研发预算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章使用范围
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4、长期摊销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设备调试费用:主要包括工装准备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7、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摊销费用。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9、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研发经费:即研发投入,指投入到研发项目的资金总额,或研发项目投资总额,包括购置研发设备、技术引进费等资本性支出,以及研发用材料、研发人员薪酬等收益性支出。因此,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也即为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管理
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研发部会同公司的技术部、市场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共同商讨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并确定新的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进行研发立项。
研发部就已审批的研发项目任命项目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开始编制研发计划,包括研发经费的概算及研发项目计划表。
研发计划经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研发计划需取得专家意见)的最终审批通过后,研发开始进入准备阶段。
2、研发准备金的预算编制
研发费用资金预算由每个研发项目分别编制,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15%的预算误差率。同一研发人员参与不同项目的研发时,应将人工费合理分配,无法分配的需注明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费(估计)。
3、研发准备金的支出管理
(1)研发材料、设备、仪器、模具费用等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申请或者使用时需注明所属项目,财务部接到付款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2)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3)其他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审核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第五章核算、报告与披露(或财税处理)
1、 研发准备金的核算
公司按照研发预算,提取当年预算使用的研发准备金作为研发项目的专项资金。计提研发准备金时,全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预提不足的末年补计提。当年多计提的研发准备金不得转回;
当前发生研究支出时,当期直接冲减研发准备金,本年年底未用完的研发准备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次年用完后再纳税调减。
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支出需设置项目辅助账核算,具体核算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登记编号,专属费用采用直接对应和算法,公用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依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支付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达到资本化条件时研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
2、 研发准备金的披露
在与研发准备金配套的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前,年末未使用完的研发准备金,我公司在会计报表的开发支出中列示。研发准备金在附注中将披露计提的依据(方法)、本年计提金额及本年实际支出金额、准备金结余等项目。
第六章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第3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XXX有限公司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XXX有限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1.3 研发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或者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
1.4 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备注:相关政策依据:
1.2005年12月31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规定:八、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
2.2006年12月4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7]第41号):第38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2007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2章 提取与分配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具体方法有:
a、销售额基准法。该法是以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为基础来确定研发准备金。计算公式为:预提的研发准备金=上年度销售额*研发准备金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实际工作中主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关于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
b、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一个数额。
c、利润基准法。利润基准法是以上年度税后利润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研发准备金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降低了企业由于研发支出过多而造成的财务风险,但不适用企业在初创期或者亏损有明显转机的时候。
我公司将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公司财务在一季度结束之前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批准生效的“研发准备金预算”,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并计提好研发准备金,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研发准备金公司将根据研发进度、各项目的研发预算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
研发经费:即研发投入,指投入到研发项目的资金总额,或研发项目投资总额,包括购置研发设备、技术引进费等资本性支出,以及研发用材料、研发人员薪酬等收益性支出。因此,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也即为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 管理
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研发部会同公司的战略发展部、市场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共同商讨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并确定新的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进行研发立项。
研发部就已审批的研发项目任命项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开始编制研发计划,包括研发经费的概算及研发项目计划表。
研发计划经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研发计划需取得专家意见)的最终审批通过后,研发开始进入准备阶段。
2、研发准备金的预算编制
“研发费用资金预算”由每个研发项目组分别编制, 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15%的预算误差率。同一研发人员参与不同项目的研发时,应将人工费合理分配,无法分配的需注明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数(估计)。
3、研发准备金的支出管理
(1)研发材料、设备、仪器、模具费用等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申请或者使用时需注明所属项目,财务部接到付款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2)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 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3)其它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审核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第五章 核算、报告与披露(或财税处理)
1、研发准备金的核算
公司按照研发预算,提取当年预算使用的研发准备金作为研发项目的专项资金。计提研发准备时,全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预提不足的年末补计提。当年多计提的研发准备金不得转回;
当期发生研究支出时,当期直接冲减研发准备金,本年年底未用完的研发准备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次年用完后再纳税调减。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支出需设置项目辅助账核算,具体核算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登记编号,专属费用采用直接对应和算法,公用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依据 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支付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达到资本化条件时研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
2、研发准备金的披露。
在与研发准备金配套的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前,年末未使用完的研发准备金,我公司在会计报表的开发支出中列示。研发准备金在附注中将披露计提的依据(方法)、本年计提金额及本年实际支出金额、准备金结余等项目。
第6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废止。
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4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企业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研发资金的预算和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加快与研发投入的加大及其风险控制,基于内部财务报告视角(管理会计视角),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此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每年度的科研项目研发资金的预算和管理。
3、内容
1、企业的研发投入是决定企业科技创新含量的重要因素,确定好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从而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2、对研发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财务制度等,也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和管理省市各类财政科研资金,避免出现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变相使用财政资金等不规范的情形,进一步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四、研发准备金的预算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发生所有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通过上年度销售额为基础来确定研发准备金的多少。每年按上年度销售总额百分比并结合实际情况准备。不得低于上年度销售额的6%。当年有结余自动计入第二年准备金内。
五、研发准备金计提
“研发准备金是一种研发资金的提前安排”的内部融资精神,企业依据研发预算或计划,提取研发准备作为研发项目的专项或储备资金。计提研发准备时,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当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冲减研发准备,研发最终成功或失败都结转研发准备余额。
六、研发准备金管理
1、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把激励的重点放在研发投入阶段,而不是产业化阶段,将进一步丰富间接研发风险补偿体系。
2、将研发准备金确认为累计研发支出总额或开发支出总额的风险损失准备是研发准备金的一种事后确认。
3、计提研发准备后的研发支出对利润表的影响比较均衡,按期末开发支出总额计提与按期末研发支出总额计提,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方向相同,前者相对稳健。
4、对研发信息强制披露,进一步细化与丰富管理费用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和无形资产明细表的披露内容。
5、研发准备金制度是为降低研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结合研发预算应建立研发准备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以及追踪反馈制度。
七、 附则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本《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3、研发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或者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
4、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相关政策依据:
(1)2006年12月4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7]第41号):第38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2)2007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章 提取与分配
预算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研发准备金可以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按企业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还可以由企业管理层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一个数额等。公司可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公司财务在一季度结束之前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批准生效的“研发准备金预算”,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并计提好研发准备金,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公司将根据研发进度、各项目的研发预算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进行研发准备金分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管理
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公司研发部门(中心)会同的战略发展、市场等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共同商讨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并确定新的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进行研发立项。
公司研发部门(中心)就已审批的研发项目任命项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开始编制研发计划,包括研发经费的概算及研发项目计划表。
研发计划经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研发计划需取得专家意见)的最终审批通过后,研发开始进入准备阶段。
2、研发准备金的预算编制
“研发费用资金预算”由每个研发项目组分别编制,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15%的预算误差率。
同一研发人员参与不同项目的研发时,应将人工费合理分配,无法分配的需注明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数(估计)。
3、研发准备金的支出管理
(1)研发材料、设备、仪器、模具费用等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申请或者使用时需注明所属项目,财务部门接到付款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门(中心)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2)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门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3)其它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门(中心)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第五章 核算、报告与披露(或财务处理)
1、研发准备金的核算
公司按照研发预算,提取当年预算使用的研发准备金作为研发项目的专项资金。计提研发准备金时,全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预提不足的年末补计提。当年多计提的研发准备金不得转回;
当期发生研究支出时,当期直接冲减研发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支出需设置项目辅助账核算,具体核算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登记编号,专属费用采用直接对应的算法,公用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依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支付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达到资本化条件时研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
2、研发准备金的披露。
在与研发准备金配套的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前,年末未使用完的研发准备金,公司在会计报表的开发支出中列示。研发准备金在附注中将披露计提的依据(方法)、本年计提金额及本年实际支出金额、准备金结余等项目。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月**日